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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和2014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近期有关培育微型企业的安排部署,为确保“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取得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增加承办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省妇联作为“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具体承办单位;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作为首批承贷银行。要充分发挥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和“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联动作用,新创办的微型企业和通过“贷免扶补”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的,均可享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政策。承办单位按照每年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申请企业开展政策指导、创业培训、实地查验、初步审查等工作,协助承贷银行做好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领导下,

由省级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负责“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工商联、团省委、省妇联,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是“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下达工作目标,统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及使用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监督指导州、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督促州、市、县、区建立相应的担保基金。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创业培训,推动“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与“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有机结合和具体承办工作。

4.省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州、市工商部门做好有关审核工作;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具体承办工作。

5.省金融办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为微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帮助承贷银行协调争取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协调银监等监管部门,给予“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不良贷款适当容忍度。

6.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落实10万元以内的贷款。

7.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省工商联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做好协调工作,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具体承办工作。

9.团省委、省妇联负责宣传动员、创业培训和具体承办工作。

10.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等承贷银行,负责10万元以内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统计汇总等工作。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是“两个10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统筹协调此项工作,扩大部门参与面,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目标任务和资金安排

(一)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开局,确保“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取得实效,按照实事求是、注重质量的原则,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由扶持3万户调整为1万户,目标任务条块结合分配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省妇联5个系统各承办2000户。以后年度任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联席会议确定后下达。

(二)合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2014年,根据目标任务调整情况,从已下拨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的省级补助资金中收回部分资金,用于设立“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省级贷款担保基金和承办单位工作经费。以后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根据下达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目标任务及时核拨。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落实工作经费。“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按承办单位每扶持1户微型企业创业给予600元工作经费,实行年度预拨、余额考核的方式,由省财政核拨到承办单位,再由承办单位按系统下拨。年初按照年度目标任务预拨70%的工作经费,次年开展工作检查,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还贷率情况拨付后续工作经费。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要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三、落实贷款支持,建立担保机制

(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作为首批承贷银行,分别承担70%、30%的贷款发放任务,保证有贷款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微型企业获得10万元以内的贷款。贷款年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4%,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承贷银行要简化工作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做好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

(二)建立担保和风险共担机制。省、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3级设立“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担保基金。省级贷款担保基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管理,按承贷任务比例分别存入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按照贷款担保基金不低于1:8比例放大贷款倍率放贷。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要设立相应的贷款担保基金。经核准的创办微型企业贷款损失,由省、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县3级财政及承贷银行按55%、20%、20%、5%的比例分别承担。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呆账代偿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

四、完善工作流程,严格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流程。对《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办程序作出调整,申请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从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工商联、团委、妇联5个部门(单位)中选择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材料初审、实地查验,并提交县级工商部门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

(二)严格工作要求。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的配套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关,加强监管,防止骗取、套取资金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网络查询平台,便于各承办单位了解掌握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及工作进展,避免企业多头注册套取资金。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滇中产业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附件:2014年“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任务分解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_0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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