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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1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2013年10—12月,省审计厅组织力量对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1360个乡镇、13276个行政村2011—2013年6月底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2014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第32次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审计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一)严格落实责任。省发展改革委、民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农垦总局、残联、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指导本系统迅速开展整改工作,及时进行跟踪督查,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切实将问题整改到位。同时,要注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整改质量。各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审计主体,要按照“省级统筹、州市负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对待审计整改事项,要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要强化对所属县、市、区审计整改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改重点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

(二)明确整改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把问题资金整改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以“清理、整改、完善、提高”为工作目标,以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为最终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对审计发现问题限时集中督查整改,确保应追缴归还原渠道的资金,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追缴归还;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案件,务必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应完善的管理制度,务必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完善。对出现严重问题、整改不力的县、市、区,将采取通报批评、建立“黑名单”、撤销项目、收回资金或直接取消奖补资格、减少资金项目安排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整改时间安排。2014年4月30日前,各地、有关部门要全面追缴清退违纪违规资金,限期归还原渠道;2014年5月20日前,各州、市要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省审计厅、扶贫办、财政厅,由省审计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底前,由省发展改革委、民委、财政厅、审计厅、扶贫办等部门针对审计整改情况,联合开展一次专项督查。2014年4—12月,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现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对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进行完善和加强。

二、切实提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工作水平

(一)强化对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围绕决策、规划、管理运行等环节,将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与廉政风险防控紧密结合,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同时,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擅自改变扶贫规划和年度计划;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或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违反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履职不力导致扶贫项目未能完成或扶贫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等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进行查处和纠正。要确保省级督促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面不低于10;州市级督促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覆盖面不低于30;县级督促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力争做到全覆盖。

(二)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体制。各地、有关部门要以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保民生、兜底线的作用为导向,对审计发现的在整乡推进试点、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信贷、革命老区、安居工程、互助资金、兴边富民、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方面资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修改完善,建立健全符合形势发展要求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体制,从源头上理顺管理、堵住漏洞,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要采取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资金项目管理好、资金使用效益明显的县市区、乡镇、村,在扶贫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资金项目管理中问题较多、资金效益发挥不到位的,递减下年度资金项目支持力度。

(三)提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能力。省监察厅、审计厅要牵头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要承担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的具体责任。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下沉、多发易发在乡村两级的实际,各地、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措施和办法,不断充实管理队伍和人员,尤其是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县级扶贫机构和队伍建设,共同做好基层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要加大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重点培训好乡村两级管理人员;要落实好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资金项目在乡村两级的公示力度,提高贫困群众政策知晓率和项目参与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结合精准扶贫机制的建立,重点推进扶贫信息化管理平台和民生资金管理网络平台建设,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监测,有效开展对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的监管,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三、大力营造廉洁扶贫的良好环境

扶贫开发工作事关我省能否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大局,而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又是确保扶贫资金充分惠及贫困对象、扶贫开发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的关键环节。各地、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社会各界重视扶贫、关心扶贫、监督扶贫,积极为阳光扶贫、廉洁扶贫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要畅通信访、新闻、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广泛受理群众举报,并经常深入基层调查走访群众,及时了解群众意愿,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和监督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对一段时间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防止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扩大化。三要强化扶贫资金“高压线”意识,始终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保持高压态势,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做到有错必纠,有案必查,违法必办,绝不姑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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