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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4〕73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云南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积极发挥政府债务资金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有效发挥规范举债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推动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改革目标

构建“管理规范、规模适度、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切实解决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消除影响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的债务风险隐患;提高各级政府信用等级,增强政府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托管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本地政府性债务工作。

疏堵结合、权责明确。修明渠、堵暗道,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关闭政府借道融资平台公司举债的口子,坚决制止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规模控制、规范管理。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将政府新增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形成的范围内。规范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对或有债务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风险可控、稳步推进。各级政府举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防止因改革出现大起大落,影响经济平稳运行。

二、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

(一)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各级政府可在规定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举债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两种形式,一般债券用于发展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券用于发展有一定收益的专项公益性事业,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清理处置各融资平台公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对于原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一分为三解决: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的公益性项目,引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债务由项目公司根据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确需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三)对地方政府债务举借实行规模控制

从2015年起,我省政府债务举借实行限额管理。省级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测算各地区债务承受能力,开展债务风险评估,并结合财力状况测算各级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各级政府举债总规模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四)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将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在甄别存量债务的基础上,从2015年起,各级政府应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定当年政府债务资金举借需求和偿还计划。或有债务确需各级政府或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除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外,还应同步编制或有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或有债务建设项目、融资规模、融资方式、偿债来源、偿还本息和当前政府性债务余额等情况,并报同级政府债务主管机构审批备案。公办高校、公立医院举债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和报送或有债务收支计划的情况,将与各部门各单位考核挂钩;不按要求编制和报送或有债务收支计划的部门各单位,严禁实施债务资金建设项目和申请使用政府债券资金。

(五)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举借行为

各级政府在省级确定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经批准后的债券举借计划,应分州市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级政府性债务主管机构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我省地方债券发行规划。属一般债务的由省级通过发行一般政府债券融资,并转贷各地,由各地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属专项债务一5一的,由省级代为发行专项债券融资,项目主管政府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和管理。

政府债务资金必须用于事关地区长远发展且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或市场化行为可以替代的投融资领域,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各级政府未列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项目,不得举借政府债务和安排财政性偿债资金,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审批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严禁摊派集资;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或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六)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

明确偿债责任。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债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债务单位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责任监管人。原债务主体已不存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对于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合作项目的偿债责任由社会资本或特别目的公司承担;政府对合作项目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社会资本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落实偿债资金。各级政府要设定债务化解目标,切实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视财力情况优先平衡。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债务人等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由各单位按照收支计划、资金偿还筹措方案,统筹安排好资金,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设立偿债准备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年政府性债务余额和期限结构,按照上年末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本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纳入当年预算,实行专账管理,用于按规定应由财政直接偿还的政府债务及其他经政府批准需由偿债准备金垫付的资金。

三、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建立债务规模测度指标数据库,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综合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从2015年起,每年发布债务风险报告,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并分地区划定债务风险红线和黄线。债务风险超过红线的地区,除在不增加债务余额的前提下,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一7一举借新债,且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将债务风险降低到红线以下;债务风险在黄线和红线之间的地区,举借新债需报上级政府债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债务风险低于黄线的地区,在黄线范围内举债,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探索建立向债务风险较高的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高校、医院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配备或委派债务风险观察员的制度,对该地区或部门不符合债务风险管理规定的财政(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切实控制和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二)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人民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有关方案以州市为单位报省级政府债务主管机构备案。各地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控制资产配置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完善配套制度

(一)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范和部署,逐步建立以政府资产负债表为主要内容,清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在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增强政府财务会计功能,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核算基础。要积极总结经验,扩大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范围,2015年,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市、区,并尝试选取交通运输、教育、水利等部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2018年,基本实现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全覆盖。要加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分析应用,将有关信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制定地方政府中长期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完善债务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中央部署,从2015年起,积极推进债务信息公开。所有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政府性债务,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性债务主管机构负责汇总公开本地及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主要公开本地及本级债务汇总情况及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指标等内容;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债务信息,主要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新增债务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偿债资金来源、主要财务指标等内容。政府性债务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范,在当地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及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实行定期发布与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相结合的制度,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密审查、监督保障等机制。

