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2024-01-03 14:43:49   【字体: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副处长、新闻发言人冯琳主持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副处长、新闻发言人 冯琳: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施建邦;第九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陈怡璇;第八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杨学正。

今天的发布会有新闻发布、案例发布和记者提问三项议程。

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公益诉讼检察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严格公正司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守护美好生活是公益诉讼检察重要的价值导向。从绿水青山到蓝天白云,从“舌尖安全”到“脚下安全”,从古树珍禽到文物和文化遗产,从英烈保护到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保护,从个人信息安全到网络治理……云南省检察机关广泛宣传、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依法能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不断走深、走实,为守护群众美好生活、建设绿美云南,构建更高水平的平安云南、法治云南贡献检察力量。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施建邦副检察长为大家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施建邦发布新闻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施建邦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

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全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大局,广泛宣传、认真落实《决定》,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扎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案领域不断拓展,办案规模稳步增长,办案质效不断提升。三年来,共立办公益诉讼案件27481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682件,行政公益诉讼25799件。通过办案,督促修复被污染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2.48万亩,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9.55万亩,回收和清理处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生产类固体废物8.7万吨,促成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7.97亿元,督促保护、收回国有财产和权益价值3.73亿元。

一、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发力,助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既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传统法定领域,也是检察公益诉讼最大的办案领域。全省检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把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摆在突出位置谋划部署,作为办案的重中之重,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系统治理。三年来,共立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134件,占同期办案数的44.15%。

(一)积极能动履职,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绿色是云南最亮丽的底色。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采取一系列措施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发挥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助力守护蓝天白云、良田沃土。三年来,共立办涉林、涉土、涉气公益诉讼案件5800件。一是依法办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针对盗伐滥伐林木、毁林等涉林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以最小司法成本实现违法者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的协同追责,促成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乱占林地不构成犯罪的,除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外,采取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支持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大理州检察院办理的一光伏电站占用林地案,经支持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赔偿义务人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2865962.44元、植被恢复费583269.36元的赔偿协议。二是加强土地资源司法保护。围绕耕地红线保护,聚焦耕地“非农化”、违法占地以及尾矿库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共办理涉土案件3400件,督促挽回、复垦被违法改变耕地用途和占用耕地6460亩。迪庆州检察院根据调查发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存在的问题,与生态环境、住建等13个行政机关召开公益诉讼磋商会,协同共解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难题。三是助力守护蓝天白云。聚焦施工扬尘、加工粉尘、工业废气、餐馆油烟等公益损害问题,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促进治理的效能。富民县检察院针对腻子粉加工厂粉尘弥漫周边区域的问题,通过一体化办案、接续监督、提起诉讼等监督方式,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企业采取全封闭生产、安装粉尘收集设备和监控设备、新增打泡机等环保措施,解决粉尘污染问题。

(二)运用系统思维,推进涉水检察公益诉讼。大江大河保护和系统治理关乎国家发展大局。结合云南地处长江等水系上游的实际,全省检察机关不断强化“上游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河(湖)长+检察长”的工作部署,加强与水利部门的协同联动,助力解决妨碍河道行洪、岸线保护和水生态破坏等问题,推动涉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良性互动,为“一江清水流出云南”提供法治保障。共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5100件。一是助力以长江为重点的六大水系保护治理。在省政府支持和水利部门的大力配合下,部署开展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活动。落实长江保护法和“十年禁渔”部署,集中办理非法网箱养鱼、非法采砂、侵占河道、妨碍行洪等损害公益的案件,助力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治理。丽江市检察机关与河长办等部门联合开展金沙江网箱养鱼、非法采砂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拆除金沙江沿岸库区网箱6.2万平方米,整治非法砂场23个,被最高检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发布。二是助力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围绕坚决打好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攻坚战的工作重点,找准公益诉讼检察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综合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圆桌会议、公开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助力损害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办理涉湖泊保护治理的公益诉讼案件438件。昆明市检察院制定《滇池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意见》,组建“滇池保护专业检察办案团队”,研发涉滇池流域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助力提升滇池保护法治化水平。三是加强跨区域保护协作机制建设。认真落实最高检构建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一盘棋”工作格局要求,省检察院推动建立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市区检察机关长江上游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积极参与藏川滇青甘新六省区和新疆兵团检察院“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检察司法保护跨省际区划协作机制”,黔滇两省检察机关开展赤水河联合巡查、线索相互移送,川滇两省组织三级“湖长+检察长”泸沽湖巡湖,推动解决跨区域、流域办案协同性不足问题。

