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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4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全省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7〕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九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创新型云南,提高全省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网络化的管理服务体系和共享制度;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的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基本解决大型科研仪器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

(三)基本原则

制度推动。制定促进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

信息共享。搭建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资源统筹。既要盘活存量,统筹管理,挖掘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潜力,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又要调控增量,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开放共享推动解决全省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问题。

奖惩结合。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

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办法。

(四)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50万元以上纳入全国统一管理平台)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中央驻滇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质检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单位。

二、重点措施

(一)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全省统一网络平台管理

按照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要求,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在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的基础上逐步建成统一开放的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并通过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二)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大型科学装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50万元以上纳入全国统一管理平台)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省科技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要坚持“短缺、急需、先进、适用和节约”的原则来办理,由财政、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评议,未通过联合评议的不得购置,杜绝浪费、避免重复购置。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全省网络管理平台。

(三)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应按照材料消耗费、水电费和人力成本等费用,根据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确定。要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纳入全省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省级科技计划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四)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和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有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管理单位应在满足本单位科研、教学、检测等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开展开放共享后补助,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对于不按照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照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五)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六)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三、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

(一)组织实施

改革分阶段实施,遴选状态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开放绩效突出并具有代表性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先行开展向社会开放试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促进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办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和奖惩办法,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和中科院昆明分院等部门制定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办法;管理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开放管理制度,并在全省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

(二)进度安排

2015年,摸底阶段,在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全覆盖。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启动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年底前基本建立。

2016年,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网络化的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

2017年,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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