(三)推进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从2015年起,各级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进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签订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做好数据搜集整理与应用工作,及时提供信用评级有关材料和信息。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的各项义务,公开披露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标准,及时披露、准确报告信用评级情况。

(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要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评范围。强化教育和考核,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审计纳入对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债权人约束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各级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规提供政府性债务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五、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一)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按照中央要求,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省级汇总全省甄别的数据后,上报财政部,待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于2015年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各级政府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

(二)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依法适当提高项目盈利能力、注入优质资产、增加有效抵质押等措施,增强偿债能力。各级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对确需各级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各级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三)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各地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规定另行发布。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发展改革、组织人事、督查、金融、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为成员单位,在省财政厅设立专职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全省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省本级的债务审核、计划编制、债券发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各级政府要比照省级做法成立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专职机构,并于2014年底前组建完成。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加强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管理,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对有关偿债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诫勉谈话机制,将政府性债务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范围;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特别是债务信息公开、数据统计等工作的督导;人民银行、银监、金融等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杜绝金融机构违规提供融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云南省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014〕45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01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围绕建立与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加强转移支付制度顶层设计。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结合省与各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省级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的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规范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省级和各地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按照“扩增一般、压减专项”的要求,大力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种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2015年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要比上年压减1/3以上,以后年度原则上只减不增,并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对下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提高到60%以上。结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升转移支付使用绩效,逐步完善以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弥补财力缺口为主要目标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和以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为主要目标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形成功能完善、目标清晰、办法科学、保障有力,符合现代财政管理制度要求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顶层设计与分步实施相结合。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顶层设计,在合理划分省与各地事权和支出责任基础上,逐步推进转移支付改革,形成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改革推进力度,先行解决专项转移支付碎片化等突出问题。

坚持清理整合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要通过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大幅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省对地方事务的介入,提高地方统筹使用专项转移支付的能力;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规范管理,严控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优化分配方式,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坚持创新管理与公平竞争相结合。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创新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确需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分配管理,力求公平、公正和规范。

坚持公开透明与提升绩效相结合。转移支付的设立、分配及绩效评价要逐步做到公开透明,建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要将绩效评价作为转移支付设立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理念要贯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全过程,强化跟踪问效,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转移支付管理机制。

二、切实加大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财政实际,摸清财政专项设立的背景、依据、时限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量、额度、分布、效益情况,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全面梳理,逐项审核,分层次、分步骤全面推进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清理整合。

(一)分类清理

1.撤销一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财政专项予以取消:零星分散且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项目;历年安排形成基数且资金使用绩效低下的项目;属“小、散、乱”,绩效不明显以及用于纯竞争性领域的竞争性项目;政策目标已完成或已超过实施期限的项目;组织实施条件已发生变化,特别是支持方向已与省委、省政府既定目标相偏离的项目;与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的项目。

2.压减一批。连年结转的项目要予以压减,每连续结转一年,项目资金规模压减幅度增加10%,连续3年发生结转的延续性项目要予以取消。清理同财政收支增幅或地区生产总值挂钩的项目,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转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的原则统筹安排,不采取填空式方式安排预算。

3.归并一批。强化项目的统筹协调,各部门管理的政策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资金用途相近的项目一律予以归并。从2015年起,各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基本实现综合部门不超过5个专项,其他部门原则上不超过1—3个专项。对部门间投入领域一致,落实同一规划或任务的项目,实行跨部门整合,基本实现同一领域或同一任务设置1项专项转移支付。

4.下放一批。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推进按因素法分配改革,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由各地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增强各地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2015年起,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由基层管理更有效的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按照因素法分配,省直部门主要做好规划标准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5.调整一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目应调整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和金额相对固定、在各地间调整幅度不大、具有基数性质的项目;属于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事权范围或适合由各地自主安排的项目;各部门用于补助基层单位增加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及工作经费的项目;与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配套的项目。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予以整合。若中央未指定具体项目的,与省级项目一同整合,安排用于符合中央规定的范围和方向。为确保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工作取得实效,省直部门专项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参照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方案一并纳入清理整合范围。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部门对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整合,统筹安排使用。