(三)创新工作机制,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省检察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以及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突出国家重点名录动植物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制品交易、外来物种防控管理、重要栖息地保护等重点,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共办理涉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案件1108件。一是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制品保护。深入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采取刑事追究与民事赔偿相结合,全链条追究猎捕者、收购者、贩卖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有效保护动植物多样性。二是助力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结合外来物种入侵涉及面广、潜伏期长、追溯源头难度大等情形,注意发挥公益诉讼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针对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在公益损害发生之前,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促进完善外来物种防控体系。保山市隆阳区检察院针对“红火蚁”危害生物多样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区政府安排专门经费推进阻截防控工作,开展联防联治。三是加强野生动植物生境保护。检察机关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野生动植物生境破坏问题,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问题整改,促进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形成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生境保护合力。昆明市寻甸县检察院针对黑颈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保护职责,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加强黑颈鹤保护,该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四是构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构建起互促共赢、协同保护生态环境长效常态联动工作格局。省检察院会同林草部门深入热带雨林、老君山、哀牢山、高黎贡山等自然保护区调研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联合生态环境、科研、高校等八个部门和单位发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倡议书。大理州检察院在苍山世界地质公园建立“生物多样性共建公益诉讼保护基地”,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建立“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保护基地”,制作《生物多样性保护 检察官在行动》宣传片(册)在COP15主会场展播,营造人人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聚焦民生热点问题,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一直以来同属公益诉讼办案的重点领域。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联动配合,在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共立办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431件,提起诉讼45件,推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一是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针对饮用水水源地防护隔离设施、警示标识牌以及在水源地周边野炊、洗涤、倾倒垃圾等隐患问题,开展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提供司法保障。二是保障网络餐饮质量。外卖餐饮成为公众饮食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围绕外卖店铺信息公示不完整、实体店地址与网上公示不符、外卖食品包装不规范等问题,督促职能部门开展线上线下排查监管,加大食品安全领域溯源治理、系统治理、长效治理力度。三是守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昆明、丽江等地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深入学校周边商铺走访排查,针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等问题,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形成守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合力。四是探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发挥惩罚、制裁和预防的作用。玉溪市通海县检察院在办理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请求判令违法行为人依获利金额倍数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三、坚持积极稳妥,不断拓展新领域办案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持续聚焦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的传统法定重点领域加强办案的同时,认真落实“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人大《决定》的授权,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加强新领域公益司法保护,共立办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242件。

(一)积极探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突出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在于防患于未然的制度价值,坚持预防为主原则,针对危害铁路运行安全、危化品监管、城镇商贸区消防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监管等隐患问题,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消除和防范重大安全隐患和侵害危险,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立办涉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案件2238件。昆明铁路检察分院与中铁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协作机制,推动铁路安全问题联治、护路工作联动、平安铁路联建,助力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问题的解决。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针对城市窨井盖安全监管问题,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更换、修缮窨井盖4148个,并将窨井盖安全监测纳入数字化城管平台,守护“脚下安全”。

(二)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是人民群众新时代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同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侵权领域的办案重点,围绕网络侵权和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立办案件624件,并探索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行业整治和溯源治理,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做好英烈保护和革命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维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强化英烈设施保护,共立办案件1213件。红河州检察院提起的侵害凉山森林火灾救火英雄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维护了英烈名誉,央视对该案作了报道。落实最高检工作部署,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做好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开展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助力保护革命文物。

