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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8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取消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下放的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

2.协调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

3.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增加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宗教关系。

2.加强指导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

3.加强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工作。

4.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及推荐使用工作。

(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宗教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庆典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九)研究提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难,管理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宗教院校建设的指导,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

(十二)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指导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设14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民族宗教工作队、机关党委、监察室、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外事、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庆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团体参观考察事项。办公室下设秘书科、行政保卫科、外事参观与接待科。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指导民族识别、民族成分管理工作,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生活、学习培训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复核和信访工作。

(三)监督检查处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研究民族宗教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牵头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指导督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负责民族宗教目标责任制工作。

(四)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处

负责城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城市少数民族法治化、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布局工作。

(五)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有关规划,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等工作。

(六)文化宣传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及文化精品扶持打造等工作;承办大型民族宗教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指导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宗教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组织新闻发布和有关对外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联系指导直属文化宣传事业单位有关业务工作。

(七)教育科技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特殊政策建议;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等有关工作;联系和指导直属民族院校的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宗教院校与国民教育相衔接的有关事项。

(八)示范创建处

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重大问题的调研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拟订示范创建规划和项目计划;督促检查示范项目建设,总结、推广、宣传示范创建经验;承担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宗教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佛教团体和相应院校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承担联系佛教界人士的工作;指导州、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事务进行管理。

(十)宗教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和相应院校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承担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的工作;指导州、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十一)宗教业务三处(朝觐事务办公室)

承办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和相应院校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承担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的工作;指导州、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

(十二)宗教业务四处

承办道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民间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承担联系道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民间宗教有关人士的工作;指导州、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道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民间宗教事务进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三)财务处

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基建、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和有关专项资金;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人事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及推荐使用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劳动工资等工作。

民族宗教工作队

监测、分析和研究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并提出工作建议;加强对民族宗教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指导,参与调处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方面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民族宗教工作队下设一分队、二分队、三分队、四分队4个科级机构。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52名(含云南省民族宗教工作队编制20名、两委人员编制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1名副主任兼任云南省民族宗教工作队队长)、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云南省民族宗教工作队常务副队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云南省民族宗教工作队副队长2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

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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