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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而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切实做好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基金设立

省、州、市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州市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州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责任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

(二)基金筹集

1.财政投入。省、州、市财政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和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确定。(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卫生厅)

2.中央专项补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补助资金纳入省财政统筹安排。(责任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

3.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地税局)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省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程序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仅用于支付适合以下情况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经公安部门核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能力支付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弃婴救治费用。

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仍有缺口,患者确实无力支付的,可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责任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公安厅)

三、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省、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共同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卫生厅)

年度应急救助基金有结余的,滚动纳入下一年度基金总规模内,并相应减少下一年度财政投入。(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

(二)基金监管。由同级财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对每年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管。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审计厅、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基金使用

(一)身份确认。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助患者后,应及时确认患者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填写身份确认审批表报属地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无法确认身份或无法鉴别其有无支付能力的,应及时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由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及时确认。(责任部门:省卫生厅、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

(二)资金审核。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后,每季度集中汇总填报一次,由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进行审核。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

(三)资金拨付。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及时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财政部门审核认为不予支付费用的,应书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经常承担应急救治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先行预拨部分应急救助基金,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责任部门:省卫生厅、财政厅)

(四)违规责任。基金预算管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规定执行。(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卫生厅)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牵头制定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监督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2.财政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

4.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积极支持卫生部门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协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做好对身份确认但无支付能力患者的甄别工作。

5.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时核查患者的身份。

6.审计部门要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和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开展必要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急救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且具有支付能力的患者,要及时提请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协助追讨欠费。

3.及时将收治的身份不明患者或无支付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和卫生部门报告。

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三)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2.负责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3.按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协助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

4.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医疗机构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协助,完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抓紧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流程,尽快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二)各地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不断探索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逐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要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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