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5〕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实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障。为推进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根本,以实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突出为农服务宗旨。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农服务的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最大限度为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进行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交易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内,立足各地实际,结合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进展情况,在有交易需求及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坚持集约高效,综合利用资源。从节约投入和降低运行成本的角度出发,兼顾考虑交易主体办理业务的便捷性,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交易市场组建综合性交易服务平台,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

——坚持依法自愿,维护交易主体权益。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从2015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省、州市、县、乡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产权市场信息集散、价格发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和规范交易功能有效发挥,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成为有效服务“三农”的公共平台、激发农村市场活力的交易平台、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融资平台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平台。

二、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一)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定位和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权交易中心,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的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是企业法人,可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也可实行一体化运营。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审批。

(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组织架构。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推动以县、市、区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健全省、州市、县、乡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1. 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流转服务平台,是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发挥好现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植根农村、贴近农户、熟悉农情的优势,做好县市区、乡镇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把县、市、区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带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形市场建设。

2. 现阶段的市场建设原则上以县域为主,对确有需要及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设立覆盖州市区域范围的市场,统筹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交易业务,对接更高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州市外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平台,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

3. 探索全省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鉴证程序、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和行业诚信建设,逐步完善全省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4.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5. 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场所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一条龙”服务平台。

(三)丰富入场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 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 “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 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 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四)规范交易主体及交易程序。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提出交易申请。由转出方向所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乡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2. 进行前置审核。根据产权类型,各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3. 发布流转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4. 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和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

5. 组织产权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

6. 签订交易合同。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7. 出具交易鉴证。转出方与受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五)强化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新型农村服务组织,各地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要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仲裁机构,妥善解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量、市场发育程度等实际,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加大政策扶持。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三)营造良好氛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奠定坚实基础。加大有关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成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