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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7-30 10:39:52 【字体:

云建规〔2019〕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附件:1.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2.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材料)示范模板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2日


附件1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审批程序,改善审批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 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本办法中告知承诺包括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和审批材料告知承诺。

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是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报建流程,前置审批事项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或者后续审批环节中申请办理,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不以该审批结果为前置条件,同步开展后续审批的方式。

审批材料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行政审批申请,除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他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通过后续行政监督检查核实承诺的审批办理方式。

第三条 云南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审批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告知承诺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省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材料)清单,明确承诺内容、适用范围及具体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布本地区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材料)清单。

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凡该区域内单个建设项目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相应审批事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不愿意作出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 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第八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时限;

(四)需要申请人当场提交的材料;

(五)需要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六)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七)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由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填写);

(八)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规定格式要求填写并签章,连同行政审批部门明确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递交相关业务受理窗口。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方式,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依法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批后核查的时间与方式由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一)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能在行政审批部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限期进行整改;

(二)申请人超过承诺期限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的资格,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况记录不良行为;

(四)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记录不良行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依法追究申请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由行政审批部门报送信用中国(云南)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各审批部门门户站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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