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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4〕4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实施《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维护生态系统稳定,促进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美丽云南建设,为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作出应有贡献,现就加强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加强湿地保护是我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必然要求。我省湿地资源是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中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水塔”和“基因库”作用,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区域碳循环中具有显著的“碳库”功能。目前,我省8公顷以上的湿地面积约56.3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39.2万公顷,为2200余种湿地植物和1000余种湿地动物提供了生存和栖息环境,具有类型多样、生态功能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景观壮丽、生态系统脆弱等特点。但是,湿地破碎化加剧,自然湿地面积萎缩,湿地功能退化,资源过度利用,局部区域外来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等正成为我省湿地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制约了我省生态环境的进一步保护和提升。加强湿地保护,扭转湿地功能退化趋势,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对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安全屏障迫在眉睫、意义重大。

(二)加强湿地保护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湿地既是重要的生态系统,也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我省多数人口居住在湿地周边区域,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有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结构,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有利于增加湿地产品,发展生态产业,促进群众增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消费需求;有利于提升水环境质量,增加优质水资源,促进高原湖泊和江河源头生态治理;有利于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弘扬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为我省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湿地保护是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我省地处长江、珠江、澜沧江、红河、怒江、伊洛瓦底江等6大国内、国际江河上游或发源地,分布在各流域的湿地,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使我省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东南亚国家受益,惠及近10亿人口,我省也因此成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热点区域。同时,我省大部分湿地位于全球关键的水禽迁徙通道和物种过渡地带,是水禽重要的停歇、越冬栖息地和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富集区。目前,全省已有4处湿地被列为国际重要湿地,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加之我省地处边疆地区,加强湿地生态保护,有利于进一步增进与东南亚国家的交流合作,提升我省竞争软实力,树立我国良好的生态保护国际形象。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保护特有湿地、恢复一批自然湿地生态系统为重点,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规范湿地资源利用方式,探索湿地保护新机制,为实现“生态立省”战略目标、美丽云南建设和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作出更大贡献。

(五)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加快构建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坚持科学规划,按照湿地资源禀赋规范湿地保护措施;坚持合理利用,转变湿地资源过度利用方式,维持湿地生态结构和功能,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性。

(六)目标任务。力争到2017年,我省42%的自然湿地面积得到有效保护,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0万公顷,基本完成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建成一批湿地保护、科普教育、资源合理利用相结合的湿地公园。到2020年,我省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45%,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2万公顷,退化湿地修复面积超过3万公顷,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基本建立,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加强湿地保护的重点工作

(七)加强湿地保护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推进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湿地保护普法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主体的执行力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对现有湿地实行普遍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占用湿地,坚决制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行为。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湿地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省林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法制办、考评办负责落实)

(八)加快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区域内湿地现状,组织编制湿地保护中长期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等,分区、分期、有序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省级以上单个重要湿地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湿地保护职责机构,根据重要湿地认定范围、面积,结合其保护地形式,及时组织编制并按照程序报批后,作为开展湿地保护评估、湿地资源利用审批和保护资金投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林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九)大力加强自然湿地保护。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一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二是将自然湿地红线和面积有效保护率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确保自然湿地数量和总面积不减少,生态结构和功能基本稳定。三是根据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自然属性和典型性等,启动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确定省级重要湿地名录、面积和范围,由州、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各个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机构后,分批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一般湿地认定,由各地参照省级重要湿地程序进行认定和公布。四是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可采取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地形式进行保护,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特征进行分区管理。要采取乡规民约、协议保护等方式,探索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创新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机制,抢救性地保护好有重要价值的小面积湿地。(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林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十)科学开展退化湿地修复。退化湿地修复是我省今后湿地保护时期的重点工作。要尊重湿地自然规律,将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狭域野生植物分布区域、污染湖泊湖滨带、饮用水源地的自然起源退化湿地作为重点修复区域,采取自然恢复、建立人工湿地辅助恢复等措施,实施抢救性修复。对于修复意义重大、退化严重的自然湿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工程和生态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循序渐进进行修复。对人口密集区域破坏严重的湿地,可建设近自然的人工湿地,切实减少湿地硬化面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状况。要建立外来有害生物防控机制,避免非法引进外来物种,造成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破坏。启动湿地保护恢复示范点建设,充分利用示范效应,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湿地保护恢复。(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林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十一)建立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机制。选择符合条件的湿地,开展湿地资源利用许可试点,并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湿地资源利用许可制度,探索妥善解决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矛盾机制,改变湿地资源低价值、不科学、不规范的利用方式。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大特色湿地产品培育力度,满足社会需求,增加社区群众收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开辟新途径。要利用我省独特的湿地景观资源,结合湿地科普教育、湿地文化建设,依法开展与湿地承载力相适应的湿地生态旅游,吸引社会关注湿地,提升旅游品质,使湿地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同步发挥。(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林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旅游发展委、法制办负责落实)

(十二)繁荣湿地生态文化。将湿地公园作为我省推进湿地生态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湿地保护和修复,力争在5年内建成一批集湿地科普教育、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湿地文化展示和拓宽群众致富渠道于一体的湿地公园,让公众有更多机会了解湿地文化、接受湿地科普教育、体验湿地功能、享受湿地成果,有效促进湿地生态和民族文化传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湿地知识进机关、进校园活动,让更多干部职工和师生了解湿地知识,成为传播湿地文化的先行者。要挖掘并弘扬民族湿地传统文化,传承各民族优良的湿地保护和利用方式,并建立志愿者保护湿地机制,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湿地生态文化建设,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形成热爱湿地、保护湿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林业厅会同省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旅游发展委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将湿地生态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和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教育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湿地保护科普教育;科技部门要加大湿地保护和恢复关键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加强湿地科技队伍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气象、旅游发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有关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旅游发展委、法制办、气象局、考评办负责落实)

(十四)建立财政投入机制。从2014年起,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后年度视财力逐步增加,保障湿地管护、退化湿地修复、湿地资源监测、重要湿地认定和规划、湿地机构能力建设、科普宣教等工作顺利开展;将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确保国家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积极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和湿地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进国际资金和先进理念、技术,鼓励社会组织、公民、法人参与湿地保护,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力度。(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一是建立科学决策咨询机制。成立云南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为湿地保护决策、省级重要湿地认定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由省林业厅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是加快制定一批地方性湿地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建立湿地管理标准体系,科学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和资源合理利用。三是尽快启动高原退化湿地修复、湿地生态功能价值、应对气候变化、湿地生态补偿政策等一系列重大自然和社会研究项目,走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路子,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发展在科学技术方面的瓶颈制约。四是依托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加强湿地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充实湿地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国际湿地学术交流,提高我省湿地专业人才的技术水平。(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厅负责落实)

(十六)建立湿地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一是加快建立湿地生态监测体系,争取到2020年,基本完成我省12处监测站(点)建设。二是及时组织开展湿地生态服务功能评估,科学、客观研究和评估我省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提高全社会对云南高原湿地的认识,为绿色GDP核算、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基础。三是根据湿地生态有效保护和资源动态监测情况,适时发布《云南湿地生态状况报告》。(省财政厅、科技厅、林业厅、考评办负责落实)

(十七)建立宣传与合作长效机制。各级新闻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和新兴媒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报道。各级新闻媒体要将湿地保护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广泛宣传湿地保护知识、政策、措施和成效,形成良好的湿地保护社会舆论氛围。要进一步推动建立湿地保护合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建立有利于湿地保护的合作机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借鉴湿地保护先进理念和技术,向国际社会宣传展示云南湿地保护成效。(省林业厅会同省新闻办负责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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