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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批复同意、人民银行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云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深化金融改革,扩大沿边开放,加快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和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现结合实际进行任务分工,就做好推进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国家把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作为重要桥头堡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具有率先性,突破性,特色性的政策依据,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沿边独特优势,有利于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和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沿边金融、跨境金融、地方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聚集金融资源,发展金融产业,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有利于整合中心城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金融资源,变“开放末梢”为“开放前沿”,汇集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为云南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有利于促进人民币周边区域国际化,全面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加快发展沿边开放经济带,进一步凸显云南在国家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二)思路目标。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以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积极探索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多种途径为主线,以实施10项主要任务为重点,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培育发展金融市场,改善融资结构,扩大金融规模和提高交易效率,整合区域性金融资源,深化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增强人民币在东盟和南亚国家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辐射力。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初步建立与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多样化现代金融体系,促进滇桂两地与东盟、南亚国家经贸金融合作关系更加紧密,成为我国人民币周边区域化的重要区域,打造泛亚金融开放合作新高地和沿边开放的排头兵。

(三)实施范围。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范围包括昆明市、保山市、普洱市、临沧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以下简称昆明及沿边8州市),面积22.07万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56%,2012年末人口2514.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54%。其他州、市按照先行先试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任务可以参照实施。

二、重点任务

坚持“创新突破、先行先试,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力争实现1年全面启动实施,2年重点突破,3年取得明显成效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要按照实施细则(附件1)和年度任务分解(附件2),分步实施,加快推进。

(一)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1.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支持银行开设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办理跨境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推动试验区在跨境贸易、投资、统计、核算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使用人民币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继续加大跨境人民币结算培训,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范围,加快推进区域性跨境人民币结算工具推广使用。

2、创新试验区境内外账户管理。争取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试验区内开展居民与非居民账户分离业务试点,实现分账核算管理,探索试点居民账户与境外账户,居民账户与非居民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在条件成熟时,推动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

3、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在试验区内开展人民币跨境双向贷款,加快组建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根据现行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和海外金融市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在注重收益、流动、安全的同时,优先投资于东盟、南亚和港澳台的金融产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积极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的进程。支持与东盟、南亚国家和港澳台人民币投融资合作,推动境内银行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开展境外人民币以贷款方式投资试验区重要产业项目试点。鼓励银行开展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融资产品创新。

4、完善人民币与周边国家和地区跨境清算、结算体系,为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渠道。建立货币兑换交易平台,支持由柜台现钞兑换向现汇发展,增加兑换交易币种。支持货币兑换交易的结算服务、网络服务、信息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宣传普及工作。

5、根据实际需要,创新管理方式。放宽个人携带人民币现钞出入境额度,争取至20万元,外经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实施现钞出入境携带证制度。

6、建立和拓展人民币回流机制。通过境外人民币贷款、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境外法人和个人购买境内企业股权等方式,拓展人民币回流渠道。鼓励试验区内非金融企业开展人民币与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特许兑换业务,规范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程序,有效提高数据统计和监测水平,争取将业务范围扩大到贸易、资本项目下。鼓励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与东盟、南亚国家和港澳台货币与人民币直接挂牌兑换,在银行间区域市场开展交易,推进区域性国际货币交易中心建设。

(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7、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符合条件的东盟、南亚国家和港澳台金融机构到试验区设立外资或合资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推动马来亚银行及其他外资金融机构到云南设立法人机构。支持大型银行来试验区设立区域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国际性或区域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后援服务中心和培训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设立后援服务中心和培训基地。

8、积极争取试验区设立中资金融机构的突破。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银行机构在试验区州、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享受州、市同城支行待遇。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成立民营银行、民营保险、民营证券等各类中小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农村信用社,组建目标一致、管理统一、运作高效、防控有力的云南农村商业银行。积极争取在边境口岸城市直接设立边贸银行,争取国家在云南设立沿边开发性银行,推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

9、支持试验区大型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素交易平台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向沿边试验区延伸服务机构,到东盟、南亚国家设立机构。支持富滇银行、诚泰保险公司及我省证券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率先到东盟、南亚国家设立机构,“走出去”发展。改革省级金融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探索组建云南金融投资控股公司,推动发展全牌照的地方金融机构。

(三)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10、支持符合条件的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交易,提高上市和挂牌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加快完成交易所清理整顿,积极推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参与云南区域性交易场所的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努力建设成为集企业股权登记托管、股权与债权转让及融资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市场,研究探索在该市场试行私募证券发行制度和做市商交易制度,并在试验区内建立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11、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到香港及海外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积极拓宽中小企业区域绩优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发行渠道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东盟、南亚国家金融机构在试验区设立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债贷组合方式发债融资,发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双重优势,保证项目融资足额到位。以试验区地方政府债务率为控制指标,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发行私募债券,探索在试验区开展市政债券试点。

