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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4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学术环境,更好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16〕5号)部署,按照国办发〔2015〕94号文件要求,坚持改革驱动,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着力构建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科研管理、宏观政策、学术民主、学术诚信和人才成长环境,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我省创新文化建设,为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型云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导向。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破除制约创新的观念和体制障碍,支持有利于激活创新要素的探索和实践,鼓励科技工作者增强创新自信,创立新学说,开发新技术,开拓新领域,创造新价值。

坚持学术自主。维护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激发科技工作者研究探索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在学术活动中的自主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术自治制度,健全激励创新的学术评价体系和导向机制。

坚持自律为本。引导科技工作者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追求卓越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崇实、唯实、求实的良好学风。

坚持依法治学。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法治基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障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确保科研活动造福人民、服务国家。

坚持宽松包容。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和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尊重科技工作者个性,倡导科学面前人人平等,鼓励学术争鸣和质疑批判,培育竞争共生的学术生态。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按照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宏观目标与具体任务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社会协同相结合、正面引导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改革方向,在影响学术创新的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科研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术自治理念全面落实,学术评价更加科学规范,创新人才竞相涌现,科技工作者探索研究的积极性显著提升。落实优化学术环境的主体责任,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促进职能、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保障作用、增强科技社团的自律功能、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形成各类主体功能到位的学术生态环境。

四、任务措施落实

(一)优化科研管理环境,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

1.改革科研院所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

消除科研院所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和“官本位”弊端,完善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探索理事会制度,支持科研院所实行院(所)长聘任制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

“扁平化”管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创新、人尽其才、繁荣学术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研究落实和扩大科研院所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等方面自主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

2.优化科研管理流程

改革科研项目立项机制,尊重科技工作者科研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中的作用,不以行政决策代替学术决策。改革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简化管理程序,优化管理流程,完善网络申报和视频评审办法,取消不必要的检查论证评估考核,保证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时间。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

3.建立开放的用人制度

打破科技工作者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采用更加开放的用人制度,自主决定聘用流动人员。加快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科技创新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逐步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赋予创新型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4.搭建学术交流和合作平台

推动科研团队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放宽对学术性会议规模、数量等方面的限制,为科技工作者参加更多的国际学术交流提供政策保障和往返便利。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外办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

(二)优化宏观政策环境,减少对科研创新和学术活动的直接干预

1.改革科技计划管理,转变政府职能

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改变科技资源配置竞争性项目过多的局面,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前沿、社会公益、共性技术、人才培养、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给予稳定支持。完善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部署重大专项等重大决策中,广泛征求专家意见,支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决策、充分自由表达意见建议。研究建立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制度和技术风险防控机制,明确科技工作者在承担科研项目中的有关责任。研究建立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公益性科研与学术活动的有关制度。支持科技社团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加大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力度,提高其创新和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民政厅,省社科联

2.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研基础设施、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加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水平、创新性和社会价值,推动各类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推进已发表科研成果在一定期限内存储到开放的公共知识库,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现行政策建立完善资产采购及管理制度,对利用各种项目资金采购科研设备和科研用原材料,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可实行自主采购。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

配合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3.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改革,提高科技工作者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转让收益的60%。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和技术技能,依法保障其在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权益。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

4.加强科技评价制度改革

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对基础研究领域的人员评价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对应用研究领域的人员评价以聚焦需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对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人员的评价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对研发支撑和服务人员的评价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对软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服务决策需求、形成战略研究报告、支撑智库建设为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与科技人才发展规律、工作性质和岗位需求相结合,以科研能力、创新成果、服务绩效等为导向,有利于科技人才发展的分类评价体系。逐步实施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绩效拨款制度。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三)优化学术民主环境,营造浓厚学术氛围

1.倡导学术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事业发展和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大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和评价机制,发挥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各类科研管理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得以“出成果”名义干涉科学家研究工作,不得动辄用行政化“参公管理”约束科学家,不得以过多的社会事务干扰学术活动,不得用“官本位”、“等级制”等压制学术民主。

鼓励科技工作者打破定式思维和守成束缚,勇于提出新观点、创立新学说、开辟新途径、建立新学派。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中科院昆明分院

