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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4〕2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农业比重大,农村人口多,农民人均收入低,“三农”发展不足仍是当前最现实的省情。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最大的民生,也是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实现“翻两番、增三倍、促跨越、奔小康”、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是壮大农业产业实力、加快“三农”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三农”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机制

(一)分类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增强信用社自我发展能力,真正做到贴近农民、扎根农村、做实县域,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继续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提高县级支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达标率,扩大优惠存款准备金率执行面,提升对“三农”的综合服务水平。推动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改进服务方式,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创新信贷管理体制,放宽基层机构信贷审批权限,增加对“三农”发展的信贷投放。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优先支持民营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有效增加农村地区信贷供给。(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组织。鼓励各类主体建立公募或私募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研究建立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完善管理政策,拓宽融资渠道,有效增加涉农资金投放。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局、法制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

(三)培育农村市场中介机构。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围绕农村财产向资本转化过程,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林地林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资产权利的评估、抵押登记、流转服务机构,消除农村财产资产抵质押存在的障碍。(省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法制办等)

(四)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县域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向社区、乡镇延伸服务网点。监管部门要优先办理金融机构在县域及以下地区,特别是滇西边境山区、乌蒙山区、迪庆藏区、石漠化地区等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加快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规划网点布局,继续改善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深化“惠农支付点”建设,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和手机支付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和落实配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合理补偿金融机构偏远乡镇网点的成本风险,增强其持续发展能力。(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财政厅、扶贫办等)

(五)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细化11个部委联发的《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3〕276号),落实“三农”发展政策措施,创新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模式,鼓励银行开展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融资产品创新,加大政策宣传,支持试验区农户、涉农企业发展,增强我省农业的外向度。(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

二、保持涉农信贷投放较快增长

(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我省“三农”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中蕴藏的巨大发展机会,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战略,切实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庄园经济等项目的支持,改善金融服务,力争实现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的目标,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的位置。(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农业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等)

(七)增加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量。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盘活信贷存量、用好增量,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通过稳健性参数的调整,对全省88个贫困县、市、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县域涉农贷款比例达到70%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新增贷款总量,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

(八)增强涉农金融机构支农资金实力。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对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分别下调2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继续执行比正常标准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2014年,安排69亿元支农再贷款额度,支持全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扩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安排12亿元支小再贷款,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对涉农票据以及农村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支持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多方增加可贷资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

(九)改进涉农信贷管理模式。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在强化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探索单列涉农信贷计划的管理模式,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激发“三农”信贷投放的动力。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

(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特点,积极创新组织、产品和服务。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研究制定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慎重稳妥地推动全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进一步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体系,积极研发“三权三证”抵押贷款等专项产品,稳步推进以“三权三证”为主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推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推广“信贷保险”金融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

三、努力满足涉农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

(十一)支持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粮油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提高授信额度,重点支持发展层次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等)

(十二)支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围绕高原粮仓、特色经作、山地牧业、淡水渔业、高效林业、开放农业6大重点,以支持庄园经济为抓手,积极开发符合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在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积极做好农副产品加工、旅游、民族文化产业等特色优势行业的金融支持。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发放,争取中央贴息资金快速增长,增强有关企业发展能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委等)

(十三)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水利设施建设,加大对跨区域调水和区域内节约用水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30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农林产品生产基地和连片蔬菜种植大棚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业机械化作业,开展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提高农业装备水平。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财政厅、商务厅等)

(十四)探索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方式。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城镇上山”的发展战略,积极创新适应云南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稳步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强化对产业培育的支持,发挥“贷免扶补”贷款模式的优势,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扩大再生产,支持农民消费升级的有效信贷需求,着力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重点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有关工程建设。(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云南银监局等)

(十五)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增加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投入,建立扶贫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扶贫贴息贷款保险分担机制,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进一步推动财政与金融在扶贫领域良好互动。推动金融机构和网点向贫困乡镇社区延伸,改善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环境,切实加大滇西边境山区、乌蒙山区、迪庆藏区、石漠化地区等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金融扶持力度。积极支持贫困农户、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大学生村官、农村妇女、残疾人等群体创业就业,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的信贷支持,提升贫困地区就业创业水平,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银监局等)

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持保障作用

(十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拓展保费低廉、保障合理、条款通俗易懂的涉农保险业务,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设立基层服务网点,提高农村地区保险密度和深度。(云南保监局,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金融办等)

(十七)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研发符合云南实际的农业保险服务模式,试点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保险,扩大特色种养业险种。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云南保监局,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等)

(十八)建立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提高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比例,争取把小麦、马铃薯、育肥猪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加大对水稻、玉米、橡胶树等险种的补贴力度。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的引导作用,缓解涉农小微企业资金困难。(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金融办等)

五、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十九)扩大涉农企业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融资。拓宽“三农”多元化融资渠道。结合我省实际,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涉农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市场发行上市,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涉农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交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省金融办,云南证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云南银监局等)

(二十)发挥期货市场的服务功能。加强信息服务和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涉农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积极利用期货市场,通过期货交易或运用期货市场价格信息合理安排生产,有效管理价格波动风险。鼓励和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帮助涉农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能力。(云南证监局,省金融办、农业厅、林业厅等)

六、改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认真做好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提升农户的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开展信用县建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工作路径,着力改善县域信用环境。加快涉农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进程,优化融资环境。(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公安厅、工商局等)

(二十二)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加快农村地区金融网点接入支付系统,完善云南省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共享平台,畅通农村地区资金汇路。加强惠农支付服务点建设,实现惠农支付业务在行政村全覆盖,并向自然村延伸。推广手机支付等移动便捷支付,为农村地区提供简易便捷的金融服务。推进沿边支付环境建设,提高沿边支付结算便利度,加快境内外沿边地区各类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实现沿边8个州、市自然村惠农支付服务全覆盖。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在重点行业、特色产业、专业集贸市场的应用,加快县域银行卡刷卡无障碍示范街和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加大农村地区银行卡业务和惠农卡的推广力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公安厅,云南银监局等)

(二十三)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动,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针对农村金融消费群体深入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各金融机构要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公安厅、法制办、工商局等)

七、强化政策引导和措施保障

(二十四)加大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促进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合理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切实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激励措施,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积极引导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向农村地区倾斜。各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在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绩效考核等方面对“三农”给予优先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投放能力,尽可能加大对农村企业和农户的支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财政厅等)

(二十五)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结合“三农”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手段和方法。适当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存贷比监管标准,提高对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在有效保护股东权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效率。探索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融资。消除有关涉农企业、涉农组织参与期货交易的制度性障碍,建立有关组织参与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财政厅、法制办等)

(二十六)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财政资金,支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投融资体系。落实国家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鼓励政策、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降低涉农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增强涉农贷款投放积极性。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等)

(二十七)完善涉农资金投入统计制度。加强金融统计制度建设,认真落实涉农贷款、大中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情况。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涉农资金投入效果评估,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法制办等)

(二十八)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各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认真分析研究金融风险的可能传播途径,不断健全新形势下的风险处置机制,确保全省金融稳定。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管规则和要求,切实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层层落实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组织职责,制定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公安厅、工商局、法制办、商务厅等)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增强做好金融服务“三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全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力推进“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和便利化行动,扎实做好金融服务“三农”发展各项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年度做好金融服务“三农”工作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次年1月上旬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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