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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4〕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减少煤矿企业和小煤矿数量,提高煤矿采掘机械化、质量标准化、操作智能化、管理信息化水平和煤炭产业集中度,使煤矿安全生产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2013年8月27日省长李纪恒与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会谈要求和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建立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目标、任务,拟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煤矿整顿关闭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刘慧晏 副省长

召  集  人:岳跃生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副召集人:姚国华 省政府副秘书长

    (联系人:昂敏抒)

     王 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联系人:付爱明)

成  员:董家禄 省公安厅副厅长

    (联系人:朱训波)

     杨慧琼 省监察厅副厅长

    (联系人:柏学建)

     王建新 省财政厅副厅长

    (联系人:王华嵩)

     陈 刚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联系人:吴乔峰)

     曹 阳 省工商局副局长

    (联系人:李维高)

     汤忠明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联系人:马光海、齐琳)

     吴 煜 省能源局总工程师

    (联系人:杨志丹)

     朱 勇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

    (联系人:吴华云)

     王 文 云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联系人:李永辉)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总召集人、召集人、副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一)工作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召集人、副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共同研究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通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遇有特殊、紧急事项,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涉及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审批抄告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建立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抄告制度,及时将煤炭行业产业政策制定、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批、证照颁发、停产整顿证照暂扣或吊销等信息告知成员单位。

(三)联合督查制度。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检查力度,建立联合督查检查制度。通过联合督查检查,联合执法,共同推进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四、工作要求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煤矿关闭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是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问题,认真参加联席会议,切实落实联席会议明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州、市、县、区应根据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需要,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绿色通道”。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涉及整顿关闭煤矿的有关行政审批必须在申请受理45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未办结的,由联席会议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经联席会议同意的兼并重组、升级改造煤矿,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凭州、市人民政府申报文件和联席会议审查批复文件及整合重组协议,先予办理2年有效期的短期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在2年内完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及有偿出让手续,办理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等手续。

(二)完善退款退费制度。对支持配合兼并重组、升级改造、关闭退出工作的煤矿企业,从税收优惠、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的煤矿,被整合煤矿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由整合主体承担,不予退还;对直接关闭退出的煤矿,其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退还,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金及其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煤矿整顿关闭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有序推进。对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关闭的煤矿,有关部门要及时注(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落实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治理环境、遣散人员等关闭措施,确保关闭到位。

(四)强化政策执行力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求,落实煤矿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的具体措施。对拒不参与或迟迟不签订整合重组协议、逾期未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的煤矿,从政策保障等方面进行约束,直至强制关闭。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提出有关关闭煤矿名单。

能源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已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并依法查处,提出有关关闭煤矿名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达不到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的煤矿,提出有关关闭煤矿名单。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日常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出有关关闭煤矿名单。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对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提出有关关闭煤矿名单。

公安部门负责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颁发整合重组煤矿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营业执照。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煤矿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五)强化责任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有关闭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对列入关闭的煤矿依法作出关闭决定,按照有关要求迅速落实关闭责任部门、责任人,迅速落实关闭措施,保质保量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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