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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
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厅、国防科工局和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3日


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

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农业厅 省质监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林业厅 省国防科工局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要求,为加快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快速有效提升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2014年6月全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近年来,在各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我省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有了明显提升和发展,但与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共卫生安全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还不适应,与条例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公共卫生应急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大部分州市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应急机构不健全,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脱节。二是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衔接不紧密,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程度低,人员、信息、资源等难以在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时快速集成。三是公共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还未健全,基层应急经费未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四是卫生应急能力还不高,各级疾控机构实验室设备配置与国家标准差距较大,应急检测能力不足,设备装备较差,应急物资储备不足,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不够。五是边境地区传染病联防联控,人畜共患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化学中毒(职业中 毒)事件防控,口岸实验室检测和卫生应急处置等核心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距我国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达标时限已不足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统筹规划,创造条件,加快核心能力建设,确保按时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14年6月,完成尚未达标的各项能力建设任务:

——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能力。

——指定机场、港口和边境口岸卫生应急准备、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48小时内评估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4小时内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向世界卫生组织和有关国家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及通报、现场处置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

1.各地要按照《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卫生部第40号令)和《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要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配备试验室检测人员和设备,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加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建立公共卫生应急联合检测工作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验室应急检测网络。(责任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31号)要求,加强省、 州、 市、 县、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疫情监测站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仪器设备,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提升动物疫病检测诊断能力。(责任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厅、林业厅)

3.建立完善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所需试剂保障供应机制。(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4.调查通过质量认证的实验室,建立健全实验室目录数据库。(责任部门:省质监局)

5.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特别是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应急检测标准方法。(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农业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厅)

6.完善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物质样本采集、包装和运输工具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检验人员、感染性物质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养教育。(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强化机场运输感染性样本能力建设,确保机场和有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责任部门:云南机场集团)

(二)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1.认真对照核心能力建设标准,重点加大对国家级口岸医学排查室、隔离留验室、传染病快速检测室、卫生监督室、卫生处理室、应急准备室等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投入。(责任部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强化口岸卫生管理,认真推进边境地区疫情疫病“3+1”联防联控体系建设,与口岸所在地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责任部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

3.制定国家级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加强沟通,细化分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口岸瑞丽口岸、畹町口岸、磨憨口岸和河口公路口岸等5个口岸达到口岸核心能力标准基础上,力争全省15个国家级口岸全部达到核心能力建设要求。(责任部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媒介监测与控制等的能力建设,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障口岸正常运转。(责任部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联络畅通、应对迅速、运转高效。(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加强检验检疫、食品检测、传染病监测等实验室能力建设,具备开展医学检验、微生物检测、医学媒介生物鉴定与检测的工作能力。(责任部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为边境口岸配备必要的核生化物质检测设施、设备和防护设备,具备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行李、邮包进行查验的能力。制定口岸核生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定期举办核生化有害因子培训和模拟演练。(责任部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卫生厅、环境保护厅)

8.建立健全口岸24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成立专家组,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程序,与口岸定点医院、急救中心、有关部门、实验室和其他应急力量建立联动机制。(责任部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卫生厅、环境保护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国防科工局)

(三)加强人畜共患疾病防控能力建设 

1.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开展免疫、疫情监测和流行病调查,及时上报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控制、扑灭疫情。完善动物卫生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健康准入标准,提升监管质量和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远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和屠宰等场所的防疫能力。(责任部门:省农业厅)

2.加强野生动物监测站和监测点能力建设,建立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络体系。完成78个省级监测站建设,争取为每个州、市建设2个以上的州市级野生动物监测站,州、市、县、区规划建立605个监测站点。(责任部门:省林业厅)

