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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
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4〕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也是加快我省产业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推动科学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为坚决执行国家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当前我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出现新的矛盾,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结构。分解落实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鼓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主动退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在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

承接产业转移,绿色高效发展。发挥我省丰富的清洁能源和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以最严格的节能减排标准,最先进的工艺技术,向水电富集、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布局,实现产业高效发展,生态环境友好、社会效益明显。

扩大沿边开放,拓宽市场空间。利用国务院出台的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政策,发挥我省紧邻东南亚、南亚的地缘优势,鼓励企业走出去,努力利用境外资源、开发周边国家市场。

(二)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能源消耗总量、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优势明显发挥,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严格执行国发〔2013〕41 号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不得安排用地指标,严禁通过修改和调整规划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空间,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查清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的产能规模、技术装备水平,在建和拟建项目基本情况。认真对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安全监管、质监等法律法规要求,按是否履行有关手续或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判定项目是否违规。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建违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有关职能部门,经初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家有关部委认定。通过认定的项目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各州、市人民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在建违规项目认定条件。企业所在地完成年度减排任务;项目选址符合有关要求,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标准,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等;装备及规模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环保达到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认定条件。

(三)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行政区域内的建成违规产能,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提出整顿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核查后,提出我省建成违规产能整顿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根据意见调整完善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委备案。

整顿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地区行业基本情况;淘汰落后、优化布局的目标、任务;建成违规产能清理整顿标准条件;予以通过认可的项目名单;各企业及违规项目情况,对照标准条件的符合性;调控措施(对不予认可的违规项目);配套政策及风险防范。

建成违规项目备案条件。企业所在地完成年度减排任务;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标准,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等;项目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环保达到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备案条件。企业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的设备,必须提交淘汰落后设备的具体方案。

加强规范管理。通过国家备案的建成违规产能,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申请完善有关手续。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分业施策

(一)钢铁

全面推广应用钢结构和高强度抗震钢筋,推进建筑钢材产品升级换代。加大周边国家市场的开拓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钢材、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深化钢铁企业联合重组,重点推动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红河州等钢铁行业联合重组和转型升级,促进钢铁存量优化升级,形成2—3个产能超过500万吨的钢铁企业集团。

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列明的淘汰类装备;项目投产前必须拆除已承诺淘汰的产能。加强节能减排管控,逐步建立钢铁企业资源能源消耗年度通报制度,对达不到行业规范指标的企业采取重点督查、惩罚性水电价等措施,倒逼淘汰落后产能。

实施昆钢集团搬迁升级项目,稳步推进保山市“三头在外” 钢铁项目前期工作,在水电富集地区按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探索电炉炼铁工艺。

(二)电解铝

充分发挥电矿资源禀赋和独特区位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研究出台政策措施,提高现有产能竞争力,打造行业标杆。按照国家支持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水电丰富地区转移的要求,在水电和矿产资源丰富地区,采用最严格的节能减排标准,高起点、规模化适度发展水电铝,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输电压力和窝电弃水现象,实现资源就地转化。

创新水电铝发展模式,上下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发展包装及电子用铝箔、宽幅铝板带、铝合金等精深加工产品,配套发展铝用炭素,形成氧化铝—水电铝—铝精深加工产业链。

加大节能减排前沿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力度,实现绿色发展。发展安全、节能建筑,推动铝材应用。

(三)水泥

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生产和使用比重。大力发展水泥制品,开发应用特种水泥,提高散装水泥率。积极开拓周边国家市场。

加大节能减排工作,有序推进布局调整和优化。加快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脱硝等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利用中心城市周边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淤泥和危险废弃物等。实行差别化管理政策,使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产业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强制淘汰机立窑、湿法窑水泥熟料生产线;通过等量或减量置换措施,倒逼日产2000吨以下熟料水泥生产线(特种水泥除外)及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水泥熟料产能退出市场,淘汰水泥熟料产能1000万吨以上。

重点支持云南昆钢水泥建材集团、海螺水泥、拉法基瑞安、中国建材集团云南西南水泥、云南华新水泥、华润水泥、宜良红狮水泥等优势骨干水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到2017年,全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户数力争控制在90户以内,前10户企业水泥产能和产量占全省总量的75%以上。

(四)平板玻璃

支持玻璃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研发具有我省资源优势的特色玻璃产品生产,发展安全节能等功能型玻璃。

开展跨省区对接活动,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努力开拓周边市场,在石英砂资源丰富区域,以等量置换为原则,适度布局优质浮法玻璃生产能力,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

加强现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淘汰落后和节能减排监管,加速推进规模小、装备差、附加值低、资源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退出市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钢铁、电解铝行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有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有关工作。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编制云南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和项目情况。已完成。

第二阶段。各州、市人民政府依据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本地区建成违规产能整顿方案,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建违规项目,提出申请报告报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细则。2014年5月20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州、市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和项目情况,完成建成违规产能整顿方案并公示,提出确有必要建设的违规在建项目上报认定。2014年6月底前完成。

第四阶段。根据国家反馈意见,完善项目手续,继续落实推进有关工作。至2017年底前完成。

五、政策措施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职能职责,抓好政策措施的细化和落实工作。

(一)完善行业管理

要充分发挥国家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积极申报公示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 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名单。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率先建立钢铁、水泥行业项目信息库,并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和产能预警机制。

(二)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

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有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

(三)发挥土地调控作用

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禁通过修改和调整规划,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空间,严防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合法化。

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已经受理的一律不予通过预审申请。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开发转产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改造开发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办理。

(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资金支持,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及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税收政策等。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通过开展定向并购贷款,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加大对行业优强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以及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已有授信要及时清理,保障债权安全。

(五)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

继续落实对高耗能企业的差别电价政策。

落实好电解铝企业用电的阶梯电价政策,适时研究制定钢铁、水泥等行业阶梯电价实施意见。在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加收0. 10元,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加收0. 30元。按照国家和我省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不达标企业名单,落实好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加强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用电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执行。

(六)营造公平环境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采用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坚决取消损害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工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得以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招商引资。认真清理并坚决废除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用矿优惠政策,对存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降低土地投资税收门槛和定额标准、配送土地指标、压低矿业出让价格等问题的,一律予以取缔。

(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照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六、实施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充分认识其在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安排部署上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衔接和沟通,跟踪掌握国家有关部委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实施细则,切实解决我省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舆论宣传

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我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落实情况、典型经验以及好的做法,增强社会信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公众舆论监督,对继续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要进行公开曝光,确保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

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由省政府督查室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州、市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州、市人民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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