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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经于2013年10月25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国家和部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下称“行业标准”)是指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批准发布,对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技术事项进行统一的地方行业标准。

第三条 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并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简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交标委”)负责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建立交通运输技术标准体系、管理交通运输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制定年度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组织标准制修订并组织标准的宣贯与实施的检查工作。

根据工作的需要交标委可下设若干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各分专委会负责组织本行业、单位和部门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厅属各单位(部门)应当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为制修订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制修订。

第二章 制定范围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但又需要在本省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根据我省实际,需要制定严于或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暂无条件形成地方标准,但需要在行业内推广应用,适用范围较大的、先进的、成熟的技术和方法;

(四)通过实践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要求;

(五)根据我省实际需要的其他行业通用技术要求。

第八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其性质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划分。

第九条 下列方面要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涉及安全、质量、健康、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二)需要在全行业统一的基础技术要求;

(三)本行业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技术标准。

第十条 强制性行业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行业标准,鼓励自愿采用,推荐性行业标准被法规和规章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工作包括立项申请、立项评审和编制年度计划等阶段,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本行业的各级组织可向交标委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或建议,个人可向交标委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交标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标准计划项目。申请立项应填报《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项目申请书》(附件1),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经初审后,将在行业标准化网站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说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省内外相关情况和主要参与单位及人员等。对于强制性标准项目,还应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和标准所涉及产品目录。

第十六条 立项评审的重点为行业标准的可行性、主要技术内容与基本框架、主要参编单位及人员资格等,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需要通过立法或规范性文件解决的;

(三)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四)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五)在本省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

第十八条 交标委根据标准立项评审意见编制并下达行业标准制定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下达后,主要起草单位应于计划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报《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书》(附件2),纸质件一式二份签盖单位公章后报交标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列入计划的行业标准应当按《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书》的实施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审批工作。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应当向交标委办公室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完成的将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进行下列调整:

(一)本省急需制修订行业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

(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修订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三)无法完成的项目,起草单位申请或者由交标委直接终止;

(四)需要变更主要起草单位的。

第四章 制修订

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

第二十三条 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主要起草单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编制工作;

(三)落实编制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组织完成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主要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与标准的各相关方协商,实现各方共同协商一致;

(三)不应设定有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

(四)不应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导则GB/T 1.1—2009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JTG A04—2013;

(六)充分考虑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 起草组应当按照编制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经主要起草单位审查后,并组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以确保质量。

第二十七条 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二)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三)主要起草过程;

(四)制修订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主要内容(技术指标、参数、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以及试验验证情况的说明;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九)贯彻措施和建议;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交标委应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对行业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征求意见应当采取会议、书面和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十条 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并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3)反馈至主要起草单位。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并根据所征集的意见对标准草案修改,形成送审稿。

第五章 审查、批准、发布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交标委负责组织标准审查的实施,也可委托分专委会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三条 草案送审时,应当向交标委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审查申请;

(二)标准制修订申请书和任务书各一份(复印件);

(三)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版文稿;

(四)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版文稿;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七)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所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

第三十四条 交标委应当在接到送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材料的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主要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交标委办公室组织审查专家组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初步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或函件审查形式,并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对技术要求特殊的项目可委托主审单位组织专家审查。

审查组专家原则上从行业标准专家库选择,不应少于5名,标准起草人员不可做为审查专家。

第三十六条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五)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及可行性进行专题评价。

第三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在技术审查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材料提交给审查专家。

第三十八条 审查会议应听取标准编制组对编制过程、主要内容、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标准编制的说明,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会议审查,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形成《行业标准审查专家组意见表》(附件5)。

第三十九条 审查未通过的,起草组应进行修改后重新按程序报审。

第四十条 主要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订后提出行业标准报批稿,在审查后40日内报交标委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报批行业标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其中纸质材料一式二份):

(一)标准审批表(附件4);

(二)标准报批稿(电子版文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电子版文稿);

(四)行业标准审查专家组意见表。

第四十二条 交标委组织专家对报批资料进行复核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交标委委员组织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的行业标准由交标委统一编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由地方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序号、标准发布年号组成,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则应在行业标准代号后加“/T”标记,分别表示如下: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T53XX—XXXX

其中:

JT53——为标准代号;

XX——为标准序号;

XXXX——为标准发布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T53/TXX—XXXX

其中:

JT53/T——为标准代号;

XX——为标准序号;

XXXX——为标准发布年号。

第四十四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3个月内,交标委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主要起草单位应做好宣贯和实施工作,并定期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调查研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四十七条 交标委应根据行业科技发展和行业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对行业标准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八条 复审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等方式,形成复审结论,确定行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

需要修订的,列入年度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第四十九条 对于复审通过或废止的应向社会发文公告。

第七章 档案和信息化

第五十条 交标委应制作标准电子出版物,在标准备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标准电子出版物录入标准库,向全社会提供查询和下载功能。

主要起草单位或交标委均可按照标准电子出版物印刷标准纸质文本。

第五十一条 以下材料应当由交标委归档:

(一)制修订年度计划;

(二)标准发布公告;

(三)标准备案公告;

(四)标准废止公告;

(五)标准报批材料。

第八章 监督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成果应作为科技技术的重要成果作为人才评选、职称评定的依据和科技奖励范围。

第五十三条 每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项目进行表彰。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奖励评选时,标准制定应作为主要评选指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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