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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2022-06-16 14:42:59 【字体:

2022年6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理解《规定》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工作落实,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规定》出台背景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现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教发〔2021〕4号)将“巩固拓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成果”作为重点任务之首,明确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联控联保责任机制、数据比对机制、定期专项行动机制、依法控辍治理机制、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等。

王宁书记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中强调要“完善控辍保学长效工作机制”,在2022年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要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不失学、不辍学”。王予波省长2021年8月到省教育厅调研时强调:“要落实好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加强乡村小规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边境地区学校建设,完善易地扶贫搬迁教育配套设施,巩固控辍保学动态‘清零’成果,确保孩子‘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健全完善控辍保学长效工作机制,结合云南实际,省教育厅牵头起草了《规定》。

二、《规定》必要性、可行性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指出,云南仍是后发展和欠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仍有不少短板要补。推动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仍然任重道远,“必须下决心抓上十年八年,以教育优先发展、人口素质飞跃实现穷根的彻底斩断、发展的行稳致远”。

《规定》在前期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控辍保学工作流程,强化控辍保学工作追责问责监督管理,明确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内容,严格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相应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控辍保学工作职责,做到既体现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又结合云南实际和基层期盼,既发挥有关单位积极性、又注重形成工作合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规定》制定依据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云政教督发〔201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27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教督办〔2019〕2号)、《云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19〕74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劝返复学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19〕104号)等政策文件。

四、《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控辍保学有关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

五、《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招生入学与动态管理、依法劝返和复学安置、监督与管理,附则共6章、1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性、适用范围、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21个行业部门、家庭和社会组织等各行各业在控辍保学工作中的职责,完善联防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第三章招生入学与动态管理。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流程,严格“以县为主”管理机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的要求。明确学生在校园里的学籍管理、日常考勤、请销假制度及疑似辍学、辍学学生报告制度,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利用动态管理和政府救助平台2个系统,实现高效精准的“互联网+控辍保学”工作。

第四章依法劝返和复学安置。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学校对劝返采取普职融合、集中教育、单独教学、随班就读等多种方式,因人施策进行精准安置。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将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专项督导检查,并明确10种问责情形。

第六章附则。主要强调实施日期。

六、《规定》明确的问责情形

(一)教师对学生有言语讽刺、劝退、体罚或变相体罚、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退学、转学、休学等不正当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的;

(二)班主任无故未完成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本班学生日常考勤和抽样考勤工作或弄虚作假,未及时通过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端口登记录入3天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校的学生情况的;

(三)学籍管理员未及时处理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变动或未按实际情况标记辍学学生的;

(四)校长未履行学校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未实事求是上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

(五)学校未广泛宣传、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因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未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未落实教育资助等有关政策导致学生辍学的;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控辍保学直接责任,未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等工作机制;未实事求是逐级上报辍学数据;未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劝返、复学工作;未监督指导学校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未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的;

(七)县级人民政府未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未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或协调联动机制;未定期研究部署控辍保学工作;未健全应助尽助救助机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成义务教育的;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未建立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责任制、未积极开展辍学学生劝返工作;未帮助适龄儿童少年解决在接受义务教育时所面临的困难;未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未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

(九)村(居)民委员会未配合政府部门、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的;

(十)干预或插手控辍保学数据填报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控辍保学单位不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的。

七、《规定》中有关概念

1.疑似辍学:无正当理由未到校上课3天及以上。

2.失学:是指从未进入学校就读。

3.辍学:疑似辍学30天及以上未返校复学。

4.两免一补:指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5.四步法: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6.双线四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系统“双线”,县、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社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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