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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政发〔2013〕6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推进全省天然气利用发展,规范天然气利用管理,根据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快全省天然气利用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意义重大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天然气是一种优质高效、低碳环保的能源,中缅天然气管道的开通,开启了我省全面利用天然气时代。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既能有效促进我省能源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转型,满足人民群众对清洁、便利能源的需求,又能改善大气环境,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随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入推进,全国天然气消费增长迅速,尽快拓展我省天然气利用市场,扩大用气规模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天然气的绿色经济价值和发展面临形势,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天然气利用发展,开创全省天然气利用发展的新局面。

二、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指导思想。紧紧抓住中缅天然气管道建设这一重大历史机遇,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天然气利用政策和市场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和完善省内天然气管网和配套设施,积极开拓天然气利用市场,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推进天然气利用领域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天然气利用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运行体制,规范天然气建设和经营秩序,着力构建统一协调、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调度有序、结构合理、安全稳定的天然气利用体系。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省内主干支线、沿主干分布的支线网架基本形成,配套分输配气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投入使用。实现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城市燃气设施全覆盖,管道气化率超过20%;城市天然气使用量超过15亿立方米,工业用气量超过20亿立方米;全省总消 费量35亿立方米,在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提高到3.5%左右。

到2020年,省内干支线网架形成互联互通,基本形成统一调控,省、州、市、县、区和上、 中、下游协调有序的输配及运营管理体系。实现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城市管道气化率超过50%;城市天然气使用量达到30亿立方米,工业用气量40亿立方米;全省总消费量70亿立 方米,在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提高到6.5%左右。

三、加强规划和政策指导

(四)规划先行。省直有关部门要尽快编制和完善全省天然气利用和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确定主要目标、重点和任务。各州市应抓紧研究编制本地天然气利用规划,加快编制和完善城市、汽车、工业、分布式能源等天然气利用领域的专项规划。各级各类天然气利用和发展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规划落实,并实施规划的动态管理和滚动调整。

(五)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政策。优先发展城市燃气。优先发展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服务设施(机场、火车站、商场、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写字楼、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用气。加快城镇燃油、燃煤、煤气锅炉使用的天然气置换改造工作。

积极推广天然气汽车利用。重点发展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汽车项目。在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等车辆中推广使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在中长途客车、载货汽车等车辆中推广使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有条件的内河、湖泊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船舶。

加快替代传统工业燃料利用工作。在烟草、医药、食品、轻工、陶瓷、机械、矿产、碳素制造及有色金属、建材、化工行业推广天然气替代油、煤作为燃料;适度发展调峰天然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及天然气热冷电联产项目。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发展以天然气等为能源的清洁载能产业。

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在能源负荷中心、产业园区、物流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大型商业设施、学校、医院等,积极发展天然气及天然气与其他可再生能源结合的分布式能源项目。

有序发展天然气工业。科学规划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制氢项目;鼓励发展产品附加值高、配套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好或市场需求潜力大的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工业项目;限制发展比较效益不高的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甲醇、氮肥等生产项目。

四、加快天然气利用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和应急储备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快天然气输气干支线和城市管网建设,加快压缩天然气(CNG)母站及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接卸、储运、供应等设施建设,加快汽车、船舶天然气加注站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加油加气合建站。合理布局液化天然气(LNG)加工厂。要规划建设天然气应急调峰储气配套设施,加快天然气城市管网、城市应急调峰储气设施、储气库建设并实现互联互通、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必须按照满足季节调峰和安全供应要求建立天然气储备设施;城市燃气管网运营企业要按照满足小时调峰和应急需要建立天然气储配设施。鼓励大型企业用户建立自有储备设施,配合调峰。

五、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

(七)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深化我省与天然气销售企业和气源区的战略合作,积极配合云贵以及川渝等管道与中缅管道联网,发挥中缅管线的大平台效应,引入更多管道气源。多渠道开辟气源。重视并积极引进液化天然气(LNG)气源,加快推进省内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页岩气等资源勘探开发,逐步形成多元化供气的格局。