(二)分步推进

1.全面梳理。各部门对本部门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分别梳理专项资金设立的背景、依据和时限,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并按上述分类方式和控制指标提出清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

2.逐项审核清理。省财政部门在核实专项资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指标并参照部门意见,提出省直各部门专项资金“撤销”、“压减”、“归并”、“下放”和“调整”的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3.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方案进行落实,并据此编报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预算安排。

经清理整合后,2015年,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数要比上年压减1/3以上。以后年度,省直各部门专项资金项目数原则上只减不增。

三、严格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管理

(一)严控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

专项转移支付整合后,制定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目录,凡属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在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事项作出规定。确需新设专项的,应明确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支出预算、分配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等有关情况,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其中,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新设专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咨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一般不设立新的专项转移支付,优先通过存量资金解决,存量资金确实不够的,主要通过增加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予以支持。

(二)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自动取消,确需延期的重新履行新设程序。对于省人民政府已经出台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该退出的应予以取消;对资金使用效率低、未达到政策预期效果的,要及时调减预算额度或调整政策,切实做到专项转移支付“有进有退、有增有减、动态调整"。

(三)建立科学的分配管理机制

1.加快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有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先定办法、后分资金"的管理方式,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后,省直各部门要会商省财政部门重新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有关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2015年内印发执行。管理办法要明确规定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2.建立高效的协调分配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头受理”的原则,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统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安排用于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严控一般性项目。对于跨部门、跨行业的专项转移支付,实行联席会议决策机制,通过联席磋商,对项目的分配、监督和绩效考评进行联合审批。省级重大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应作为一个专项,统筹分配。

3.合理确定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式。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严格资金分配主体,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并逐年加大因素法的分配比重。一是对于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合理选用各项自然、经济等因素指标,按公式计算分配下达各地,并指导各地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规定分解下达到补助对象。二是对于全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应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其中,对于发展建设类和便于考核项目绩效的项目,要在项目法中引入竞争性分配方式,通过招投标、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等管理手段,加强项目审核论证。

4.调整优化省级基建投资专项。在保持省级基建投资规模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划清省级基建投资专项和其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边界,着力优化省级基建投资专项支出结构。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投入,对确需保留的投资专项,调整优化安排方向,探索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规范投资安排管理。取消对各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小、散投资补助,改由财政专项资金或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并逐步加大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全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四)规范各地分担比例

认真清理现行专项资金配套政策,逐项研究后续处理办法。严格限制专款配套政策的出台,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配套政策,未经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出台的联发文件配套政策,各级政府有权不予执行。上级政府制定的配套政策应提前通知基层政府和财政部门,以减少对各地预算执行的影响。省财政部门要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推进情况,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相对统一规范。对属于上级事权的项目,由上级财政全额补助,不再要求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配套;对属于上下级共同事权的项目,逐项明确事权与支出责任承担比例,分别研究确定配套政策;对属于基层地方事权的项目,由基层统筹推进,上级以引导激励为主,研究采取按地方实绩予以奖励的办法或困难性补助政策,不再给予配套支持。

四、创新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方式

(一)建立竞争性领域专项逐步退出机制

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支持某一行业发展等需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明确执行期限,并在后期实行退出政策,到期取消。加强竞争性领域专项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类似政策效果的,应尽量采用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

(二)统一归口管理竞争性领域专项

结合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工作,省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各类涉及竞争性领域的产业资金或基金的统一管理。根据政府引导、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原则,整合公共资源,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加大对生物产业、旅游产业、能源产业、制造产业和服务产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推动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创新财政对产业发展支持方式,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由财政拨款扶持向财银合作、财企合作、基金运作扶持转变,财政对竞争性领域的无偿支持政策要逐步退出。同时,采取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或担保补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杠杆引导作用,增强资金使用者主体责任,共同推动产业发展。

(三)探索基金管理模式

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的模式,将财政资金由无偿拨付转变为股权投资等方式,提出政府投资条件,体现政府投资目标,政府与其他战略投资者共享投资收益,提高投资积极性,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基金可以采取省级直接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各地设立的方式;可以新设基金,也可以扶持已有的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基金。根据战略目标的不同,基金主要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两种模式。基金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及指定投资领域,日常委托专业市场化团队管理,重在引导、培育和发展市场,重在鼓励创新。基金应设定规模上限,达到上限后不再增加。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等,还可采取直接注入资本金的方式。

