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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

(一)推进行政机关职能、权限法定化。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规则,依法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政府机构,清晰合理确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机构编制调整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加快建立行政机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全面梳理法规规章,厘清行政职权的名称、实施主体、类别、依据、权限范围等,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行使的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进行分解细化,建立与权力相统一的责任清单。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要求,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自愿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三)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严格审查论证。省政府规章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施必须依法有据。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取消或者相应调整其前置审批权限。加大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加快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强化对经济的宏观管理,注重发展规划制定、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

(五)依法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就业、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六)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措施。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每一个审批事项要编制服务指南,明确审查内容、要点和标准,避免随意裁量。实行限时办理,受理申请要出具受理单。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的“一条龙”审批或并联审批。坚持透明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公开审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推行网上预受理、预审查,完善全省网上审批大厅,2015年底前完成州市、县两级网上审批大厅建设,构建横向到部门、纵向连三级的全省网上审批服务平台;2016年,全省建成完善的网上审批大厅。

(七)严格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行政审批目录动态管理。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制定监管办法,严禁变相恢复、上收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对调整为备案、日常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办理指南等制度性文件。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收费和办理时限,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管。

二、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八)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立法项目要结合我省实际、突出特色,切实解决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抓好特色产业发展培育、政府投资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族文化保护、社会保障、防灾减灾、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对社会高度关注、行政管理急需、条件较为成熟的,要集中力量抓紧完成,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九)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完善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健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下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政府立法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提请政府协调决定。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十)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机制。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报送制定机关批准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听取意见。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咨询制度。加快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系统的运用,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信息化。

(十一)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1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及时通过政府公报、当地主要报刊、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规范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研究制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部门内部的决策权限,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目录有调整的,应当经过集体决定,及时公布。

(十三)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听证目录,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覆盖面,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听证。依法应当听证而未经听证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范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以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十四)建立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决策事项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推行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事项的督查督办,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六)积极推行和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骨干专业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由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2017年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2020年实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全覆盖。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七)推进重点领域综合执法。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向州市、县两级下移,省级主要行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州市、县两级政府实行属地监管。在完善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综合执法的基础上逐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综合执法。在职能相近、职权交叉领域试点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提高执法能力和办事效率。在乡镇试点开展综合执法。

(十八)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管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和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中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十九)严格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公告工作。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格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没款任务(指标),严禁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二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界定案件移送范围,完善案件移送标准,明确案件移送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行为,要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十二)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通过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发布案例等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适用的依据。

(二十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结果予以反馈并进行通报。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十四)强化外部监督。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法定期限办结。政协提案及时办理。接受司法机关监督,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落实司法建议。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完善政府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制度,支持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对行政执法实行综合督察。

(二十五)强化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和相互制衡。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权力比较集中,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失控,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同时,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内部审批制度规范,防止内部审批漏管失控。

(二十六)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保障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各级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落实审计机关重大事项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二十七)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增强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健全问责方式,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健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

(二十八)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严格执行行政决定事项,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及时依法予以补偿。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及时依法予以赔偿。行政合同和协议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切实兑现。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三公”经费、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查询评价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

(三十)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完善传统公开方式,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政务信息岛等方式,及时公布当前开展的重点工作;充分利用每年的“两会”、各类专业会议和地区综合性会议,集中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积极探索新媒体公开方式,积极开通政务微博,严格规范政务微博信息发布用语。适时开通政务微信,通过良好互动,正确引导舆论,着力提高公众的认同和网络舆论的认可度。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十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监管,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三十二)加强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行政复议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积极探索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追究制度。继续积极稳妥地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十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人民调解网络全覆盖;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增强人民调解规范化管理,规范人民调解登记、记录、调解协议书制作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调解纠纷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等材料立卷归档。

(三十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牵头、有关业务部门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梳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调解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调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开。落实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做好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三十五)加强行政机关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建立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规范行政赔偿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费用核拨规定,落实行政赔偿责任。

九、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三十六)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和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领导班子集体学法等形式,组织对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三十七)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员法律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年度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次,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必修课程,在干部自主选学中加大依法行政专题和课程比例。

(三十八)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专题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

十、强化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和保障

(三十九)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规划和考核。各级政府要制定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将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纳入全省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占一定分值或权重。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半年听取1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四十)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培养选拔机制。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和依法履职能力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评体系。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测试,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政府及其部门将工作人员参加法治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与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将法制人才的培养发展纳入全省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选拔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进入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选拔一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充实进后备干部队伍。

(四十一)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等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责,使法制机构的规格、人员编制配备与其承担的实际职责任务相适应。建立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健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等队伍交流机制。加快培养与我省沿边对外开放相适应,建设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四十二)严格落实财政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要将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必要的经费开支列入部门预算,切实保障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在组织推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行政宣传培训、示范创建、考核评议等方面各项经费支出。改善基层法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信息化水平。

(四十三)积极营造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深入开展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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