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
接《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的批复》(民函〔2013〕29 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县设市后,以原弥勒县的行政区域为弥勒市的行政区域,隶属关系不变,市人民政府驻弥阳镇髯翁西路136号。
二、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按照规定及时勘定。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做好发展规划、优化总体布局,促进红河州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请认真做好弥勒县撤县设市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