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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0207/202200116
文号
云政办发〔2022〕81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22-09-2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
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消除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韧性和品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坚持统筹推进,避免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问题;坚持适度超前谋划,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工作目标。积极储备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2年启动实施一批,到年底前分别完成燃气管道更新改造1200公里、投资14亿元以上,供水管道更新改造320公里、投资3亿元以上,排水管道更新改造480公里、投资18亿元以上。同步规范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无主管线2000公里以上,具备改造入地条件的架空线网全部入廊入地,基本消除存在安全隐患的“空中蜘蛛网”。2025年底前,力争更新改造地下老化管道3万公里以上、投资额度达到600亿元,基本完成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地下管道体系更加完善,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范围标准

(一)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

1.燃气管道和设施。(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2.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3.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4.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二)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标准。要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城市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注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标准,参照以上原则确定。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排查摸清管道底数。各地在“城市体检”初步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充分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地下管线普查及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统筹开展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普查,重点排查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间和管道超设计年限使用等问题,并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科学评估鉴定,排查雨污混流、错接混接具体点位,全面摸清地下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及位置关系,确保2022年底前完成地下管道普查工作,并建立更新改造台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编制更新改造方案。各地要加快编制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明确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要同步纳入各地“十四五”重大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争取将地下老化管道等清单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建立完善城市燃气管道等专业管网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积极探索建立城市燃气等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专业管网信息系统共享数据同步更新机制,加强地下管网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实现管网信息共享和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推进项目实施。统筹推进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促进城市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衔接,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

1.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排查改造,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对被违规占压、包封、室内外锈蚀严重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进行排查改造,同步安装报警器等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2.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扩大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加快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供水管网的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3.推进城镇雨水管网建设改造,按照城镇排涝标准,优先对城镇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造,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完善雨水管网建设。

4.加快老旧破损污水管道更新改造,全面整治管网错接混接、雨污混流、破损漏损等问题。

5.合理规划建设供热管网,迪庆等有关州市要加强供热与其他管网的体系化建设。

6.围绕“渗、滞、蓄、净、用、排”六字方针,科学修编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已建成管廊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并投入运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管,优先选用抗压强度高、防腐蚀性能优、使用寿命长的绿色新型管材,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质量监管,对使用无标识标志、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材限期更换整改。压实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新型检查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后期维护。要督促专业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更新改造后的共有产权管道和设施,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政府属地责任、专业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省级统筹、州市组织、县区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专业经营单位实施的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统筹协调、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各地要把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组织编制本地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街道、社区、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二)建立省级项目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建立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省级项目库,作为申请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基础数据库。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地下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计划,积极申报地下管道等改造建设项目列入省级项目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年度计划和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建设资金机制,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各地要积极做好项目储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依规调整供气、供水、供热等价格。省、州市、县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分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政府与企业边界,以企业为主体,深化银企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统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共有产权管道和设施,移交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符合税费减免政策的,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加强督促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月调度、季度通报、年度总结制度,采取定期调度、现场督促、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每季度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支持;指导各地按年度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积极推广好的工作做法。

(六)强化市场监管治理。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供水、供热经营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大对各类企业监管力度。加强地下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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