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许可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9-03 10:54:49 【字体:

云建审改办〔2019〕10号

各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做好联合验收相关工作,提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效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公室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试行)

为强化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推行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二、适用范围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联合验收内容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事项。工程档案验收采取告知承诺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四、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联合验收工作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跨县(市)的项目,由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

1.汇总编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材料表、办事指南。

2.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3.具体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工作。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

五、验收条件

对于完成联合测绘工作且其成果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开展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体工程已完成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的各项内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五方责任主体已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程符合法定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并提供验收测量资料。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的已补建或缴款;属于易地建设的,易地建设费已足额缴纳。人防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并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具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完整的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已按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完成施工,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运行正常,具备消防验收受理条件。

六、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区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填写申请表,勾选申请联合验收的事项,上传一套竣工图纸(含各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单个事项在申请联合验收之前即已办理的,不再在联合验收中申请。

(二)系统分发

联合验收工作依托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工建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进行办理,项目材料通过系统分发至涉及的各相关主管部门,由其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受理和办理。

(三)审核和受理

各相关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管线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改造类建设项目2个工作日内)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牵头部门汇总各相关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管线建设项目4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改造类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10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开展验收

1.对于已受理的项目(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工建系统通知各相关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主管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工建系统登记说明。

2.牵头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管线建设项目6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改造类建设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统一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赴工程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开展各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各主管部门自验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管线建设项目2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改造类建设项目1个工作日内)在工建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出具《云南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检查合格通知书》)《关于XX项目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批复》;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对超时办理情况,工建系统”将进行预警。

4.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现场验收时发现的问题整改材料。

(五)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在联合验收规定时限内通过工建系统出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原件同步流转至对应归口的省、州(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可在工建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或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省、州(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2.联合验收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验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管线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改造类建设项目2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工建系统登记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3.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工建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已进行系统对接的,可将生成的电子档案直接推送至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或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办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文件直接使用。

七、其它事项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可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二)鉴于部分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情况,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经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

(三)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四)补正补齐、整改时限不计于联合验收耗时。

(五)本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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