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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云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2022-07-27 19:32:56 【字体: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规定,现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报送省人民政府的《云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8月27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电子邮箱:tony9012@qq.com

联系电话:0871-64180648(传真)

邮政编码:650228

通信地址:昆明市滇池路219号



云南省司法厅

2022年7月27日


云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运行,推进全省机关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关运行保障概念)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支撑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党的领导和法律原则)  机关运行保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分工的工作机制,遵循依法保障、厉行节约、安全有序、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方式、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集中统一管理)  机关运行保障坚持要素集中管理、规范标准统一、资源集约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运行保障效益原则)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建设节约型机关,在绿色低碳运行、能源节约、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事务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监督约束和表彰奖励)  机关运行保障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职责

第八条(总体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工作机构,集中调配保障资源,统一保障标准,促进机关运行保障规范均衡。

第九条(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关运行保障政策、制度和集中统一管理事项目录,规划指导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保障具体制度和标准,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的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条(部门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保障要求)  各级机关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  机关运行保障所需经费应当按预算管理规定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严格监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组织制定机关运行保障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机关运行保障绩效评价,促进机关运行保障效能提升。

第十四条(属地保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有效保障上级机关和其他驻地机关运行所需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三章 保障事项 

第十五条(办公区域保障概述)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关办公区域场所保障工作,合理配置资源,加强机关办公所需场所、设施、服务的保障和管理。

第十六条(机关用地)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优化规划布局,严格土地利用,规范土地处置。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机关办公区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推动机关办公场所相对集中。

各级机关不得擅自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等手续。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处置。应当制定办公用房配置、维修、租用等相关标准,统筹推进闲置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方案,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自行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与本级机关运行保障有关的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利用各级机关占有、使用的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办公设备家具)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和管理制度。促进非涉密通用资产循环利用,根据实际建立公物仓,统一管理本级机关闲置、待处置通用资产,加强修复性使用和调剂共享。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按程序、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资产,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后勤服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本级机关后勤服务事项和标准,合理、节俭配置机关后勤服务资源。对物业、餐饮和文印等后勤服务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督。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事项范围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一条(公务活动保障概述)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举办会议和活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会议和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长,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公务出行)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加强公务用车运行平台化、信息化建设,推行异地联动服务保障,严格使用监管。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标识管理、使用登记、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措施,优化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控制公务用车运行成本。

第二十三条(公务接待)   公务接待遵循务实节俭、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监督本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机关公务接待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公务接待标准。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做好本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能源资源节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用能审计和监督考核,指导推进下级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运行能源资源节约管理,坚持绿色低碳运行,倡导公务绿色出行,带头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产品,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机关运行能源供给中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反食品浪费)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节约型机关创建和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内容。

各级机关应当制定完善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宣传、管理。设有食堂的,应当健全完善食品加工和供用餐管理制度,制止机关运行保障中的餐饮浪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垃圾分类)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完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制度,指导协调各机关带头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七条(社会尽责)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平安云南、美丽云南要求,带头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卫生健康、绿化美化等社会尽责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推动机关办公区域便民利用,具备条件的,可以探索机关后勤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保障计划机制)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需求、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通用资产配置、后勤服务购买、节能改造等集中统一管理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和统筹规划。

各级机关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机关运行保障需求,列明项目、数量等内容。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实物定额和有关标准等进行审核批复,确定单位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

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单位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是各级机关编制预算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和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依据。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的,各级机关应当在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计划批复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  各级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机关运行保障计划执行情况报送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级机关运行保障计划执行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平台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资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府采购服务等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发挥规模化集约优势,提升机关运行保障能力。

第三十一条(社会化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有关制度,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

各级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且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公开择优购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三十二条(标准化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地方标准,强化标准实施监督,提升机关运行保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数字化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建设,建立完善机关运行保障信息系统,推动数据融合共享,全面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智能化。

第三十四条(应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和物资储运等应急保障机制,提升后勤安全保障能力。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运行保障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演练。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机关运行保障有关情况,接受询问、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监察监督)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相关部门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机关运行保障计划执行情况、有关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规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二)违规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违规建设、配置、维修、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的;

(四)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

(五)超规格、超标准接待,组织公务接待禁止性活动的;

(六)超过开支范围和标准举办会议和组织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及机关运行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责任追究)   接到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另行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运行保障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资产处置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参照适用)  本省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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