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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
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4〕4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抓住国家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重要战略机遇,推动省内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省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利用全国股转系统加快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条件不设财务门槛,具有市场容忍度高、企业挂牌成本低、融资方式灵活等优势。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有助于推动我省企业改制工作,促进企业规范公司治理,更新融资观念,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破解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和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开创我省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推进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贯彻国发〔2013〕49号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77号),按照建设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和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总体部署,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券商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实施上下联动、加快企业改制,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着力实施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和债券融资服务便利化行动,培育和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加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协调服务、全面推进”的原则,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充分调动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积极性,全面推进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实现超常规发展,力争每年有15户以上企业实现挂牌,到2015年末全省挂牌企业总数接近40户。同时加快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三板四板联动机制,力争到2017年末全省累计完成500户以上企业的股份改制工作,其中一半以上企业实现三板四板挂牌融资。

三、建立完善推进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加快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拟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掘拟挂牌企业后备资源,不断筛选产权清晰、治理完善、业务明确、规范经营的企业,向省上市办推荐进入拟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并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的政策措施,提高企业改制挂牌的积极性。省上市办要建立对入库企业发文公布制度和“跟踪服务、定期培训、动态评估、调整完善”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对照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要求,积极引导、分类指导、精心培育,形成本地拟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

(二)切实做好企业挂牌知识培训。省上市办要将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知识培训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与全国股转系统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云南特色优势产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业务培训。要充分发挥政府、中介机构、上市(挂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加大对国家和我省政策以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的宣传培训力度,同时依法搭建中介机构与挂牌后备企业的对接平台,切实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改制和申报挂牌工作。

(三)建立服务拟挂牌企业“绿色通道”。对于我省重点培育的拟挂牌企业,各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企业改制挂牌涉及的有关事项。省上市办要积极利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关政策,推动落实与全国股转系统签署的合作协议,争取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给予我省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同时会同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用会议协调、现场办公、发函督办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拟挂牌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共同推动支持企业加快改制和挂牌融资工作进程。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尤其是主办券商的市场主导作用。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省上市办要与各地、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介机构联合开展拟挂牌企业调研工作,对具有挂牌潜力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充分发挥上市(挂牌)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智力支撑和专业化服务的重要作用,不断挖掘充实我省拟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引导主办券商制定推进云南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措施,切实加强与省上市办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省上市办可依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指导主办券商加强对企业挂牌工作的辅导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定期通报券商服务全省中小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工作进展情况。

(五)建立不同层次场外资本市场间的有机联系。由省上市办牵头,加快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展示、登记托管、股权转让、债券融资、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鼓励和支持全省重点拟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托管,推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在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尽快建立全国股转系统与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机顺畅的衔接机制,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服务需求的云南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

(六)给予挂牌融资企业政策扶持。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和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等重要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和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管好用好对拟上市、挂牌、发债企业的各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激励作用,分阶段重点对挂牌企业进行扶持奖励。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依法出台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改制和挂牌成本。

四、加强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加快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协调服务。在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省上市办的牵头作用,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更好地发挥主办券商的主办作用和拟挂牌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合力推动我省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推动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在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设立“上市办”,具体负责本地挂牌后备资源库建立和拟挂牌企业培育推进工作,拟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和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挂牌工作进行调度、协调、考核。

(二)突出智力支撑。充分发挥省上市办上市(挂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利用泛亚产融合作研究会的研发功能,为我省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加快发展提供金融智库、金融研发创新、产融合作平台、金融人才培养等服务。

(三)建立考核制度。省上市办于每年初研究制定企业挂牌年度工作计划,报请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责任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按照云政发〔2013〕77号文件要求,将新增挂牌后备企业数、与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企业数、上报申请资料企业数、成功挂牌企业数等指标,与推进企业上市目标任务一并纳入省级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四)加大宣传推介。依托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企业利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企业挂牌规则,积极宣传报道挂牌企业成功范例,交流企业挂牌成功经验,提升企业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挂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更多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五)强化风险管控。省上市办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参照上市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有关做法,建立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与云南证监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挂牌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和风险研判,挂牌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及时掌握当地挂牌企业风险隐患等情况,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和化解预案,确保风险可防可控。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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