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公报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

来源:云南省统计局          2008-07-18 10:56:00 【字体: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统计局

 

2008611

 

云南省2006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821.95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全省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33.17平方米。99.26%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775.79万户,占94.39%;拥有2处住宅的38.16万户,占4.64%;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1.75万户,占0.21%。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平房的329.09万户,占40.04%;居住楼房的492.86万户,占59.96%。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土坯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372.71万户,占45.35%;砖混结构的112.04万户,占13.6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7.71万户,占2.15%;竹草土坯结构的319.49万户,占38.87%。

 

 

 

 

1  云南省住房面积与构成

 

 

单位:万户 %

 

 

 

%

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平方米)

133.17

99.26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拥有1处住宅

775.79

94.39

拥有2处住宅

38.16

4.64

拥有3处以上住宅

1.75

0.21

没有住宅

6.25

0.76

按住房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楼房

492.86

59.96

平房

329.09

40.04

其他

0

0.00

按住房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钢筋混凝土

17.71

2.15

砖混

112.04

13.63

砖木

372.71

45.35

竹草土坯

319.49

38.87

其他

0

0.00

 

二、饮用水

 

全省有209.83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25.53%。使用管道水的住户472.72万户,占57.51%149.19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18.15%60.95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7.41 %434.22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52.83%97.71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11.89%49.31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6.00%30.57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3.72%

 

2  云南省饮用水情况

 

 

单位:万户 %

 

 

%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

209.83

25.53

使用管道水住户

472.72

57.51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149.19

18.15

深井水

60.95

7.41

浅井水

434.22

52.83

江河湖水

97.71

11.89

池塘水

49.31

6.00

雨水

30.57

3.72

 其他水

0

0.00

 

三、炊事能源

 

全省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柴草。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509.56万户,占61.99%;主要使用煤的246.24万户,占29.96 %;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14.16万户,占1.72%;主要使用沼气的24.01万户,占2.92%;主要使用电的27.90万户,占3.40% ;使用其他能源的0.08万户,占0.01%

 

3  云南省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万户 %

 

 

%

 柴草

509.56

61.99

246.24

29.96

煤气、天然气

14.16

1.72

沼气

24.01

2.92

27.90

3.40

其他

0.08

0.01

 

四、卫生设施

 

全省使用水冲式厕28.58万户,占3.48%;使用旱厕的288.70万户,占35.12%;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504.68万户,占61.40%

 

4  云南省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万户 %

 

 

%

水冲式厕所

28.58

3.48

旱厕

288.70

35.12

简易厕所或无厕所

504.68

61.40

 

五、耐用消费品

 

全省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70.66台、固定电话 19.35部、手机48.20部、电脑0.53台、摩托车17.77辆、生活用汽车2.95辆。

 

5  云南省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彩电

/百户

70.66

固定电话

/百户

19.35

手机

/百户

48.20

电脑

/百户

0.53

摩托车

/百户

17.77

生活用汽车

/百户

2.95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4.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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