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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6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协调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协调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精神,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协调发展,促进区内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稳步推进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形成布局合理、错位竞争、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

  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体制、拓展功能、优化管理,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环境,促进区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量质并举。

  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区内产业多元化发展,更好地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二)基本原则

  合理配置,协调发展。着眼服务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承接国际和东部沿海产业转移,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环境、产业基础、贸易结构、资源分布、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建设和发展。

  注重质量,提升效益。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合理配置资源。增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区内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整体效益,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深化改革,强化监管。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创新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规划布局。立足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全省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总体规划中,统筹谋划整体布局和功能定位,将其打造成为引导我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根据全省经济战略总体形势和各地对外开放的局部环境,结合各州、市经济环境、产业基础、贸易结构、资源分布、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以滇中城市群为中心,在昆保芒瑞、昆磨、昆河等3个重点对外开放走廊的重要节点城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重点推进昆明综合保税区、红河综合保税区建设工作;有序推进西双版纳、德宏、文山、曲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申报方案;适时考虑在玉溪、临沧、普洱等地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严格规范建设。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合理配置、协调发展”的原则,注重依托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布局良好、项目聚集度高、管理规范的开发区、产业园区、重点开放口岸进行规划和建设,注重联动发展。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重点推进昆明综合保税区建设,切实做好规划论证、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项目联合预验,为2017年2月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验收作好准备;加快推进昆明高新保税物流中心和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确保2016年11月25日前完成验收。红河州人民政府要本着高效利用和节约土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地性质对红河综合保税区进行规划建设。特殊监管区域一经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有关设施。严格监管入区项目的规划建设,设置容积率和亩均投资强度门槛,严禁“圈地”、闲置土地、抬高地价、抬高租金等行为,切实提高监管区的土地利用效率。

  (三)引导产业聚集。注重精选出口加工和保税业务充分的项目入区,吸引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入区,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关联配套企业联动发展,加快形成产业聚集,逐步形成“企业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格局。

  (四)优化产业结构。充分研究分析周边(境外)市场需求,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促进与制造业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和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积极承接东部出口加工产业转移,重点发展橡胶和茶叶精深加工、轻工制造、矿产开发、木材加工、机电设备、家用电器、服装服饰、汽配组装等产业。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探索依托国外资源、能源、市场发展“三头在外”的产业模式。适时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增强区内企业竞争新优势。

  (五)优化业务形态。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促进企业提高统筹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的能力,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积极申请建设贸易多元化功能区试点,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搭建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桥梁。

  (六)优化贸易方式。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允许在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支持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七)加大政策宣传。加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惠政策对外宣传力度和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外贸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等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模式、政策法规、运作体系的认知水平,用好用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优势、政策优势。

  (八)优化监管服务。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便利化改革。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在升级改造区域信息化系统的基础上,优化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针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按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国税、工商等部门的各项规定,为区内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等相关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区内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三、工作保障

  (一)加大财税、土地政策支持。省财政统筹资金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享受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政策。区内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授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特许经营方式,依法对区内以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为载体的广告进行经营管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收益可用于区内项目建设。对入区企业,可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内非营利性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一律划拨使用,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租金按照当地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收取。

  (二)加强金融服务。探索建立与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外汇管理方式,实现跨境贸易投资、融资便利化。简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程序和手续。简化跨境人民币审核业务流程,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鼓励和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将区内进出口企业全部纳入A类企业进行管理,出口收汇不受额度限制。对入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金融机构,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快速验收”方式,高效办理金融机构各项外汇业务准入和系统验收工作。

  (三)创新管理机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相同的管理权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和审批能力,提出由省直部门下放或委托行使的审批事项,与省直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谁委托、谁监督”的原则,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跟踪、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将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报省直审批主管部门备案。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探索开展政策与制度创新,通过学习借鉴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做法,探索形成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建立考核工作机制。省商务厅要尽快牵头研究制定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考核办法,本着“简便易行、便于操作、激励先进、推动发展”的原则,会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展进行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

  (五)强化任务落实。省商务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昆明市、红河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工作,确保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建设发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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