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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物流业和寄递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流业和寄递业(以下统称物流寄递业)市场,促进物流寄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云南省邮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意识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货物中转、邮政、快递等物流寄递业务快速增长,进入快速发展期,为社会提供了快捷、便利、高效服务,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物流寄递渠道具有简便快捷、交寄交运人与货物分离的特点,不法分子特别是暴力恐怖分子利用部分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不落实等漏洞,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贩运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制爆原材料、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书籍和音像制品等禁寄物,以及盗窃、非法扣留、冒领、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快件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危害。

我省是通往南亚、东南亚的桥梁和门户。培育壮大现代物流市场,使物流寄递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是我省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面。进一步加强我省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工作,既是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现代物流寄递产业规范发展、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物流寄递业的安全管理,完善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措施

(一)逐步实行寄递实名制。从2014年开始,在禁毒、反恐等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期,物流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实行实名收寄,之后逐步扩大实名制范围。到2016年,实行全行业的实名收寄。实行实名收寄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通过物流寄递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寄件人、收件人身份和电话号码、货物情况等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存储、管理有关信息。物流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存储和使用寄件人、收件人有关信息。

除居民身份证外,其他有效证件包括: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护照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二)严格落实开包(箱)验视制度。物流寄递企业要严格落实接收、寄递货物验视制度。除信件以外,对客户交寄、托运的物品都要实行“先验视后封箱”制度,在邮件、快件上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或在《快递运单》上设置收寄验视签字栏并签名。凡国家规定禁寄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物品,一律不予收寄;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有关部门的安全证明,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三)实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物流寄递企业及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一旦发现寄递违禁物品等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和物品处置工作。

(四)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物流寄递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责任人,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和安全验视员,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强化内部监管,严防从业人员内外勾结,利用工作之便实施“调包”、加塞禁寄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公安、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服务指导,积极引导物流寄递企业健康发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安全防范手段。物流寄递企业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要通过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手段,确保邮件在收寄、分拣、储存等环节的安全。

(七)严格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公安机关和物流寄递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建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对泄漏客户信息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主动举报或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对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

(九)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管理部门和物流寄递企业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物流寄递实名制和开箱验视制度等安全管理措施而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危害的,要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形成物流寄递业安全监管合力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寄递业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公安部门:负责整体推进全省物流寄递业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建设运用全省物流寄递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负责物流寄递业的治安防范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物流寄递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对物流寄递业发生的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在破案和查处的同时,逐案溯源到具体物流寄递企业及其收寄业务办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物流寄递业发展战略政策;加强对物流寄递业市场的宏观引导;负责物流及寄递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备案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物流寄递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企业违法经营行为;与公安机关建立注册登记通报机制,协助公安机关督促物流寄递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邮政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邮政寄递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邮政寄递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负责行业管理和监测预警,收集与行业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发布通报。

交通运输部门:对物流寄递企业运输资质进行认真清理审核,规范物流寄递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加强对物流寄递运输企业、客运单位、个体运输户的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督促物流寄递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特殊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出具邮寄证明的核发工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做好涉及食品安全方面行政执法和宣传培训工作。

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邮政管理、工商、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既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物流寄递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规范、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协会有效督促物流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信息的采集、上传要求,积极参与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四、进一步营造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良好环境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移动电视、城市广告栏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物流寄递业有关产业政策和物流寄递业寄递实名制、开包验视制度等安全管理措施。在大力扶持物流寄递业发展的同时,切实增强企业和公民的法治意识,为扎实推进物流寄递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物流寄递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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