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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近年来,我省先后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艾滋病、结核病、麻风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鼠间鼠疫、登革热、伤寒/副伤寒、乙脑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时有发生,边境地区脊灰、霍乱、登革热、疟疾、麻疹等输入性传染病有所增加。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新发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给我省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完善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对参加传染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违反防护规定,擅自或强令他人(或机构)在没有适当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工作。所有从事传染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个人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临时动员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在受到合格的个人防护培训并配置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在调查处置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如遇接触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以及病例的有关污染物;采集、保存和运输病例的有关标本;接触可疑的媒介物;遭遇生物恐怖袭击;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怀疑为严重的呼吸道传染疾病等情形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级别的预防和防护措施。

(三)各级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将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纳入各类传染病防控预案或方案中,应规定发生职业暴露后的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措施和风险评估等。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都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维护。现场调查处置使用过的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分门别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消毒、清洗后回收再使用或按照传染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一)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每个州市至少要有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二)各口岸所在地政府要支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建设标准应满足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传染性强和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负压病房,配置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加强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工作。坚决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

(五)承担传染病患者转运和救治任务的单位,在病人转运和治疗期间,要根据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等,对医务人员和司机等采取不同等级的个人防护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从事传染病患者转运和救治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个人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全省医疗卫生系统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当地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的投资安排。“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防治所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建立和完善州市级以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和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实验室建设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有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措施和有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自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监督,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疾病(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筹集足够专项资金,按照国家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用2—3年的时间完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装备(优先考虑A类设备和数量),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仪器设备标准要求。同时,建立仪器设备淘汰更新长效机制,在确保常规工作开展的基础上,不断向新的工作领域拓展。

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有关人员防护

(一)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法规规章要求,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包括火化或消毒后深埋等。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各地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和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具体执行补助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农业厅制定,各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一)各地、有关部门在进行传染病导致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时,要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执行。

(二)要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医院从事传染病诊疗人员、妇幼保健机构专兼职从事传染病防控诊疗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享受相关的政策保障。

(三)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四)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尽快研究将重大传染病患者医疗救治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并通过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渠道,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八、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一)省卫生计生委要定期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全省传染病疫情信息。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积极主动与媒体沟通,及时、主动发布有关信息,引导舆论传播方向。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建立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协调机制,落实媒体宣传责任,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制定“十三五”健康知识传播规划和每年健康知识传播计划,积极开展健康宣传主题日和专题活动,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依法防病意识。要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九、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宣传等部门的任务分工。

(二)各级政府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包括传染病防治设施维护、设备购置和维护、耗材、人员培训、监测、现场处置工作、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三)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地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由财政部门在传染病防治经费中安排物资储备资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对药品、器械、消杀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储备物资的储备,协调、调用和供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疫苗等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医疗应急物资供应的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应急物资的生产、市场供应、储备调价和应急需求等情况,决定3种应急物资储备形式(实物储备、资金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比例。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心理健康关爱。在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要重视一线工作人员心理的感受和影响,及时发现心理异常情况,通过心理疏导和干预,缓解心理压力,增强自我调控和适应能力,保障心理健康。

(五)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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