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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文件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2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提高我省种业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为全省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林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鼓励我省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新布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企业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的,可按相关规定实行后补助政策,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积极争取中央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我省种子企业“走出去”,开展国家间、区域间的种业合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国外建立研发中心,鼓励企业在境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有品种权和专利技术的企业开拓国外种子市场。

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省级拨款研发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允许和鼓励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研发成果所得收益不低于6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育种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定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交易行为。

强化高校种业人才培养,鼓励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采取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允许、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及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在职创业或兼职服务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作为育种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放宽对基层优秀育种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支持省级以上的专家在种业大县建设工作站、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加强我省良种重大科研攻关

实施良种攻关专项,编制水稻、玉米、麦类、马铃薯、油菜、蚕豆、蔬菜、甘蔗、橡胶、咖啡、茶叶、中药材、花卉、木本油料、绿化苗木等农作物、林木良种重大科研攻关5年规划;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竹藤、水果、珍贵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全省各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支持种子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育种科研平台,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照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社会化服务能力

加强种业有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省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蔬菜等商业化育种的投入。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全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我省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启动全省农作物、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六、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一批种业大县,建立农作物,林木繁育优势区;鼓励以种子企业为主体,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加大对省级制种基地和制种大县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落实制种保险、林木良种补贴、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林木种子贮备等政策。鼓励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在元谋县、寻甸县、景洪市等区域划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实行用途管制,纳入基本农田范围予以永久保护。研究建立资本多元化投资机制,建设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用地的支持、保护和管理,所在地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的使用管理。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严厉打击种子抢购套购、套牌冒牌、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将种子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种子管理及执法能力。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查处的制售假劣种子案件,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要打破地方封锁,废除任何可能阻碍外地种子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规定。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快种业诚信和种子质量控制、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适合种子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业发展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种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健康发展。省农业厅、林业厅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种业体制改革的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种业体制改革的有关人事配套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种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科技部门要把种业技术创新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增加对种业的投入,商务部门要将种子(种苗)市场体系纳入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规划,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地改造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支持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种业体制改革稳妥推进,提高我省种业的创新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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