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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可获奖励

来源:昆明信息港          2022-12-12 14:48:33 【字体: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多方面制定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施细则》提出,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奖励标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实施细则》指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推动打早打小。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等字样或者内容。

在处置工作中,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监测、举报、控告、移送以及上级交办的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核查,着力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管控变量。对于相关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滇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包括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等组织吸收资金;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等行为。

《实施细则》还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下开展资金清退。非法集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资金清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其中,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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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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