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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4日


云南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公消〔2014〕151号)要求,决定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10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全面推动各地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摸清现阶段全省重大火灾隐患底数,切实做到挂牌督办一批、集中曝光一批、综合治理一批、改造搬迁一批、查封取缔一批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措施

(一)政府挂牌整治。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逐级负责制。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城管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以及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古城镇集中连片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综合治理,纳入到本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计划中,分区域制定整治方案,分步骤扎实推进隐患整改工作。

(二)部门综合整治。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监管、工商、安全监管、旅游、人防、文物保护、市政、城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摸排各单位(场所)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各级公安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单位(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对逾期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旅游、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星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三)网格排查整治。各地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平台,推广应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子系统,按标准配备消防专(兼)职网格管理员,落实人员经费,组织网格管理员深入居民院楼、村组、单位(场所)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古城镇专项整治。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开展消防安全分析评估,加紧制定《古城镇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全面推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登记备案和安全承诺制度,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控。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五)舆论监督整治。各地要在主流新闻媒体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曝光专栏,定期曝光一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媒体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跟踪采访、深度报导,特别对一些久拖未改的隐患单位要曝光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具体隐患等关键信息,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门会议部署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推动行业部门、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二)排查摸底阶段(7月15日前)。在前阶段排查整治基础上,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摸排梳理,逐一登记造册。各地成立专项检查组,层层核查各地重大火灾隐患。

(三)全面整治阶段(9月20日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场所)签订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书,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销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0日前)。自下而上逐级组织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不到位的,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行动,成立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斌任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董家禄任副组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验收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安消防总队,由副总队长王信友任办公室主任、防火监督部部长何文辉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稳增长、保民生、保安全”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各州、市要比照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

(二)强化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监管、工商、安全监管、旅游、人防、文物保护、市政、城管等部门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全力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要牵头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三)严格整治,文明执法。专项行动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整治,毫不手软。要按照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各地要将专项行动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将专项行动工作内容纳入各级政府政务督查内容,成立专项督导工作组,定期深入基层开展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总结,巩固成效。各地在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长效工作机制。

各州、市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于6月30日前上报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7月起,每月10日前上报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10月10日前上报检查验收情况和工作总结。(联系人:李京泽;联系电话:0871—64569516,64569519)。


附件:1.州市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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