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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4〕3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要求,结合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结合国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支持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政策、扩大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改造、煤矿瓦斯治理利用技术装备研发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支持范围的有关要求,积极谋划、筛选符合要求的各类项目,争取国家更多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云南煤监局等部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严格落实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矿瓦斯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因企业效益不佳少提取或不提取生产安全费用,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本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财政厅,云南煤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强化税费政策扶持

(三)及时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跟进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抓住国家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契机,及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措施。(省国税局、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四)落实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对国家财政给予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专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负责)

三、完善煤层气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

(五)实施煤层气市场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市场定价机制,未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销售价格按不低于同等热值天然气价格确定。(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六)鼓励煤层气发电上网。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裕电量需要上网销售的,由电网企业全部收购。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环评、用地、电网接入和发电许可等手续,为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及上网营造宽松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七)落实煤层气发电价格政策。根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造价及运营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未提高前仍按照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电价。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统筹解决。(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四、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

(八)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建立煤层气、煤炭综合勘查开发管理机制,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综合勘查开采布局和时序,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应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增设一批煤层气矿业权,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优先配置给有开发实力的煤层气和煤炭企业。(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九)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综合勘查开发力度。充分调动各类开发主体的积极性,加大勘查资金投入力度,通过加强勘查、资源评价等工作,进一步查清我省煤层气资源的储量,掌握资源赋存状况、地质规律等。(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十)建立勘查开发约束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煤层气开发利用等规划,鼓励各类勘查开发主体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煤层气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对长期勘查投入不足、未按照规定提交煤层气综合评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其探矿权面积;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限期完成产能建设;对不按照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依法终止合同。(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十一)鼓励规模化开发利用。统筹规划建设煤层气规模化开发区块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支持大型煤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推进中小煤矿联合建设瓦斯集输管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储配及输气管道建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的金融支持服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五、推进科技创新

(十二)积极开展科研攻关。鼓励煤炭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成立专业化瓦斯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发挥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实验室作用,增强自主研发和集成创新能力;省科技计划优选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方面研究课题,给予资金支持。(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和抽采技术创新。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申报国家能源自主创新资金支持,加大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扶持力度,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普及应用。引进煤层气开发利用优势企业参与我省煤层气勘探开发,支持深部煤层气抽采技术创新,培育发展地面煤层气抽采和利用产业。(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具有技术、管理优势的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有关技术咨询和工程业务。鼓励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煤层气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煤炭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采取培养、引进、聘请服务等方式,扩大并加快瓦斯防治和利用专业人才储备及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协调指导。各产煤州、市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明确承担具体任务的部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门经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指导。(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六)严格目标考核。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把年度瓦斯事故及死亡人数控制目标、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目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煤炭、煤层气企业,并严格绩效考核。有关部门要研究将煤层气开发利用量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率,促进节能减排。(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七)加强督促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指导帮助企业把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在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安全监管局,云南煤监局,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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