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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6〕4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就推进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原则。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布局科学、定位准确、规范经营”的原则,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着力构建以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改善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二)发展目标。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发挥省级融资担保行业平台龙头作用,做强主业、做优服务、 做精监管,引领行业加快规范发展;各州、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各地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整合现有融资担保资源,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政策引导,力争到2016年底,各州、市均完成组建和规范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任务。

  (三)推动错位发展。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从省财政出资额中设立3亿元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基金,以参股方式支持各州、市、县、区发展或重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州、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现有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和经营情况,合理控制机构布局和机构数量,目前经营不规范、有违规问题的机构要抓紧限期整改,州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区域性融资担保带动作用,积极构建分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实行业务分层经营、错位发展,同时不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产生挤出效应;鼓励有条件的州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参股(或控股)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者县级参股州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为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优质服务。

  二、坚持政策导向

  (四)突出服务主体。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可持续”的定位,坚持以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为主体服务对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缺乏抵押物、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提供担保。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60%。按照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号)精神,积极为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发债提供担保服务。

  (五)发挥再担保作用。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的龙头,要突出再担保主业,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和稳定器作用,加快发展再担保业务,合理规划业务布局,着力提高再担保覆盖率,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再担保和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有效分散风险,提升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着力扩大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到2020年底,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60%,力争达到70%以上;再担保和直接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六)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降低或取消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控制为核心指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重点考核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控制等指标,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担保收费标准。

  (七)努力提升发展质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和风险底线,发展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为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提供丰富产品和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发挥“接地气”优势和 “放大器”作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客户价值,形成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三、强化政策扶持

  (八)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省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要突出政策导向作用,重点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助、代偿补偿、业务奖励和担保费补贴以及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的以奖代补等方面,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壮大经营规模和发展实力。2016年,重点对各州、市、县、区新设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补助。

  (九)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创新“政银担”合作模式,以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建立“政银担”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共同分担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构建可持续的 “政银担” 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担保+保险”等多种方式的风险分散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之间开展联保、分保、反担保等多种方式合作。

  (十)完善银担合作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的原则,改进和完善融资性担保贷款管理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在与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省财政厅要加快建立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将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搭建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测和预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完善有关信用评级制度。

  (十二)提高服务能力水平。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及准备金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查询,办理采矿权人申请的采矿权抵押备案,并为其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工商、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维护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十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级政府是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承担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高度重视监管工作,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两手都要硬。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实行省监管部门审批管理与州市监管部门属地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从设立到经营、退出的监管责任落实机制,逐级压实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充实监管力量,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四)建立行业退出机制。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针对行业特性,严格市场准入,建立退出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担保实力强、经营规范守信、风险管控严密、行业带动大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行业发展。机构数量多的地方要实行总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兼并重组,逐步减少机构数量,切实防止无序竞争和风险累积。要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清理核查力度,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经营许可证年检等措施,及时查处融资担保机构违法许可。

  (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做好融资担保行业政策宣传、理论研讨、法律咨询、风险提示、教育培训、行业统计、信息交流等工作,搭建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监管部门多方参与的交流平台,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十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合作,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持续加快发展;要共同组织开展全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完善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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