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精神,为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快推进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实际,现对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4—2030年)》、《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市场运作,强化管理、消除隐患暠为原则,切实加强各级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应急防灾工作,进一步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线改造;用8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按照属地负责制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尽快组建成立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认真实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组织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归档移交和保密保管工作。普查要以供水、排水(含雨水管、污水管及雨污合流管)、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程,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并将普查结果及有关资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滇部队、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人防办)
(二)编制专项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定位、资源环境容量和城镇化发展等情况,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管线专项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地下管线布局,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加强与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原则上不得在中心城区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区域建设时,不得与其他管线等设施交叉形成密闭空间。2015年6月底, 完成新建城市道路、城市新区、工业(产业) 园区和城市重大项目区域内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工作。2017年,完成县城以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人防办)
(三)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数字化信息平台,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换标准,尽快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数据、资料的有效整合及实时更新,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必须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对涉密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积极推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融合,促进全省智慧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
(四)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示范。总结推广昆明市、保山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示范经验,研究创新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模式,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水平。通过试点示范效应,带动具备条件的曲靖、玉溪、楚雄、大理、丽江等城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试点城市要统筹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推进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相关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责任主体: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五)维修改造老旧管线。采用经济耐用、安全性高的管材、配件和先进施工工艺对城镇老旧管网进行改造。各地要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老化落后、漏损严重、存在隐患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加快实行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按照标准和规范加快雨水管网建设。抓紧更换建设标准低、腐蚀严重的城镇燃气管道。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入户改造,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线维修改造工作,切实提升城市地下管线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
(六)严格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履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管线单位,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并适当预留接口和其他管线位置,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配套设施,力争一次敷设到位,杜绝“马路拉链”现象。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要按照规定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要与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提出保护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对违规建设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七)加强安全运行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管线产权单位,要强化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月查季巡暠制度,定期排查隐患、定期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有效杜绝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加强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清理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和“无主暠地下管线,杜绝新建(构)筑物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及时补充修复盗失和损坏的设施,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对巡查发现的地下管线及配套设施安全隐患,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管线产权单位认真整改。针对城市地下管线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泄漏、燃爆、坍塌等突发事故,制定应急防灾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从业人员风险辨识和施救能力,提升安全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水平。(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晰责任、强化监督,结合实际抓好有关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综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能源、保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合力。(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能源局、通信管理局,省国家保密局)
(二)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把地下空间资源的有偿管理与地上资源的有偿管理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城市地下管线的社会效益。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经营性收费权、特许权质押融资、信托计划、保险资金运用、经营性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优化地下管线建设改造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
(三)建立健全法规标准。研究制定《云南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完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及配套措施,体现城市地下管线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明确有偿使用基本标准和处罚条文,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和地下空间权属等技术标准体系,并适当提高地下管线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技术标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惩戒措施,促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法制办)
(四)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政府督查室,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责任主体: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政府督查室、问责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