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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落实的。

(二)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四)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 “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的。

第五条 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四)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五)离开工作地不按规定报告的。

(六)不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的。

第六条 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批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者不及时回复;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者转送相关部门的。

(二)对限时办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三)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

(四)需要公开的事项,不依法依规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超过总量、篇幅、规格发文;随意扩大发文范围;未经批准增加简报种类的。

(六)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考察调研、纪念活动等要求进行报道;对新闻单位的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违规要求的。

第七条 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组织或者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和其他礼品,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召开会议;超过规定数量、规格、规模、会期召开会议;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召开会议;召开联谊性质的座谈会、片会;工作会议制作背景板、摆放花草;擅自提高会议食宿标准;发放各类会议纪念品;会议期间组织旅游或者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借召开会议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个人收取会议费用或者摊派会议费用的。

(三)擅自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经批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的。

(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地方负责同志到辖区边界迎送、悬挂标语横幅、组织专场文艺演出;违规使用警车开道;随意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违规封山、封路、封园、清场闭馆的。

(五)擅自扩大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延长出访时间、变更出访路线、增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出访期间用公款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访费用的。

(六)以调研名义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研、考察中弄虚作假;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八条 违反廉洁从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

(二)收受或者赠送礼品、礼金、纪念品、土特产的。

(三)厅级以下干部(含厅级)出差不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

(四)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借机敛财;办理婚丧喜庆,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财物;在婚丧喜庆中使用公车、公物,擅自放假或者影响公务活动、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的。

第九条 违反领导干部生活待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车辆;将普通公务用车作为领导专车;调离原工作单位带走或者占用原单位车辆;公车私用;违规使用军车、警用号牌的。

(二)违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擅自扩大办公楼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多处占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公有生活用房;对办公用房或者公有生活用房进行豪华装修的。

(三)违规配备秘书的。

第十条 其他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主动纠正而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对个人的问责方式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按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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