12、争取将东盟、南亚和港澳台金融机构纳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试点范围。建立试验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资本设立外资、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试验区发起设立公募或私募证券基金。

13、支持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支持试验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支持期货机构在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支持期货交易所在试验区内设立商品期货交割仓库,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继续支持我省证券经营机构“走出去”,通过投资、参股、成立合资公司等形式,参与周边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支持试验区比照利用中央政府与港澳台地区签订的协议条款,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

14、立足我省优势资源,充分利用东盟和南亚国家丰富的矿产资源、农业资源、生物资源、旅游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矿产权、林权、农产品、旅游产品和碳汇权、知识产权等要素交易市场平台,探索在试验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形成开放度高、创新性强的要素交易市场体系。

(四)推进保险市场发展

15、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跨境保险业务合作。大力推动中国与东盟和南亚国家在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工程保险、旅游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对方国家保险公司在本国开展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查勘定损提供便利。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在产险、寿险领域将境外医疗救援、境外医疗住院理赔风险管理、境外旅行综合援助保障嵌入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相应境外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信用风险管理、融资支持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服务力度,加大对海外投资项目、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援外项目、扩大出口贸易等领域的支持。

16、大力支持保险资金运用,不断拓宽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和范围,争取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投资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特别是投向互联互通的公路、铁路、机场、航运和电力、水利、重点园区等基础建设。

17、鼓励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涉外科技型企业,实行优惠费率。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试点,提供增信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

18、积极争取中央扩大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与比例,争取把马铃薯、育肥猪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加大地方财政补贴力度,开展优势特色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争取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开办水利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业务,增强试验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积极推动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风险分散机制,开展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推出适合试验区人口较少民族需求的财政补助性保险产品和服务,增强边疆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五)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19、全面开展“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和便利化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精神,抓好全面开展“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及便利化行动等工作责任分工的落实,努力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村基层延伸金融服务网点,开展便利化服务,创新开展“三权三证”等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性培训工作,推动建立县乡金融服务中心(站)、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等县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配套服务体系,力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现全面突破。

20、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农村产权的管理、评估、流转、融资等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全面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三权三证”为重点的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和完善专项监测统计制度,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和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农户信用建档评级和行政村惠农支付服务点全覆盖,提高农村支付结算便利度。

(六)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1、贸易便利化。充分发挥沿边优势,加快建设沿边重点口岸和边境城市、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和有条件的开发园区,为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沿边自由贸易园区奠定基础。在区内推进“宽进严管”市场准入制度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登记机关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试验区建立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制度。真正用好“境内关外”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海关及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单位关检合作,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提升通关便利化程度。加快进出口贸易各环节的管理制度改革,简化相关手续,改进货物通关模式,大力发展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离岸贸易、市场采购等贸易方式,吸引更多的加工、制造、贸易和仓储物流企业聚集,推动贸易便利化。

22、投资便利化。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争取适时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有关监管部门要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方式,探索建立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把握好监管与管制放开的尺度,推进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和金融、投资、财税等配套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扩大投资领域对外扩大开放水平,推动试验区功能创新和转型升级,提升我省对外投融资的地位,打造区域性跨境投融资中心。

23、外汇服务便利化。积极推动外汇管理体制从重事前微观管理转变为重事后审慎管理,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争取推进试验区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外汇、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边境贸易差异化外汇管理方案,便利边境贸易外汇收支,简化业务办理程序,提高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信贷和融资担保的便利程度。

24、跨境融资便利化。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利用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资本金结算的新模式,支持试验区开展金融租赁服务,便利企业境外融资。进一步取消有关行政审批,简化业务办理程序,有序提升个人资本项目交易的可兑换程度。积极试点和推广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业务,推动企业跨境融资服务便利化。

25、跨国公司资金运营服务便利化。支持探索跨国公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开设离岸账户。支持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货物贸易轧差结算等,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

26、外债管理服务便利化。逐步扩大试验区外债指标规模,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利率等情况,优化外债结构,探索通过风险对冲等方式做好外债管理。完善试验区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跨境合作

27、建立金融管理部门为主体的跨境金融信息服务共享平台。打造规范化、数字化、公开化的中小微企业信息平台,助推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依托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云南中小企业网信息平台,进一步采集工商、税务、公积金、行政处罚、环保、资质、认证及许可证、公用事业缴费等信用信息,整合信息资源,为企业建立真实、完整、连续的信用档案和增信依据。

