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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15〕2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5年以来,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复杂严峻,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大幅回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为尽快扭转经济下滑不利局面,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施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及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按照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尽快推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二)设立PPP项目合作基金。明确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PPP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设立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基金,推动PPP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三)提高招商引资成效。强化定向招商、精准招商、科学招商,抓好省级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督查督办机制落实,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产率,确保2季度推出100个、新签约100个、新开工100个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确保全年引进省外到位资金6200亿元以上。(省招商合作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四)加快推进“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1000亿元,全年完成投资2600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尽快确定州市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清单,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完善措施,扎实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配合)

(五)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省财政新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省直部门要清理和简化项目前置审批要件,加快并联审批,做到办结时限内清零。继续实行省、州市、县三级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和现场办公协调推进机制。鼓励技术审查、评估机构提前介入和主动沟通,加快评估论证。加快园区总体规划编制步伐,在园区功能定位明确、总体规划批准的前提下,入园项目的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一律由园区统一组织编制报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六)加快资金下达拨付进度。4月底前下达并拨付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省预算内各专项资金6月底前下达并拨付60%以上,9月底前下达并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下达并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达项目单位,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好沉淀资金使用效益,统筹用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七)设立扩销促产扶持资金。省财政统筹安排3亿元。其中,安排2亿元用于支持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板材及高性能抗震钢、机电等产品,采购合同钢材5000吨以上、机电产品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安排5000万元,对制造业中(烟草、石化除外)销售收入排行业前5名,且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增量的0.5‰(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增量的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在2015年省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上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安排5000万元,继续落实我省80万吨工业短期储存食糖实施方案。6月底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指导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八)加大达规企业培育力度。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安排2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地税局配合)

(九)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160户,每户奖励5万元。(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配合)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加大清费减负力度。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减少服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鲁甸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从2015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十二)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省级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4%。对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降低工商企业生产成本

(十三)加快推进电价改革。云南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4月20日起由每千瓦时0.732元下调为0.666元。力争6月底前出台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抓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7月底前形成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十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力交易规则,扩大进入交易市场的发电、用电主体,实施范围涵盖中小微企业和外送电量,促进富裕电量消纳,力争全年市场化交易规模达300亿千瓦时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负责)

(十五)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加大铁路部门与企业量价互补力度,对我省销往国外和省外的化肥、钢铁、有色、蔗糖等产品继续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铁路局负责)

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十六)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5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鼓励全省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产业园区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每年从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评审认定10个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并给予每个园区100万元的补助。通过就业专项资金对在示范园区创业的人员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十七)积极培育众创空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在全省打造20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能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众创空间(每个众创空间入住创新型企业不少于30户),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用软件等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八、推动高原特色农业加快发展

(十八)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小巨人”。6月底前出台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从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以贴息或补助方式,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小巨人”。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稻谷、玉米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加快土地确权登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试点。(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九、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十九)促进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住房消费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和免征营业税的规定。6月底前出台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在滇注册子公司的省外公司、现有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从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15%和10%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我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提高网速,降低网络流量费,促进信息消费。(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农业厅、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

(二十二)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出口本省产品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用地保障

(二十三)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内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间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租金按照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收取。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2015年新开工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应于5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四)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省财政安排5亿元,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等5州、市财政各筹集不低于2亿元,其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各筹集不低于1亿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向总行汇报力度,争取更多信贷资源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二十五)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省财政厅6月底前成立云南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并投入运营,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为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要协调金融机构,对银企合作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专门设计小微信用贷款产品,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信用贷款。落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三、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六)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抓紧出台我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推动政府与有关中介脱钩,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着力解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存在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以及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省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及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设立“中介超市”,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壮大中介队伍力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减轻企业在注册、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实现“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七)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继续由省领导牵头挂钩2—3个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组建稳增长督查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通过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等稳增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严肃问责。监察部门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和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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