配合单位:各科研管理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2.支持自由探索的科学研究

支持院士自由探索项目和科技领军人才自主选题开展科学研究;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自由探索的创新研究活动,引导青年科技人员独立开展创新研究。支持企业开展公益性、探索性、创新性学术活动,激励大胆创造发明,鼓励提出新观点、新方案和新途径,积极支持科学研究成果的开发和转移转化。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

配合单位:各科研管理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3.允许科技工作者采用弹性工作方式

确保科技工作者的学术和科研时间自由,可灵活自主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确保科技工作者用于科研和学术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5/6。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4.开展健康的学术评价

各类科研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术成果,避免重数量、轻质量的评价现象,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定量和定性评价。

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不以各类学术排名代替学术评价,避免学术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关联。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省科协,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

配合单位:各科研管理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各科技社团

(四)优化学术诚信环境,树立良好学风

1.建设集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积极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科学道德、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教育活动,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工作,引导科技工作者严谨治学、诚实做人,秉持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学术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有关管理标准和程序。完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度以及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项目申报、奖励评定、职位晋升、职称评聘、导师遴选及其他科研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牵头单位:省科协,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

配合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2.发挥小同行评议和第三方评价作用

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可实行分类小同行(同一学科的专家)评议,或实行面上评议以小同行评议为主,并适当结合大同行(同一学部的专家)的评议结果。支持科技社团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搭建自由表达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交流的平台,营造维护保障学术自由的良好环境。强化学会人才举荐和科技奖励功能,发挥好同行评议的基础性作用。加大对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监督力度,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科技工作者学术权益。发挥科技社团第三方评估作用,组织动员科技工作者为科技发展规划、项目指南、项目后评估、资质认证等方面提供支撑。

牵头单位:省科协,省科技厅、教育厅

配合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3.引导科技工作者强化诚信自律

科技工作者应严格自律,严守学术道德,不准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严禁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造假;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不准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在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牵头单位:省科协

配合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

(五)优化人才成长环境,促进优秀科研人才脱颖而出

1.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

坚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传统人才观念,以更广阔的视野选拔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成长环境和百家争鸣、尊重科学家个性的学术文化环境,依法保护科技工作者正常开展学术交流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正常学术秩序。改革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增加用人单位评价自主权,拓展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评价渠道。重视发挥青年人才在科研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更多年轻科学家担任项目负责人、组建团队承担重点课题、成长为学术带头人。

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平等开展学术讨论和争鸣,发表学术上的新观点、新学说。

牵头单位:省科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省社科规划办、社科联,中科院昆明分院

2.强化科技计划支持人才导向

加快建立以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的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方式,把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作为项目立项、实施、考评的重要指标,构建以人才(团队)为核心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创新成果突出、服务产业成效明显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给予滚动支持。建立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专家)制和项目经理人制,对优秀科学家、领军人才及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的方式给予稳定经费保障。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3.创新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深化高校、科研院所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符合科技创新特点、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和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完善对优秀青年科研人才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优秀青年科研人才的奖励力度,通过政府奖励、高级职称聘任、院士推荐等,使一批有真才实学、成就突出的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支持优秀青年科研人才申报承担国家各类基金和人才计划的青年项目。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中科院昆明分院

4.加强创新文化建设

加大对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多元包容的良好学术舆论。

号召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从自身做起,恪守科学精神,树立底线思维,坚守学术操守和道德理念,推进学术环境不断优化。支持科技工作者参加学术争鸣,尊重同行发现的优先权,客观公正评价他人的学术成果,尊重他人理性怀疑的权利,不干扰和破坏他人的学术自由,自觉杜绝并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引导科技工作者正确行使学术权力,不打着学术旗号参与商业营利性活动。

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为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面向社会关切主动释疑解惑,引导公众全面、正确地理解科学技术。引导科技工作者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遵守科学伦理准则,谨慎评估科学技术风险,避免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应用。

牵头单位: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科技厅,中科院昆明分院

各地、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制定配套政策,狠抓任务落实,以更好的学术环境,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实践,为把我省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实现中国梦的云南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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