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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
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

云政发〔2016〕39号

滇中新区管委会:

  为推进滇中新区建设,发挥新区带动全省经济建设的引擎和龙头作用,加快我省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滇中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41号)和省委、省政府对滇中新区管理体制的有关意见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强化对新区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将涉及项目投资、建设、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54项省级行政职权(见附件1)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由滇中新区管委会将行政职权实施情况定期上报原省级实施部门备案。在新区设置派出机构的,在新区范围内,由其派出机构行使相应的省直部门授予的行政职权。另外,根据滇中新区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撤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13〕151号)中授予滇中新区实施的涉及社会管理和其他事务的5项行政职权(见附件2)。

  滇中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认真履行职权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区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目录(详见源文件下载)

        2.云南省人民政府撤销原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实施社会管理和其他事务行政职权目录(详见源文件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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