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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网          2020-02-06 16:50:00 【字体: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根据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交通运输行业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依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的中央、省级及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实施方案》提出,公路方面,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的包括:国家级口岸公路。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上述公路领域事项由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铁路方面,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民航方面,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应职责。其中,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改扩建项目可研审批(增加跑道除外),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负责。昆明地区枢纽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由省级实施,其他运输机场的机场公安事项由省以下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综合交通方面,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实施;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省以下共同实施。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含省属企业)与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事权的公路方面,国家高速公路。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普通国道。省级承担普通国道除由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省级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省道。省级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省级高速公路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省道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职责。省级承担省级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承担省级负责实施的省级高速公路建设的相应支出,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由省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全省范围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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