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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政办发〔2015〕9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69号)精神,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和德政工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有效衔接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推动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暠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鼓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二、工作措施

(一)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预期,通过前期摸底调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被征收人的意愿,掌握选购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价位、地点以及套数等需求,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计划,因地制宜确定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做好项目安排,把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人口较多、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较高、市场房源短缺的地区,确需新建安置住房的,要抓紧做好项目选址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科学确定安置方式

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在建或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也可搭建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引导和组织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且可给予价格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将其适合安置的房源录入平台,并及时公布房源信息,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不需要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各地要在贯彻落实国家与省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居民意愿,积极探索和创新货币化安置的方法和模式,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

(三)明确集中购房类型

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房源应以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为主,所购房源应产权清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优良。购置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合理利润3项合计审慎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购房安置办法,明确房源购买方案、操作方式和具体措施,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程序,定期分批组织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用于安置棚户区居民。

(四)制定购买服务办法

各地要把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明确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内容。同时,要公开择优选择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服务协议要求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向提供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三、支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与新建安置住房同等享受用地指标支持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时,可给予一定倾斜。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税费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改造安置住房,按照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金融支持政策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实行货币化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已承诺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由新建安置房方式调整为货币化安置方式的,由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尽快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确保贷款及早发放。

(四)土地支持政策

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要求,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五)其他支持政策

棚户区居民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棚户区居民及其直系亲属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选择货币化安置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购房共同还贷等有关优惠政策。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明确本地货币化安置具体目标,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全面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协调指导,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及时搭建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交易平台公开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进一步简化有关审批程序,并开通有关手续办理的绿色通道;尽快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用好用活贷款资金,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进程。

(三)强化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以后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约谈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启动行政问责机制予以严肃问责。

(四)加大舆论宣传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准确解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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