(八)加强供需平衡。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调控天然气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增量,做好年度用气计划安排。组织企业做好气量需求预测,供用气双方签订合同。加强有关部门之间,天然气上、中、下游企业的沟通与衔接,协调天然气资源、运输、市场有序发展。

(九)安全稳定保供。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稳定供气的责任,制定并实施平抑供气峰谷差的措施,在供气紧张情况下,要根据供气应急预案,按供气序列实施供气,做好调度和调峰工作,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十)建立保供应急机制。各级政府是实施天然气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应急调度、应急调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状态下天然气保供顺序。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要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燃气企业、主要用户共同建立天然气应急抢险管理平台,提高天然气应急管理能力。

六、加强天然气设施安全监管保护

(十一)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天然气建设运行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设施措施,制定安全预警预案和应急方案,抓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地、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和分级负责制,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十二)加大管道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我省贯彻意见,在管道规划、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加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管道沿线各级政府要与各类天然气企业建立管道保护政企联动机制和主要领导责任制,充实监管力量。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管道维护抢险队伍,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支撑 

(十三)高效节约使用天然气。积极推广成熟的天然气高效利用技术和设备。鼓励天然气利用项目技术和装备自主化,支持关键材料及设备研发和产业化。加强天然气利用标准和规范化建设。实行煤层气、煤制气、页岩气就近利用,严格标准就近接入管网或加工成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外输。加强对天然气利用项目能耗管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有关部门做好天然气利用领域人才规划,创新人才培育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引进人才,鼓励高素质人才落户我省天然气利用领域,做好天然气各个领域的人才培训工作。天然气运营企业要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八、健全政策激励机制

(十五)完善建设用地政策。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天然气设施用地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按照有关安全保护政策措施的规定,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分输站和分输阀室等场站周边土地进行保护和预留。

(十六)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争取中石油支持,从优确定天然气门站价格,同时对省内大用户实施直供,降低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的推广利用,科学布局天然气主、支干线门站,执行国家统一的省级门站价格。研究推进天然气冷热电联产的气价以及燃气电厂上网电价政策。积极推动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争取在我省建立区域一级交易平台。

(十七)完善规费支持政策。各州市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用户的天然气管网初装费、城市天然气利用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对天然气用户给予优惠。

(十八)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天然气分输站、门站、母站、加气站、天然气应急调峰储气站等建设用地及配套房屋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从事天然气利用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落实国家对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天然气利用有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九)建立完善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对天然气利用项目国债资金等的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等的支持。

鼓励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安排一定资金对部分天然气支线管网、城市燃气管网、燃气应急调峰储备设施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安排一定财政资金,对城镇燃气管网和民用锅炉煤改气、油改气、管道煤气置换天然气、天然气汽车利用等城市燃气工程给予补贴。对原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LPG)的居民用户转换使用天然气更换灶具和热水器的费用实行定额补贴。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通过节能减排、低碳专项资金对天然气汽车改装费列支财政预算实行补贴,对适用范围内的公交车、出租车给予改燃补贴。对公交、出租汽车和城际客、货运输车,新购置车辆选用天然气汽车(包括双燃料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节能型交通工具实施补助。

省级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动城市燃气和工业及商业锅炉煤改气、油改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实施。

积极创新运作方式,通过招标确定有实力、有天然气资源的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集约化经营、银企联动等市场化方式推进煤改气项目,节约并提高补贴效率。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商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二十)制定鼓励天然气利用的环境保护政策。各地要完善提高节能减排标准,加大执行处罚和行政问责力度。着力解决企业节能减排成本外溢,通过比较成本倒逼企业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出台政策,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直接燃用原煤设施。暂不具备供应使用天然气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当地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可暂时使用燃油、电等清洁燃料。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城市,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相应的燃煤禁止使用区域,在划定区域仍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其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实施天然气替代改造。在落实气源和供气的条件下,天然气支线可以通达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的燃煤用户有序推进锅炉等燃烧装备的淘汰、改造工作。

