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1-12-17 10:00:00   【字体:

宗霞:

非常感谢吴朝武副书记的发布。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的名称。

 

新华社记者:

请问如何抓好《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实施,促进矛盾纠纷多元有效化解?谢谢!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处长王珍珍回答记者提问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处长 王珍珍:

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作为具体承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业务部门,我们将立足职能职责,从三个方面抓好《条例》的实施,助推矛盾纠纷多元有效化解。

一是抓好宣传发动。将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三个迅速”:迅速组织推动。及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行部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推动把《条例》列入全省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范畴、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迅速加大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官网官微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讲清《条例》的来龙去脉、说明《条例》的内容实质,推动广大群众知法、学法、守法、用法。迅速送法上门。组织印制《条例》单行本,广泛开展《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等送法上门活动,确保《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抓好协调推动。将切实发挥省委平安云南建设领导小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项组的协调联动作用,坚持“三个注重”:注重统筹协调。发挥好专项组沟通上下、联系左右的桥梁纽带作用,落实联席会议机制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研判、一月一通报”制度,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合力。注重齐抓共管。推动各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注意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力求矛盾纠纷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件件有落实。注重压实责任。研究制定推动《条例》施行的具体措施,形成分层分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细化分解职责任,压实领导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

三是抓好具体落实。将从实处着眼、以实干实效推动《条例》落到实处,突出“三个强化”:强化源头治理。聚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关键环节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健全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等配套机制,探索社会矛盾风险预警等创新机制,提高预防预警能力,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强化实战运用。注重自身建设,推动引导各级各类专业人员对《条例》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各类调解组织、人员的实战能力,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机制有效规范运行打好基础。强化守正创新。鼓励各地各单位因地制宜、创新推动落实,将《条例》规定融入鲜活案例,总结推广全省矛盾纠纷依法化解的典型案例,探索总结更多接地气、务实管用,具有云南特色、边疆民族特点、时代特征的经验做法。

回答完毕。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化解主体多元,化解方式多元,涉及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发挥各自职责职能。其中,如何加强监督,从而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尤为重要。请问《条例》在加强矛盾纠纷的监督方面有些什么规定?谢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思明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思明:

谢谢记者朋友。《条例》设专章,即第六章,对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监督管理,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一是强化考核监督。《条例》规定,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应当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相关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二是强化行政监督。《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三是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强化司法监督。《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司法建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形式,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有关矛盾纠纷化解的问题提出建议。五是强化人大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为加强履职监督,《条例》还对各级“一府两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未按《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总之,通过专设监督管理一章,着力构建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依法规范和促进矛盾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的开展,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中国网记者: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关注,请问制定《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条例》有什么特点?谢谢!

 

云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普赵辉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普赵辉:

谢谢中国网的这位记者朋友。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对矛盾纠纷化解作出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等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机制成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政法领域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务。制定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将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改革发展精神、原则和内容体现到《条例》的原则和规定之中,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变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等情况,一些普通民间纠纷往往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和疏导而引发剧烈冲突甚至成为刑事案件。现有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需要从制度层面明确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体的职责,整合多种化解纠纷资源,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机制,以更有效的举措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三是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各级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希望通过地方立法方式,把党中央关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工作实践中一些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加以贯彻实施,进一步明确和压实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明确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方式、途径,以及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的途径等关键问题,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形成合力,破解矛盾纠纷化解难题,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高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条例》总结吸收了长期以来云南各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符合云南省情、体现矛盾纠纷化解规律、具有云南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体现基层社会治理新发展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机制,围绕统筹优化配置资源和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条例》在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制度,完善警调、诉调、检调、访调对接等方面推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化解专业行业领域内矛盾纠纷的作用,在完善公证仲裁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制度机制的设计上,在鼓励和引导非诉讼机制优先、发挥行政机关“分流阀”作用、实现司法效力保障的程序安排上力求符合中央部署和改革发展方向,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明确调解主体及其职权职责推动责任落实。矛盾纠纷化解主体众多,但职权职责不清,容易导致工作懈怠推诿,甚至引发矛盾升级,增加化解难度。《条例》突出矛盾纠纷化解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特点,规定国家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通过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以及多部门协同化解责任,加强联动配合、避免工作推脱。明确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调指导、督导考核,确立了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法检“两院”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按照职责分工构建各方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格局,并明确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平台与综治中心融合,通过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集成多元手段,整合资源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纠纷抓手,在党委的领导下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圧实工作责任,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三是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条例》以健全完善多方参与、多元化解、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为目标,专条规定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和方式,鼓励设立律师调解组织,支持律师参与行政调解,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聘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专业性、实践性优势。明确个人调解地位,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化解纠纷,整合公证、仲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力量,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化解纠纷制度机制,并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化解途径和化解程序的有效衔接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四是突出具有云南边疆民族特色的制度机制。着眼强边固防以法治边,《条例》明确建立健全边境地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和服务机构建设,为边民纠纷、边境旅游、边境贸易等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通过加强边境地区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机制建设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水平;着眼民族团结和睦相处,《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化解矛盾纠纷,尊重民族地区各民族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促进民族地区团结和谐稳定发展。这些规定体现了云南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回答完毕,谢谢!

宗霞:

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提最后一个问题。

 

春城晚报记者:

请问《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中司法行政部门有哪些职能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在《条例》施行后如何推进职能职责履行?谢谢!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宋广奇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 宋广奇: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省司法厅党委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排查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次新颁布的《条例》,聚焦司法行政部门职责使命,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构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职责定位,主要是“政策研究和加强指导”。

“政策研究”,就是要求司法行政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强化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完善预警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得到坚决贯彻落实。

“加强指导”,就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聚焦职责使命,通过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等工作指导,加大人民调解网格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促进各类调解相互衔接联动,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下一步,我们将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和释法工作,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上下功夫。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云南实践,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就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力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个人调解室、老兵调解室建设。加大诉调、警调、访调对接机制建设力度,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进一步构建矛盾纠纷联调联动联防的工作格局。

二是在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上下功夫。推动行政调解统一性和规范性建设,细化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严格依法依规组织行政调解。加强重点领域行政调解工作,突出行政调解重点,推动行政争议纠纷实质性解决。探索行政调解工作委派机制,引入专业化、高质量的第三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参与行政调解,提升行政调解公信力。

三是在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上下功夫。围绕“乡村振兴”“强边固防”“疫情防控”等中心工作,全面统筹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疫情防控工作,扎实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教育管控,持续开展“民转刑”案件防控整治专项行动,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是在进一步加强纠纷化解方式引导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先行调解、委派调解工作机制,对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对婚姻家庭、抚养继承、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纠纷开展诉讼风险评估,引导群众理性选择纠纷化解方式。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调处化解措施,依法依规做好引导疏导工作。

《条例》的施行,是我们今后开展矛盾纠纷化解的行动指南和制度依据,我们将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我省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作出贡献。谢谢大家!

宗霞:

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也特别感谢各位发布人专业全面的解答。

各位记者朋友,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正如各位发布人介绍的,云南省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各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并制定施行了《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这必将极大地促进新时期我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更上一个台阶的有力保障。希望在座的各位记者朋友,宣传好、解读好今天发布会的重要内容,宣传报道好新形势下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工作成就。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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