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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6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4〕36号)精神,有效解决我省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规划计划不科学、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项目前期工作缓慢、管理机制不完善等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我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促进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规划和制定年度计划时,要突出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充分衔接好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连片规模较大、住房设施老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片区,要优先安排改造,按照属地原则,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林业、农垦和国资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切实做好棚户区调查摸底和改造规划工作。

二、完善棚户区改造选点布局

各地要加快城镇规划的编制工作,把棚户区改造与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好产业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建设,科学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选点布局,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环境、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促进城镇空间结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规划设计应与当地实际相结合,体现地域建筑民族特点和文化特色,并满足城市风貌控制要求,延续城市传统风格。户型设计要尊重群众需求和生活习惯,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三、强化配套设施建设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棚户区安置住房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各地在确保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比例,并确保配套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尽快投入使用。

四、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各地要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与年度计划,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统筹安排,实行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新增建设用地免征征地管理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部分由省财政厅通过基金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安置住房用地可通过划拨、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办理,配套建设项目用地根据用途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办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尽可能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国家用地控制指标及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条件,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配套设施涉及养老、科教文卫设施的,要进一步明确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等要求,并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五、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在尊重居民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推行货币补偿方式。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妥善安置拆迁居民,坚决杜绝私拆、盲拆、强拆行为。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购买安置住房有困难的棚户区居民,各地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或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予以统筹解决。

六、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各地要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健全有关部门联合办公、联合审批机制,改善服务方式,切实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要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及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为项目早日开工创造条件。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土地收储、协议征收等方式,有效解决征收时限过长等问题。要提前启动已列入规划项目的规划选址、立项审批、征收安置、融资贷款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提前开工建设。从2014年起,凡在当年未按时限完成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不予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探索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单位预选名录制度,对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实行预审,严格挑选资质等级高、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参与建设。各地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八、发挥棚户区改造建设主体的作用

在明确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省级建设主体,与国家开发银行按照 “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暠的模式开展融资合作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红河州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比照省会城市融资模式开展红河州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给予滇中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支持。省级各建设主体要与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加强沟通衔接,确定合作模式,拟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合规使用,并落实还款资金来源,按期偿付项目贷款本息。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根据与有关融资平台签订的协议,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征收安置和土地供应工作,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省财政厅、国资委和省级建设主体要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省级统贷建设项目的贷款操作模式,进一步完善贷款增信支持措施,确保满足贷款有关条件。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切实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好专项贷款规模,按照计划和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推进债券创新,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 “债贷组合暠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范围;鼓励符合规定的融资公司、承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信托产品等用于棚户区改造;多方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年度目标任务。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强大合力。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约谈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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