对新建城市新区和商业住宅,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燃气庭院及户内管道设施;对新的工业园建设、特别是适于集中供热、供冷且供热量、供冷量较大的工业区,必须优先考虑分布式能源功能,对分布式能源采取直供方式,享受优惠气价。对省、州、市、县、区中心城区直接燃用原煤、液化石油气的居民用户,根据天然气供应使用条件,分期分片实施改造,逐步改用天然气。

各地新增、报废更新的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原则上要采购天然气动力或油气双燃料汽车。公安部门对现有燃油汽车改为天然气动力或油气混合动力汽车的,在车辆年检时,制定相应标准予以办理。

环境保护部门对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和在适于集中供热、供冷且供热量、供冷量较大的地区(含各类园区),对可以使用天然气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有关企业、工商户、单位、不再 受理涉及将煤、油作为燃料的环境影响评估;加强对涉及燃煤、燃油锅炉等装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管理。

(二十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各级政府要简化天然气利用行政审批事项,消除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促进各类资本平等竞争。加强天然气利用项目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投资政策、财税政策、产业布局、招商引资、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鼓励、支持各类有实力、有资源的企业参与天然气(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资源勘探开发、天然气基础设施(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有关附属设施)建设运营、天然气终端市场建设运营。天然气利用各类先行先试项目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对投资实行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土地、税收、补贴、价格、贴息等各类政策待遇。加大“三乱”治理力度,切实减轻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负担。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天然气设施建设、运营、使用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和有关扶持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项目直接融资。鼓励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BOT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参与天然气建设和经营。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质押、收费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拓宽投资渠道。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云南省石油天然气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能源局、物价局、昆明海关和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省油气建设、运营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促进全省油气产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工作负总责,其政府班子常务副职为第一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为总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对天然气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促进天然气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规范管理。天然气利用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内容和督办项目。

(二十三)明确天然气利用管理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全省天然气利用及行业管理;负责省级天然气利用与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省级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及分布式能源、压缩天然气母站、液化天然气发展等专项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建设推进等;负责全省天然气总量平衡、供需调节、安排供气序列;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省内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加强成本监审,合理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价格等。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天然气工业利用的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及监督实施;组织天然气工业运行工作,推进天然气在工业领域的利用;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含城市燃气、加气站、城市调峰、交通干支线、运营船舶站网等)的编制并监督实施;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城市燃气工程和加气站的建设审批;城市燃气运营和经营许可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运营客货汽车、运营船舶使用天然气的推广工作;协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全省交通干支线、运营船舶站网规划;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省商务厅负责协调天然气贸易;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协同做好全省加气站建设规划工作及运营监管;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省质监局负责对天然气及其天然气器具进行质量监管;负责规范、监管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监督检查标准的贯彻实施,指导标准化工作;承担天然气建设、施工、使用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号) 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工作和安全监督工作。

(二十四)积极支持天然气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设施建设支持的力度,在政策、审批等方面予以协助与支持,简化审批程序,采取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等方式,加快项目审批,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业主。做好各类天然气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协调服务工作,重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问题,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明确有关项目建设投资业主的目标责任并纳入考核,尽快完成工程建设、验收任务。

(二十五)理顺天然气运营体制。培育省内天然气管输骨干企业,逐步理顺全省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运营体制,政府统筹全省的天然气管网建设、运营监管、气量调配,增强全省天然气调配平衡能力。

(二十六)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管理,要严格城市燃气企业资格认证,引入有实力、有资质、有信誉的优质企业,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圈占资源、市场重叠和无序竞争,确保城市燃气经营秩序。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成立本区域城市燃气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燃气开发和运营管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燃气企业、主要用户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建立天然气利用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天然气市场监管能力。

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信誉、经营能力、资质认定评审和履行社会责任等综合考评制度,促进天然气各类企业升级重组,提升企业准入门槛,实施强制淘汰,强化行业自律。

(二十七)加强天然气利用宣传和舆论引导。省直及各州市和天然气经营单位,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天然气知识的普及、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和倡导天然气消费,提高全社会对推广使用天然气的认识,努力营造推广使用天然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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