(四)积极探索涉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公益司法保护。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诉合一”业务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集中办理制度,办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599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办理涉老年人食品、保健品、“消”字号卫生产品安全及虚假广告宣传等公益诉讼案件230件。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四、发挥公益诉讼独特效能,助力系统治理

结合办案,着力发挥公益诉讼检察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努力促进公益保护问题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一)注重以点带面,推动系统整治。结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针对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主动排查公益保护中是否存在类似问题,以点带面,推动问题解决。对发现的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着眼长效机制建设,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有效推进关联、延伸问题的解决。普洱市澜沧县检察院针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批发企业食品饮料滞销过期,企业自行处置引发环境污染隐患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向行政机关宣告送达,促成行政机关协同共治,并出台《关于对过期食品(液体类)处置的通知》,建立过期饮品妥善处置长效机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一面”的良好效果。

(二)以常态化“回头看”推动整改工作长效长治。组织开展2019-2021年全省办理的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回头看”专项活动,发现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案件,积极跟进监督,督促检察建议落地落实整改到位,对未整改落实检察建议的提起诉讼38件。昭通市彝良县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通过“回头看”提起公益诉讼,开庭前,公益损害问题整改到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三)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和“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应急处置、生态功能损失等费用,督促当事人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的赔偿责任。积极探索增殖放流、异地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恢复性司法举措,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和生产发展转型。

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新征程需要新担当。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对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地位作用的进一步确认,更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更高期许和要求。我们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更加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乡村振兴工作大局,持续落实好省人大《决定》,在新的实践中不断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发展,更实更好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公益诉讼检察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谢谢!

冯琳:

谢谢施建邦副检察长。典型案例已经印发给各位记者,欢迎进行报道。下面,我们进行第三项议程,记者朋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提问,请向我举手示意。

 

光明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光明日报记者:

这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能否介绍一下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以及这批案例有哪些特点吗?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杨学正答记者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杨学正:

省检察院发布这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方面是为了展现检察机关公益保护的经验成效,引导全省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保护公益、促进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以生动的法治案例进行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各界更多关注公益诉讼发展,参与到公益保护中来。

这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是从全省各地近3年来办理上报的40多个优秀案例中,按照严格的程序,经过多轮筛选,才最终确定下来的。这批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多样。10个案例有5件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案件、3件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涉及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出让和国有财产保护、公共安全等不同领域。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例占较大比例,这是因为生态环境保护始终是公益诉讼最重要的监督领域,也是办案量最大的领域,案例既有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的保护治理,也有破坏森林资源、占用河道、破坏生物多样性生境等方面的保护治理。二是履职方式灵活。比如对违法行政损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上下一体化监督、向同级党委汇报、宣告送达检察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回头看”跟进监督等多种措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主动整改;即使因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被起诉的,只要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全面履职整改、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我们也可以依法撤回起诉,以最少的司法成本来实现对公益的最大保护。又比如,对于损害公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公诉之外,再通过提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加大违法成本,既通过恢复性司法使受损公益得到最大保护,也能够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震慑。三是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我们始终秉持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保护最佳状态的监督理念,办案中检察建议不是一发了之,而是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磋商,帮助解决监管难题,特别是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叉、权责界限不明确的公益损害问题,监督中注意整合各部门职能,协同发力,推动受损公益问题的“诉前解决”。对于行政监管中同类型的普遍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或专项整治,推动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溯源治理。比如普洱市澜沧县检察院办理的整治过期食品处置案,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跨部门联动,有效解决了企业过期饮品处理难题,杜绝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四是坚持保护公益与服务发展并重。在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的同时,我们注重将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融入履职办案全过程。如红河州泸西县检察院在办理香葱种植加工领域公益损害案件中,通过上下协同、诉前监督、提起诉讼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对洗葱、制冰企业违法占地、取水、排污等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整治,成立小香葱产业联盟,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了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优化了当地香葱支柱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营商环境。

冯琳:

请记者朋友们继续提问。

 

