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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09〕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2〕154号),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科学合理、配套衔接、规范有效、符合云南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巩固扩大基层医改成果,增强基层活力,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规范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对国家试行统一定价的基本药物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对独家品种,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价格低廉,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品种,制定统一价格,招标中只招质量,不再招价格,避免恶性竞争;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严格落实药品差比价政策,避免企业通过变更剂型、规格,逃避监管。选择部分品种开展量价挂钩招标采购。建立中标药品品种和价格动态管理机制,在采购周期内,对集中采购价高于市场零售价的,适时动态调整;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供货的中标(成交)产品,采取递补等方式,及时补齐基本药物短缺品种,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责任部门:省卫生厅、招标采购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保障药物供应配送。健全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政策,基本药物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也可选择各州、市组织遴选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不得强制中标企业通过州、市组织遴选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切实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支持邮政等规模较大、网络较全的现代物流企业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建立公开、透明并易于监管的基本药物供应配送体系,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对基本药物配送全过程监管,确保配送及时到位。(责任部门:省卫生厅、招标采购局)

3.进一步完善货款支付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对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提前预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优先用于采购基本药物。积极探索依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优化支付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招标采购局)

4.调整完善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疾病谱和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充分考虑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民族地区用药等因素,与公立医院用药相衔接,优化调整云南省增补药品目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省人民政府统一调整省补充药品品种,从严控制数量,州、市、县、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增补。云南省补充药品品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商务厅、物价局)

5.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履约行为,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2年内不得参与云南省药品招标采购。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招标采购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监察厅)

6.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以基本药物处方集、临床运用指南和有关政策为主要内容,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各地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进行监管。(责任部门: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各州、市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覆盖面。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农垦、林业等系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责任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严格执行中成药质量标准。(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物价局、监察厅)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9.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以维护行政区域内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部门委托,承担行政区域内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药品器械配送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后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乡村医生聘用依据。进一步推进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服务站业务工作的一体化管理。(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10.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化进程、地理交通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责任部门:省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创新考核制度,将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中医药考核服务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2.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办法,加大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把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具体提取比例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推荐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评审;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4.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规范和标准,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对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省财政负责承担省级配套资金,财力情况相对较好的地区负责承担卫生项目的部分配套资金,财力情况较差的地区实行项目零配套,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确定。(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卫生厅)

15.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各地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中央和省财政已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地方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主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服务区域面积、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各地要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探索按照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卫生厅)

16.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国家要求,由财政、卫生部门具体明确考核预拨方式,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卫生厅)

17.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科学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责任部门: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8.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

(三)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9.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卫生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万一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十二五”期间,以规划为指导,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95%以上。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到2015年,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129个县、市、区建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

20.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师资和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建立全科医学硕士学位点,加快高层次全科医学人才培养。争取国家支持,继续实施国家安排的5年制农村订单定向临床医学生培养项目,开展云南省农村订单定向临床医学生培养,力争2014—2016年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200名“5+3”模式、1500名“3+2”模式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积极探索动员现已毕业的临床医学生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合格的全科医生;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需求,积极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工作;继续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力争如期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助(代偿)。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1次全员岗位培训,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通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走进西部一一卫生人才培训”和“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等项目,开展“医疗专家进社区”等方式,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积极探索推动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分工协作、人才流动、管理和业务支持等多种形式的县乡村一体化医疗服务管理机制,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结合实际推进全科医生(团队)签约服务,探索实行网格化管理。首先在公共卫生领域探索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健全完善收费、财政补助等有关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到2015年全科医生签约人数与服务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组织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在每个州、市选取1个县(市、区)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逐步、全面推开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卫生等部门要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和政策措施,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2.推进信息化建设。统一组织规划,全面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将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构建全省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业务和机构运营的数字化管理。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推进覆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各级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招标采购局、财政厅)

23.制止发生新债。在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的基础上,建立制止新债发生的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控制,坚决制止新债发生。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四)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24.提高村卫生室(所)服务水平。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89号)要求,规范设置村卫生室(所),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对村卫生室(所)主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新进人员应当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责任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所)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低于40%的工作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所)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所),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在综合考虑新农合筹资能力和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由省物价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合理制定村卫生室(所)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所)的补偿作用。在中央财政建立村卫生室(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机制基础上,省财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州市和县级财政区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乡村医生报酬分类予以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偏远、条件艰苦地区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制度,积极探索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调解医患纠纷的有效措施。(责任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

26.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推动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财政补贴,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各地要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27.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县级卫生部门要明确监督责任,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所)和乡村医生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规范医疗行为。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和激素、使用过期药品、推诿病人、不按照规定采购药品、不按照规范收费、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予以通报、罚款乃至给予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严厉查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28.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办法,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29.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措施,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要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套保骗保行为。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检查,严厉查处不按照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政策和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卫生厅)

30.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重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责任部门:省卫生厅)

三、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落实目标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工作,将改革任务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执行力。

(二)完善配套政策,强化政策衔接。卫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的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及措施,形成相互衔接、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政策体系。

(三)加强督导考核,推进工作落实。各地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食品药品监管、招标采购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省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有效手段,加强基层医改政策的宣传;加强对从事医改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增强医改政策的理解力和执行力,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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