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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8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山东青岛黄岛输油管线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油气管道保护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意见》(云政发〔2012〕5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油气管道安全的忧患意识

油气管道输送的产品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和高压、易燃、易爆的危险特质,关系国家能源输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政治、经济、社会、民生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近年来,我省油气管道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现已建成投运近2000千米的输油气管网设施,有效改善了我省油气供给,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危及油气管道安全的问题。经排查,已发现严重影响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违章行为近200项。各地、有关部门和各油气管道企业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贯彻落实油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油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油气管道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全面落实油气管道保护职责分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职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规划、建设、运行中涉及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省公安厅要履行好省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职责,负责全省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治安执法有关工作,防范和打击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有关部门和各油气管道企业要全面落实好“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各岗位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油气管道企业要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隐患治理、应急保障等各项措施的落实;要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企业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将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全过程,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制度、细化标准、完善机制、创新方法、规范行为、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各油气管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和重点督查等形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及时发现隐患、堵塞漏洞,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完善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已经建立云南省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参照省联席会议模式,按照“油气管道延伸到哪里,联席会议制度就建到哪里”的原则,涉及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公安牵头协调、部门监管到位、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明确标准及渠道,为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认真落实《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91号)有关要求,确保中央政法转移支付油气安保经费落实到位,确保将油气安保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油气企业对自身开展油气安全保护工作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列入成本。

(三)建立完善考核导向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考核机制,综治部门要将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各油气管道企业要将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对下属各部门及各岗位员工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四、建立健全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各地、有关部门要将油气管道纳入本地、本部门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省和油气管道沿线州、市、县、区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制定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做好随时应对处置涉油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各油气管道企业要制定本企业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法律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应急管理人员,加强油气管道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落实油气管道抢险物资储备;要切实做好油气管道安全巡查、维护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监测预警工作;要加强与能源、安全监管、气象、地震、水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的联系,畅通信息传递渠道,不断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五、加强油气管道建设管理

(一)从严控制涉油气行政审批事项。对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涉及油气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部门要依法审批,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严禁越权审批,杜绝推诿、扯皮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油气管道沿线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其他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对油气管道安全的影响。

(二)加强管道设计建设管理。油气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各油气管道企业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开展油气管道建设工作。各油气管道建设企业要对油气管道建设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设施要与油气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深入评估不同设计方案的安全水平,优化油气管道设计以消除或降低危害和风险等级。

(三)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严把建设质量关。各油气管道建设企业在油气管道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认真开展监理等多方参与的质量监督检验。质量管理过程要精细化,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处置。油气管道建成后原审批部门要进行竣工验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油气管道保护要求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各油气管道建设企业应当按照油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竣工测量图报油气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油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

(一)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挂牌整治。各油气管道企业要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发现的隐患尽早整改到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主干管网和配套设施维护。油气管道沿线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抓好油气管道企业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限期整改各类问题,确保油气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二)建立安全巡查和在线监测制度。各油气管道企业要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加强安全检查,要加大要害部位、薄弱环节的巡查力度,必要时缩短巡查周期,提高巡查频率,避免出现安全死角。要建立和完善油气净化处理、增压、储备及中高压管线等重要设施的在线监测制度,实时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 

(三)落实日常治安管理措施,加强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各级综治部门要将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防控体系总体部署,将涉油气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列为日常防范管理的重点。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油气管道企业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各项制度,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切实加强巡护值守。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油气管道沿线出租房、闲置房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把涉油气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对征用土地、漏油污染、违法占压清除等涉及补偿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和操作规范,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稳妥、细致地开展工作。对涉油气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依法、果断、妥善处置。

(四)严厉打击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部门要将打击整治涉油气违法犯罪工作日常化、经常化,有针对性地加强巡守查堵,严厉打击涉油气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查来源、查去向、查手续,并逐一登记备查”的要求,严格路检路查。要健全落实快速反应机制,对涉油气报警求助迅速出警,依法处理。要建立涉油气违法犯罪分子“黑名单”制度,严防蓄意破坏行为。

(五)迅速处理危及油气管道安全事项。各级政府要按照油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查清理出来的违法占压等危及油气管道安全的事项依法及时处置。住房城乡建设和林业等部门对油气管道设施埋设后形成建筑物、深根植物占压的,要依法组织拆除、砍伐或移植;对在油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附属设施周边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油气管道线路和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处理。在油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和采矿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油气管道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审批爆破作业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进行审查,危及油气管道安全的爆破作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七、加强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

各地、有关部门和各油气管道企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油气管道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油气管道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对油气管道保护的意识,提高油气管道保护的自觉性。特别是要加强对油气管道沿线单位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营运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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