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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30号
《云南省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办法》已经2013年8月30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解决我省科技创新资源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入云南,符合国家和云南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云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
第三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补助项目申请,每年适时组织一次补助项目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给予补助。
第四条 项目申请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申请主体主要为: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带科技成果到云南省建立的科技型企业;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或先进适用技术与云南的资源优势和需求相结合,为在云南省实施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与云南省企业共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或者是对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或先进适用技术在云南省进行转化及产业化的云南省企业。
第五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核心技术属于国家和云南省鼓励发展的技术领域;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具备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技术先进、成熟度和可靠性高,示范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对培育和发展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突出。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他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六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申请书(内容应含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转化技术成果来源及创新性,项目产业化方案、实施内容及转化技术关键,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项目现有基础及可行性,项目投资及实施计划,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可取得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
(四)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
(五)企业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正式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正文(含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六)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招商引资相关材料、投资资金到位证明材料、银行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
(七)项目建设相关证明材料:立项审批、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及相关建设许可证明材料等;
(八)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第七条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请单位可提交以下辅助证明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二)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四)可以证明申请项目符合申请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发布申请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可根据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申请。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州(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一式十份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价。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汇总专家评价意见后提交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经审定通过的项目,在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向项目申请单位进行书面批复同意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通过审定并批复同意的项目,按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经费管理及使用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科财发〔2008〕7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财教〔2012〕30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8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投资项目补助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