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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7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残联《云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2014—2016年)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我省特殊教育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经过3年努力,初步建立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特融合、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构建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全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3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5%以上,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人都能接受高等教育,残疾人就业能力及水平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

1.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按照“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州市兼顾、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原则,以州、市、滇中新区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30万以上人口、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通过搬迁、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机构设置独立、服务范围明确、功能定位清晰、办学条件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2008年以来,纳入国家中西部地区建设的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全部实现招生。

2.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支持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充分利用好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继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大对县级薄弱特殊教育学校的扶持力度,提升特殊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水平。支持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建立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开展“医教结合”实验。争取国家项目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在16个州、市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试点建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和学前特殊教育服务中心。

(二)实施特殊教育体系构建工程

1.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学前教育总体规划和新一轮学前教育3年行动计划,建立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和残联部门协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康复训练和早期教育。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班(部)。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扩大公办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规模,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早期教育服务网络,配置必需的教育与康复设施设备,改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早期康复条件,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需求。

2.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坚持以普及为重点、普及巩固提高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健全和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实名登记的0—16岁残疾儿童少年档案,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发现、报告、诊断、评估、初期安置、实施教育等完整的教育服务体系,实行“一人一案”,逐一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到全覆盖、零拒绝。2000年及以前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当地正常儿童少年水平,学前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0%以上,残疾人中的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0%以内,成年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比例90%以上;2000年以后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接近当地正常儿童少年水平,学前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残疾人中的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20%以内,成年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比例达到70%以上。

3.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或职业高中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领域,办好符合残疾人就业需求的专业;普通高中要积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并帮助其完成学业;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随班就读、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等形式,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成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4.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全省普通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学生,不得拒绝招收残疾学生。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接纳残疾学生。在云南省华夏中等专科学校基础上筹办云南特殊教育学院。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5.大力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把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作为特殊教育的重点工作来抓。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积极探索建立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合作育人的机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6.积极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建立和完善送教上门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为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7.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地要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管理,各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切实降低残疾青壮年文盲率。

(三)实施特殊教育质量提高工程

1.加强康复课程建设,完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认真实施国家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加强特殊教育校本课程建设,开发适合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不同阶段和盲、聋、智障等不同残疾类型学生发展需求的康复课程指南,编制相关的教师指导用书。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2.加强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坚持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劳动和就业能力。加强残疾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研究和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制定个别化教育和康复方案,开发残疾学生的潜能。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力争到2016年建成10个县级“医教结合”实验区和20所“医教结合”实验学校,探索教育与医疗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

3.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在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超过10人以上的中小学设立资源教室,并根据各校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需要,配置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丰富的教具、学具、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条件,满足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需要。

4.大力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质量。特殊教育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开齐、开足、开好劳动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并建设好1—2个特殊职业教育专业,配置必需的劳动实践基地、设施设备等教育教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在残疾学生顶岗实习阶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开展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2015年初步建成具有特色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30个左右,2016年每所特殊教育学校至少建成1—2个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开展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

5.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依托,建立省、州市和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2015年完成省、州市两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2016年完成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形成特殊教育资源服务网络。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要配置资源教师,指导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个案训练、测试评估等工作,为特殊学生家长和社会上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群提供特殊教育服务。要根据残疾学生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6.加强特殊教育教研科研工作。建立完善特殊教育教研制度,促进教研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教育科研机构要配备专职特殊教育教研科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的教师要加强校本教研,针对特殊教育实践问题开展教研科研工作。加大特殊教育教研科研成果的推广力度,定期评选特殊教育优秀教研科研成果并推广。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社会组织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学术交流活动。加强盲文和手语的研究、推广、培训工作。

(四)实施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程

1.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开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重点加大对云南师范大学、昆明学院、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特殊教育专业的支持力度。把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纳入师范生免费教育计划。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就读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业纳入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推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

2.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支持建立3—5个省级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构建云南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实训平台。实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随班就读学校教师、送教上门教师、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专业能力培训,2016年底前完成一轮全员培训。以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院(系)或专业为依托,把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纳入“国培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规划,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优先把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训培养范畴。加强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养,提高其实践与研究能力,使其成为特殊教育学科带头人,从而形成一支特殊教育骨干教师队伍。

3.明确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针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承担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任务等特点,出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要配齐生活指导教师、校医等有关人员,保障残疾学生住宿期间的安全及健康。

4.建设一支随班就读资源教师队伍。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资源教师,负责本校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托特殊教育资源库的建设,以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为主体,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随班就读的质量。

5.落实特殊教育教职工各项待遇。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各地要为送教上门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有关医务人员给予待遇倾斜。在表彰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时,同等条件下,对特殊教育教职工(含特教班和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要关心和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实施残疾学生资助工程

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给予补助,并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班)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发放生活补助。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职

——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统筹规划,建立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明确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教育部门是特殊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管理和指导,制定有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提出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管理的意见,协商有关部门并出台实施。建立特殊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建立校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培养和培训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保育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推动和指导家庭特殊教育;每年定期向各级残联通报残疾考生高考及录取信息。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管理,配齐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与残联、卫生计生等部门合作,共同为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财政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特殊教育倾斜。按照规定下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继续实施好省级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项目,保障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

——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指导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康复训练、心理疏导、卫生保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批准发布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残联组织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发展残疾人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社会保险制度时,要保障特殊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对特殊教育的支持政策。

——民族宗教部门要协同教育部门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不通汉语地区特殊教育政策,规划认定特殊教育教学指导、教材编译审定等工作。

——妇联等组织要履行指导和推动家庭教育、残疾儿童少年早期教育的职责,与教育部门协作,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和社区,开展对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科学育儿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指导工作。

(二)加大投入,为特殊教育事业提供经费保障

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到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达到每年6000元,2014年必须达到每年4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目前标准高于每年6000元的地区不得下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各级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年安排5%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班)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救助特殊教育学生。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三)完善监督、评价和考核机制

建立并实行省人民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行评估验收,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特殊教育资源扩展等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全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

(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工作者的舆论氛围。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鼓励公民个人、各类企业、民间组织等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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