云南新闻联播记者现场提问

 

云南新闻联播记者: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请问,未保法颁布实施一年多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陈怡璇答记者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陈怡璇: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本条规定通过单行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方式,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涉及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明确了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自202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为主线,从案发原因、未成年人主体、监护保护、部门履职、制度机制落实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法律监督,坚持诉源与溯源的监督思路,通过办案推动解决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特别是去年以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法律监督专项行动,重点围绕办案中发现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不力、住宿及娱乐行业监管不到位等造成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引发违法犯罪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分别开展了学生出行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文化安全、文身治理等专项监督活动,聚焦涉及未成年人生命健康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安全、娱乐游戏等问题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截至目前,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共立案599件,其中,涉及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134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91件、文身治理类案件36件、涉及校园周边安全案件40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设施安全案件33件、环境保护案件7件。办理点播影院、电竞酒店、密室剧本杀等新兴业态公益诉讼案件8件。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马关、砚山等地对当地突出的早婚早育问题进行监督,并对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将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规定纳入村规民约进行规范管理,改变少数民族地区早婚早育的陈风旧俗。又如景东县检察院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宾馆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到位问题,依法立案调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对城区100余家旅馆、宾馆等住宿场所开展全面专项整治,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同时,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回头看”线索排查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全面梳理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家庭监护、校园安全管理、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及综合救助等方面问题线索,最大程度延伸监督触角,促进未成年人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共发现监督线索1848条,目前已通过制发监护督促玲、家庭指导令、检察建议等方式采取措施1351项,通过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把诉源治理做深做细做实。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任重而道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高检院和省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用心守护祖国未来,奋力推进云南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云南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云南日报记者:

检察公益诉讼中尤其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是存在跨区域、跨部门的特点,对于这个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具体有什么措施和机制来破解?

杨学正:

您的问题提到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普遍存在的难题。为破解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中“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等因跨行政区划导致的执法司法难题,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流域上下一盘棋”监督理念,积极推动跨部门、跨区域检察协作。一是通过一体化办案,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对跨区域或重大生态环境案件,采取上级检察院交办领办、挂牌督办、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制度、专人跟踪落实等方式压实责任、强化办案监督。比如针对糯扎渡地处普洱、临沧两市,库区非法网箱养殖、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一直难以有效治理的情况,省检察院组织协调普洱、临沧两市检察机关开展同步监督、一体化办案,在两市党委政府的支持、合力推动综合整治下,非法网箱养殖实现“清零”,有效破解了库区生态环境治理难题。二是加强跨部门协作,实现多元共治。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联合下发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规范文件,与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建立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协作机制8个,有效破解了信息不对称、协同性不足、调查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省检察院会同省河长办深入金沙江、澜沧江流域巡河(湖)督导调研“清四乱”、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整改;普洱、大理、丽江等地积极探索“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采取与林草等部门在重要自然保护地设立巡回检察室、检察联络室、保护基地、示范基地等方式,提升执法司法保护工作整体合力。在省委统战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从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妇联等单位选聘2112名公益志愿者,并采取从社会各界选聘听证员、从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中选聘检察官助理、建立专家库等方式,为检察机关线索发现、协助调查、专业问题咨询、整改效果评估等提供智力支持。三是深化跨区域检察协作。全省检察机关依托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市区检察机关长江上游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藏川滇青甘新六省区和新疆兵团检察院“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检察司法保护跨省际区划协作机制”等,积极开展务实合作。云南、贵州两省检察院联合开展赤水河巡查调研,实现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和办理反馈;云南、四川两省定期开展三级“湖长+检察长”泸沽湖巡湖促整改活动,特别是今年以来,丽江市、宁蒗县与四川凉山州、盐源县两省四地检察院针对泸沽湖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采取联合调查取证、同时向两省相关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同办理跨省际公益诉讼案件,提升了同防同治监督效果。

冯琳:

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人民的利益,全省检察机关将一如既往努力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感谢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公益诉讼工作关注与支持。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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