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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17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

(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

(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

(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

(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

(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

(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

(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

(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

(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

(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

(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

(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

(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

(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

(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

(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

(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

(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

(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

(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

(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

(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


附件2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

(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 删去《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3. 删去《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4. 删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5. 将《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证》。”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

6. 删去《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对有关工商登记的规定作出修改

7. 删去《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凭《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方可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8. 删去《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

(三)对与新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9. 将《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条例》第二条所称的纳税人,是指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10. 将《云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删去第七条。

11. 删去《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第二项。

12. 删去《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13. 将《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14. 删去《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5. 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重要的规章草案”修改为:“规章草案”。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由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6. 将《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中的“劳教”修改为:“强制隔离戒毒”。

17. 删去《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8. 将《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契税由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

19. 将《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定期审查”。

20. 删去《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21. 将《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年度审验”修改为:“信息报告”。

22. 删去《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四)对有关引用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23. 将《云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中的“《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奖惩实施办法》”修改为:“《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

24. 将《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的“《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

25. 将《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删去“和《云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6. 将《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中的“《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修改为:“《云南省消防条例》”。

27. 将《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核算”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

(五)对有关行政区划和机构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28. 将现行规章中的“地、州、市”“地(州)”等表述修改为“州(市)”等表述。

29. 删去现行规章中的“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公署”“行署”等表述。

30. 将现行规章中的“委”“办”“厅”“局”等表述修改为“部门”或者“行政部门”等表述。

二、规范性文件

(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31. 删去《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32. 将《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的“由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将第四条第三项中的“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3. 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还应当提交该探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转让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转让人应当缴纳经依法评估的探矿权价款。”

将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修改为:“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当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转让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转让人应当缴纳经依法评估的采矿权价款。”

34. 将《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第九条中的“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并经负责登记拟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转让的矿业权中,涉及‘政府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应当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先对政府出资部分的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对有关工商登记的规定作出修改

35. 删去《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并报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向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6. 删去《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37. 删去《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三条中的“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38. 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完成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

(三)对与新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39. 将《云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修改为:“对其依法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40. 删去《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第八条。

41. 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修改为:“专项用于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

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

“基础地质调查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性、公益性、区域性地质调查项目。”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地质环境监测项目支出主要用于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项目。”

42. 将《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用于招商引资的国有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招商引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

43. 将《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的“原则上按照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修改为:“贷款比例和申请贷款额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将二十一条中的“借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修改为:“借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44. 将《云南省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农网还贷资金由经依法批准的单位按照核定范围和标准统一组织征收,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均不得重复征收”。

(四)对有关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45. 将《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将第四十条中的“《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修改为:“《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46. 将《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条中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7. 将《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第十条中的“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修改为:“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

(五)对有关行政区划和机构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48. 将现行规范性文件中的“地、州、市”“地(州)”等表述修改为“州(市)”等表述。

49. 删去现行规范性文件中的“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公署”“行署”等表述。

50. 将现行规范性文件中的“委”“办”“厅”“局”等表述修改为“部门”或者“行政部门”等表述。

此外,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依照本决定,由省法制办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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