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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云南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有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政策引导、科学推进,优先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存量,有序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以保障民权、增加民利作为改革措施的评价标准,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因地制宜、区分地域群体。立足基本省情,遵循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考虑不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异,充分考虑不同群体基本条件、享受权益和落户诉求的不同,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承接过渡、巩固改革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认真总结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方法措施,纠正工作偏差,巩固改革成果,统筹衔接过渡,保障“农转城”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决防止因政策衔接不到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户口遗留问题。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加快建设和共享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人口规模。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可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原户籍地不在昆明市主城区,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七)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生态脆弱敏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城市,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可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符合本城市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需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八)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九)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十)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十一)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十二)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十三)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区分地域群体,优先解决存量,把城中村、城市周边地区、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域,把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原户籍地在农村的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士兵和失地农民作为重点群体,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十四)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共云南省委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暣云南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暤及4个专项方案的通知》(云发〔2014〕14号)的时间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五)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我省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我省或者在我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援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六)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积极解决因地方性政策障碍等原因造成的户口登记难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形成的计划外生育子女、自发移民、跨境婚姻等群体落户问题,努力消除户籍管理中应销未销户口、多重户口和户籍项目信息差、错、漏等问题,不断提高人口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

(十七)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省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九)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二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级和各地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二十一)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工作要求

(二十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各地城镇化发展不平衡、水平偏低,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求尤其迫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户籍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协同攻坚、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三)制定配套措施,落实权益保障。要在国家户籍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政策框架下,把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结合起来,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法制办、外办、城乡统筹办、移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口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省公安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乡统筹办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二十四)正确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把握、准确理解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理解的方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乡统筹办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在第1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二)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四)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人口规模。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可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户,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原户籍地不在昆明市主城区,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按照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昆明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五)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生态脆弱敏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城市,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可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符合本城市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需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六)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七)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省委农办,各州、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八)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省公安厅负责)

(九)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等负责)

(十)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省公安厅负责)

(十一)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等负责)

三、创新人口管理

(十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2015年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省公安厅负责)

(十三)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云南省或者在云南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十四)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援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等分别负责)

(十五)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积极解决因地方性政策障碍等原因造成的户口登记难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形成的计划外生育子女、自发移民、跨境婚姻所生子女等群体落户问题,努力消除户籍管理中应销未销户口、多重户口和户籍项目信息差、错、漏等问题,不断提高人口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移民局、外办等负责)

(十六)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城乡统筹办等分别负责)

(十七)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等负责)

(十八)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等负责)

(十九)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省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族宗教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等分别负责)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二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分别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省委农办,省农业厅、林业厅等分别负责)

(二十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省委农办,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三)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委农办,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等负责)

(二十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省教育厅、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五)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六)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七)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八)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九)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三十)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省民政厅负责)

(三十一)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十二)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级和各地要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三十三)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

(三十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省城乡统筹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五)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中央和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设计,制定工作方案,强化推进措施,确保户籍制度各项改革取得实效。昆明市人民政府要在完善主城区落户制度的基础上,抓紧出台积分制落户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六)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法制办、外办、城乡统筹办、移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口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十七)要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理解的方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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