五、健全完善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在合理划分省与各地事权和支出责任基础上,优化省对下转移支付结构,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省对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民族地区、生态功能区、边境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等6项具有财力补助性质的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体的比重,到2016年提高至20%,到2020年提高至30%,并逐年稳定增长。今后凡属各地事权范围的支出,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确保必要财力,逐步取消对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小、散补助。重点加大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上级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二)简化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

按照“保基本、促均衡、增绩效”的要求,梳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体系,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生态功能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等转移支付为补充以及包含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确保各项转移支付政策的目标清晰明确、不交叉重复,确定目标优先级次,转移支付测算办法要充分体现其政策目标。

1.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分类制定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定额体系,完善资金分配和考核手段,加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投入力度,保障和激励并举,确保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基本财力保障不留缺口。

2.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设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和分阶段目标,制定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量化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并将其作为各级政府的施政参照和施政效果的考评依据,以及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采取支持加激励的方式,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区域间、城乡间公共服务均等化。

3.建立生态补偿与评价奖惩并举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按照明确权责、奖惩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以生态价值补偿为主体、生态质量考核奖惩为辅助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省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制定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考评办法,根据生态价值给予生态补偿资金,根据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施资金奖惩。形成基层政府愿意保护、有能力保护生态的良好制度环境。选取牛栏江一滇池补水工程、洱海流域治理等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区域间横向生态转移支付制度。

4.加强具有特定政策目标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保障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资源枯竭城市等在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推动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等方面的特殊事权与财政支出需求。参照“方向确定、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竞争分配”的管理模式,按照“目标一规划一项目一资金"的思路,突出政策目标,形成整体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加强项目管理和指导,引导各地集约使用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资金“撒胡椒面"的问题,切实提升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

(三)改进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方法

坚持和完善以因素法为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采取定量分析方法测算标准财政支出,合理衡量基层财政支出需求。科学确定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客观反映基层财政运行成本。省财政安排各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以2012年底各地财政供养人员为基数,原则上不再考虑增人因素,建立“增人不增补助,减人不减补助”的机制。引入成本差异系数对标准支出进行适当调整,反映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影响,充分考虑“老少山边穷"地区底子薄、支出成本高的特殊情况,真实反映各地支出成本差异。分类建立人口规模系数模型,反映人均支出随人口增加而递减的支出规模效应,更加准确反映标准支出需求。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工作顺利推进

(一)明确落实管理权责

认真梳理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流程,落实各环节管理责任,明确划分各地各部门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上的权责关系,确保权责一致、可问责。强化省级政策调控、管理指导、标准制定、激励约束等责任。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县级政府的指导力度,加强对行政区域(托管区)内基层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乡基层政府要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相关重点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着力加强政策制定、综合平衡、监督管理等职能,会同主管部门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补助标准、拨付方式,做好项目库的对接工作并按照项目批准后的方案及时足额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各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对执行结果负责;要充分发挥在相关公共服务标准与政策制定、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做好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推进项目库建设,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及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告。

(二)推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

省以下各级政府要比照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优化各级政府转移支付结构。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下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筹用于有关重点支出;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各地要从实际工作出发,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加大清理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有关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

(三)加强绩效管理

省级专项要全部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构建目标、措施、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贯穿到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并对重大项目资金进行重点专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和政策退出挂钩,杜绝重分配、轻管理的现象,切实提高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绩效。县级财政收支质量、财政管理水平、公共财政建设情况、预算公开情况、公共服务水平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作为竞争性分配的依据。在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中引入竞争性机制,逐步将转移支付政策导向由困难补助型转变为困难补助与绩效引导并重。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对发现资金效益低下、项目实施缓慢、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并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退出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时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要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过程可控、结果可查”的原则,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的备案、审查、督导机制,上级采取出具建议意见书、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基层财政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及时制定适合本地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部门。


云南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014〕28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014〕76号)要求,为加快建立符合云南实际,规范、透明的城市投融资体制,拓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投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在全省范围的推广运用,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PPP模式的重要意义