28、在试验区开展第三方外汇支付跨境结算企业的试点,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收支业务试点,鼓励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建立面向东盟、南亚国家和港澳台的跨境零售支付平台,发行跨境专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金融IC卡、专用IC卡)。支持试验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开展与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29、在试验区建设金融工程研发实验中心(中国·泛亚金融工程院)。利用高新技术和硬软件资源,打造国际货币结算与量化金融、金融大数据、金融制度创新、地方与民间金融、金融要素交易创新与应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互联网金融等研发实验中心,组建专家顾问团队及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和金融人才工作站,构建泛亚区域金融智库、金融产品研发平台、金融工程实验基地、高端金融人才特区、金融信息枢纽和金融开放合作窗口,提升金融监管实效和金融发展效率。

(八)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30、科学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制,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开展民间借贷融资备案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加强民间融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

31、加强地方政府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强化和落实当地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建立地方金融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和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32、强化试验区政金、产金、财金、企金合作,建立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企业,提升“三重”融资服务便利化水平,推进新“四化”建设。

(九)建立金融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33、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制定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培育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加快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34、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和汇率、债务和偿债能力等预警机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加强对跨境非法集资、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案件审判和仲裁机制,有效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金融知识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十)健全跨境金融合作交流机制

35、打造沿边地区跨境金融合作交流的高端平台。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东盟、南亚国家和港澳台建立更紧密的金融合作关系,推动建立我省与东盟、南亚国家和港澳台金融合作信息交流机制和会商机制,鼓励双边开展人员互访和货币管理模式、防伪技术与反假货币培训等,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研究宣传。举办泛亚金融合作会议。建设泛亚金融商品信息交易中心。

36、加强与东盟、南亚国家和港澳台的金融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完善金融管理当局的协商沟通机制,加强市场准入、审慎监管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等方面的协调与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云南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附件3),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研究决策试验区重大问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好试验区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推动建立试验区省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研究指导、支持试验区先行先试,有序推进。建立滇桂两省区的联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在试验区推动建立省、州、市上下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在试验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开展各项试点工作。

(二)加快实施推进

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实施工作小组,落实试验区建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为金融改革试点提供政策实施依据和业务指南。昆明及沿边8州市政府,沿边县市、边境(跨境)经济开发区和各金融机构作为实施主体,都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及推进措施,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原则,抓紧启动,组织实施,形成昆明与沿边州市、云南与周边国家互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三)加强统筹协调

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和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会同昆明及沿边8州市,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上下联动、汇报对接、协调督导、工作保障、动态跟踪机制和分析报告制度,把握方向,推进工作,抓好落实。

(四)加强财金联动

统筹发挥好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作用,对纳入方案的各项改革措施,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积极予以支持。省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试验区建设。要用好用足各项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加大对试验区金融资源的配置力度,合理满足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五)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建设规划予以倾斜支持,完善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开辟金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和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出入境政策,广泛吸引高端金融人才入滇发展。采取内培外引等方式,加强各级政府金融工作干部配置和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引领金融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适应金融改革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六)优化地方金融发展环境

昆明及沿边8州市要把握机遇,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金融招商政策优惠措施,包括财政资金补助奖励、办公用房补贴、存款扶持、人才引进等,加大软环境优化建设力度,为吸引争取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创造良好条件。

本实施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云南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细则任务分解

         2.云南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年度任务分解

         3.云南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办公室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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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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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云南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办公室职责

根据国务院批复同意,人民银行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组    长:李纪恒   省长

副组长: 李   江   常务副省长

              和段琪   副省长

              刘光溪   省金融办主任

成  员:  周振海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局长

              王朝弟   云南银监局局长

              王广幼   云南证监局局长

              华日新   云南保监局局长

              王喜良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陈秋生   省财政厅厅长

              熊清华   省商务厅厅长

              周   红    省外办主任    

              周友亮   省台办副主任

              张金城   昆明海关关长

              刘    莹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副局长

昆明市及沿边8州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小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刘光溪兼任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试验区建设的统筹协调、政策研究、组织安排、交流合作、宣传培训等综合性日常工作,统筹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协调沟通,协调与省直部门的有关工作,推动跨境金融合作交流,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创新突破的试点工作;协调昆明及沿边8州市的试点工作,指导有关州、市制定金融发展规划、金融政策和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推进省、州、市联动开展先行先试;协调国际合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企业的融资,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跨境合作,协调推动跨境金融信息服务基地建设、金融监管、预警监测和风险防范等工作;举办泛亚金融合作会议;建立我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试验区工作联络机制。

今后各单位人员若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人员自然替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整,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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