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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4〕8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按照“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做好我省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

(一)做好规划编制。从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着手,立足于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设施条件和增强铁路站场、周边区域的承载能力,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相关规划,用于指导站场改建及周边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促进地上地下统一规划、统筹开发建设。(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铁路运输企业)

(二)支持盘活铁路运输企业现有土地资源。对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按有关要求转让。(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三)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铁路现有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铁路运输企业)

二、支持对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一)推动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与铁路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机构协商,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铁路运输企业)

(二)认真执行站场建设和土地利用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

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站场选址和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合理确定用地控制和预留。要加强对站场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铁路运输企业)

(三)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规模。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规模。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供地公告时间不少于60个工作日的规定,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分析、投资决策、资金筹集留出足够的时间。按供地时点的市场价格确定供地价格,根据开发进度一次或分期供地,防止土地供而不用。(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铁路运输企业)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有关政策

(一)统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相关规划管理。盘活现有铁路用地、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时,要加强各类规划统筹,使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铁路建设规划、其他交通规划有机结合,实现“多规合一”。确需调整既有法定规划的,要按程序报批。(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铁建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铁路运输企业)

(二)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支持政策。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按照“谁修路、谁开发”的原则,探索采取PPP模式,允许不同的市场主体投资铁路建设、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商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均衡分配机制,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参与者收益水平,实现权责统一、收益共享。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取得的划拨用地,或者已经依法改变用途的存量铁路沿线建设用地,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合资铁路公司单独或联合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开发;在建、改(扩)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拟开发的沿线土地,由相关主体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主体,按程序申报项目经批准后实施;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等由地方主导建设的铁路,其站场及沿线土地由相关投资权益主体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事宜,按程序申报项目经批准后实施;已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规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按照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根据建设规划逐步实施。(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铁建办、国土资源厅,铁路运输企业,有关市场主体)

(四)完善市场化土地供应机制。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场站、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取得的,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要统筹推进;土地由其他市场主体取得的,其他市场主体要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协商安排铁路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相关事宜,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铁路运输企业,有关市场主体)

(五)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综合利用、一体设计、统一联建”的方式,协调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商业、办公、住宅等各类用地功能,形成交通设施无缝连接、商业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适宜便捷的土地利用新格局。积极推进立体开发,在地上各类用地功能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一体设计、整体开发,通过在场站上建物业、在地下搞开发,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铁路运输企业)

四、强化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和协调

(一)落实项目备案标准和监管制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措施,以项目立项备案为依据,对“多规合一”情况、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监管。严格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制度,完善市场监管措施,加强备案研究和管理。(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铁建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铁路运输企业)

(二)严格土地利用开发管理。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要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铁路运输企业,有关市场主体)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要严格遵守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土地闲置。(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铁建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铁路运输企业,有关市场主体)

(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决定、互联互动的要求,把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综合开发用地供应与铁路建设联动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有力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省级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铁建办)牵头的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和省铁路投资公司、铁路运输企业以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有关市场主体为成员,负责协调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推动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铁建办、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铁路投资公司,铁路运输企业,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有关市场主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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