PPP模式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通常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当前,我省正处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立足本省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广运用PPP模式,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广运用PPP模式是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省城镇化整体发展水平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化建设主要依赖财政、土地的投融资体制弊端已逐步显现,难以持续。庞大的经济建设资金需求,相对疲软的投融资能力,导致目前我省形成较大的政府性债务,亟需建立规范、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PPP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抓住了有效解决城镇化融资需求这一关键环节,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拓宽城镇化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二)推广运用PPP模式是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目前,我省正处于“翻两番、增三倍、促跨越、奔小康”的爬坡阶段,也是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推广运用PPP模式有利于将政府在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有机结合;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的法治意识、契约意识和市场意识;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切实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三)推广运用PPP模式是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在要求

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等。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作用,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各尽其能,强调从单一年度预算管理转向中长期财政规划,能够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符合现代财政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符合“一次承诺、分期兑现、定期调整”的预算管理方式,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方向和目标一致。

二、积极稳妥推进PPP项目实施工作

(一)明确适用范围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科学评估公共服务需求,探索运用规范的PPP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县级以上政府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PPP试点。PPP项目应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已建成的项目,也可以选择适宜的PPP模式,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二)规范操作程序

1.建立项目储备库。各级政府要按照本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兼顾资金有效配置及项目合理布局,做好本地PPP试点的项目策划,并建立项目储备库。及时向社会发布PPP试点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开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资本征集潜在的PPP项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的PPP项目。省财政部门要建立PPP示范项目储备库,适时进行评估筛选,分批次确定示范项目清单,为各地提供参考案例。

2.做好项目评估论证。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除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还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VFM)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实施PPP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对不同合作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及可获得的利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论证时要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PPP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目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中长期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3.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县级以上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应指定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他合格机构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有条件的可建立由职能部门组成的PPP项目专门决策机制。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结构、监管构架和采购方式选择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PPP项目实施方案拟定的有关工作。

4.规范选择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应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对非公有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合作伙伴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合作伙伴可以是单个投资人,也可以是联合体,联合体包括但不仅限于投资人、设计方、建设方和运营管理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强PPP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开展实际情况,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可邀请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及早进入项目磋商进程。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发布采购信息,保证采购活动程序公开、过程透明。

5.完善合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项目合同,确定合作各方权利和责任。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省财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践经验,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PPP操作指南和标准化的PPP项目合同文本,在订立具体合同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结合实践经验研究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项目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内容;(2)合作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权内容;(3)成立PPP项目公司事项;(4)投资、作价及收益调整;(5)风险责任分担;(6)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7)监督机制;()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11)各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6.加强项目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PPP项目适用模式评估论证、交易结构设计、采购和选择合作伙伴、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推动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展项目试点。

(三)完善支持政策

1.项目支持措施。探索完善PPP项目支持政策,对PPP示范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或融资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利用—35—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投入支持;支持PPP项目公司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资金,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和社保基金等多渠道资金;结合自身财力状况,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在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时,要对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给予统筹,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实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积极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示范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切实加大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贷款支持力度。

2.财政补贴管理。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财政补贴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改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PPP项目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考虑。

(四)强化运行监管

1.坚持市场化运营。社会资本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PPP项目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经营管理,实现项目正常运营。各级政府可指定有关机构依法参股PPP项目公司。ppp项目公司依法承担项目建造、运营、技术、融资等风险。政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和监管责任,并承担法律、政策风险,不得给予过高的补贴承诺,不得兜底市场风险。财政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2.确保项目质量。PPP项目公司要按照约定的合作期限统筹项目投入和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在项目运营期间,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约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许可,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项目设施及资产,不得将项目的贷款、设施及有关土地使用权等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

3.稳步开展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财政部门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4.严格债务风险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PPP项目,社会资本运营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20年。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省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指导各地合理确定补贴金额,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务,重点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PPP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高效、顺畅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着力加强PPP模式实施能力建设,注重培育PPP专业人才。

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改革合作的精神,全面统筹做好PPP管理工作,结合部门内部职能调整,研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PPP政策制定、业务指导、项目储备、评估论证和推广运用等工作,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计生、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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