3.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疾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大人畜共患疾病防控合作、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完善“三同时”机制(同时进入疫区、同时进行调查、同时开展处置);落实部门间标本和菌毒株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责任部门:省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流行病学调查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外来动物疫病、宠物疫病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划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布局并加强建设。做好从业人员职业防护、易感人群的宣传教育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责任部门:省农业厅、林业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各级卫生、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协作交流,做到及时共享实验室病原及诊断方法。加大对人畜共患疾病疫苗、治疗药物的储备,确保临床用药需求。(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

6.加强基层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基层兽医人员有关技术知识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能力。(责任部门:省农业厅)

7.完善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乡村医生人畜共患疾病有关技术知识培训计划并抓好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防治能力。(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1.各地要加快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建设,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配备,满足食品安全检验工作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责任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各地要全面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及饮用水等检验检测设备要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分析和预警能力,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积极通报风险监测结果,并形成长效机制。逐步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面,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初步建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立起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州市疾控机构为主干、县市区疾控机构为网格,覆盖省、州市、县3级并逐步延伸到乡镇、社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同时,积极争取组建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责任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

3.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信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

4.研究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特殊致病因子、未知及疑难样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强覆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平台建设。(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辐射源等风险数据库,健全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加强对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国防科工局、卫生厅、公安厅、质监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建立化学及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化学及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国防科工局、卫生厅、公安厅、质监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建立核应急指挥体系,编制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核危险点监测预警方案,建立核辐射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省级核应急统一指挥体系,涉核单位和卫生部门应制定核应急预案,完善3级核应急指挥制度。开展军工核设施(铀矿山和铀矿勘探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山)现状和灾害情况调查,尽快建立全省铀矿(山)及污染隐患现状数据库。建立专业化核应急处置技术支持体系,加强涉核单位、实验室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核技术人员培养和储备,建立核技术军民结合应用和核辐射环境检测检查机构,作为核应急处置、核辐射防护的技术支持部门。各系统涉核分析实验室应纳入公共卫生监管,基层卫生检测机构、机场、检验检疫等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核辐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核辐射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专业核事故调查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核应急人员培训、培养和演练,加强核应急装备配备,提高核应急能力。(责任部门:省国防科工局、环境保护厅、卫生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在启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系统数据,健全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加强对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管,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加强辐射安全风险防控。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平战结合的原则,完善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体系。做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加强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辐射环 境审评专家库建设,加强专家库管理。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定期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有效。(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国防科工局、卫生厅、公安厅)

5.建立职业危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职业危害、危险化学品风险数据库,开展风险评估,利用综合分析预警模型,指导突发化学性职业危害和其他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置。(责任部门:省安全监管局)

(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1.各地要将应急体系建设重点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落实应急机构、人员、编制及设备。将应急常规工作经费(包括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培训演练、装备储备、指挥系统维护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设立指挥系统、应急队伍、培训基地、救援基地、装备储备等项目建设专项经费,有年度应急储备金,并根据需要及时追加经费。(责任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建立健全卫生、农业、环境保护、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安全监管等多部门参与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运行演练。(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完善网络直报系统功能,提高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质量,加强综合预警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水平。(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4.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防科工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尽快成立核心能力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对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卫生厅负责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信息收集和上报等工作,牵头建立工作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技术交流。

(二)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工作联络机制。有关部门应指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负责本系统的资料收集、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等。二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核心能力建设情况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汇总上报,具体工作由省卫生厅衔接。

(三)加大经费保障。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五、有关要求 

省卫生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厅、国防科工局和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将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加强协调和指导,定期对本系统核心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情况动态管理,分批进行达标考核。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估工作,及时查找和解决问题。

六、评估督导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2014年1月底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对本部门核心能力建设现状进行摸底,梳理突出问题,制定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14年2—3月,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完善有关资料,归类整理成档,进行自查自评并及时提交自查自评报告。

(三)督导检查。2014年4月上旬,有关部门组织对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整改汇总上报。2014年4月中旬—5月上旬,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各项任务指标达标。5月中下旬,有关部门将推进条例 工作有关材料整理汇编成册,并形成综合报告材料,做好国家或世卫组织督导评估的有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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