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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8〕7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我省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进我省优势产业国际化和国际产能合作,坚持企业主体、深化改革、互利共赢、风险防范的原则,进一步引导企业境外投资方向,加大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树立企业境外投资良好形象,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把云南建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

  二、引导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支持我省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标准等输出,提升我省制造业技术研发能力,弥补我省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省有关产业提质升级。

  1.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鼓励开展冶金、装备制造和建材等我省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3.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企业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电力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5.着力扩大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6.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我省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3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我省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5.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分类指导。研究制定加快推进对外投资合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我省对外投资合作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减少和避免盲目投资;引导和支持我省企业从事鼓励开展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进一步提高备案环节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对限制开展的前3类境外投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指导和提示,引导企业审慎参与,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核准;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省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予以严格管控。省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并由省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外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管理机制。省级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建立我省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加强对我省境外重大项目的监测、预警、监督;建立对外投资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对守法依规企业予以境外重大项目协调、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违规投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将违法违规和相应处罚记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02号)要求,定期对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损失风险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进行追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审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外汇局云南省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提高服务水平。建立云南省“走出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研究解决对外投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发挥我省驻境外商务代表处作用,构建有效的海外工作渠道和信息网络,挖掘并推进双向投资贸易,服务我省优势产业、产品和企业走出去;将境外投资合作磋商列入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双边合作机制及澜湄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国—南亚合作论坛、孟中印缅地区论坛等多边合作机制重点磋商议题;完善对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国家和我省对外投资最新政策,定期更新重点投资国别项目信息。进一步落实对外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提高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综合服务效率。采取“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租赁等境外投资保险组合产品模式,加强银行、保险、基金、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的合作,有效拓宽我省企业境外投融资渠道,全面落实与签署双边协定国家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及各项税收政策。为境外投资合作重要任务因公团组出访提供保障,优化省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赴周边国家从事境外投资合作出国(境)审批流程。支持境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认证、仲裁等有关中介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商业咨询服务,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办、国资委、司法厅、财政厅、工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外汇局云南省分局、中国信保云南分公司)

  (四)强化安全保障。构建境外投资安保工作体系,建立我省“一带一路”境外安保规范处理模式,积极参与构建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个人“五位一体”领事保护工作体系,切实维护我省企业境外合法权益。强化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评估和防范能力,及时向企业发布境外风险警示信息,加强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投资项目和人员安全。加强企业境外安保培训,明确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国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责任和要求,进一步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外办、国资委、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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